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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24:20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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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6〕5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为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月住房货币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均未享受过单位任何资助与补贴的。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的职工,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四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1.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在职的“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工龄未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3.对“新职工”,采取按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

根据职工的现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

(一)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即:一般职工家庭建筑面积80M2,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00M2,市、地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20M2。

(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年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30年积累,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原则,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9—2005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7%。

(四)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1999—2005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14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

对“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经测算,年工龄补贴标准为2.70元/平方米。

市区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为1995年7月。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确定。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次月的 工资总额计算,调整工资时按调整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2005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2005年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2)

第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帐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住房货币补贴的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候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市住房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往年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将不再按房改优惠政策售房。除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其余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住宅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首先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自筹住房建设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方式和比例供给。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计入成本。

第九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现任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核定

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原则上以申请时的职务及被聘职称为准。

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由于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等变动,在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应重新核定,相应增减。

第十条 凡已参加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时,必须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一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在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参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

(二)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办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四)对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办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并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顺序问题

按照“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无房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轮候制度,轮侯顺序是: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工龄满25年无房老职工,工龄未满25年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职工(按照离退休、工龄满25年、工龄未满25年的顺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订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对未经市住房办批准擅自集资建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未按规定办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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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签署(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3年8月4日以国税发〔1993〕054号文件印发)。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双方已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完成使上述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的学习与思考1

徐升权2


内容提要: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民初就开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走宪政之路。宪政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欲成功,必须先从理论学起。美国是宪政之先行者,人权思想、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宪法成功之处。“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给我们学习其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帮助。
关键字:宪政 美国宪法 人权思想 司法审查


导 论

何为宪政?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的努力近乎徒劳。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毛泽东主席运用其政治思维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3也有人从政治规范和政治运行的角度认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还有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在这些规定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4不过,无论用何种语言表达形式来描述宪政,宪政的实质是不变的。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宪政是法治之基;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唯一途径。宪政可以使一个国家走上民主之道,政治经济皆繁荣的强国之路。在西方,走上宪政的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一点。是宪政给美国政府带来了长期的相对稳定与强大;是宪政在持续维护着美国的政治之基。在中国,从1989年康梁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中华民族开始走上了追求宪政的漫漫长路。“这是古老文明古国寻求自我更新的发展需要”。5我们需要宪政来保障的民主;来维护的国家利益。然宪政之博大,非朝夕可习得。宪政建设应该被当作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来对待。
作为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是艰难而伟大的。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虽然中国有宪法已近百年,但中国却“从无宪政之实”。作为宪政之路的开端,学习、理解宪政精神,准确把握宪政内涵将为整个宪政建设带来稳步发展的保证。在追求宪政精髓时,对宪政国家特别是几乎影响全球的美国的宪政的学习是我们不能省略的工作之一。
因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既久,牵涉亦广。欲求得其精髓非此文可详尽。此文仅是对《宪政与权利》的偏漏学习所得。

一 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

欲求宪政先谈宪法。一国存在一部确认“统治者权力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承认“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实践中给之以切实保障的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宪法,“我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宪政了”。6《宪政与权利》的主体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第二部分,在特定国家的影响;第三部分,美国宪政与国际人权)。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美国宪法中的实质内容的提炼,对其宪法中部分重要权利与自由在域外的实践总结,试图表达美国宪法中蕴涵的宪法精神与宪法制度。
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点也正是美国宪法能够影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内容。是每一个真正宪政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内容。
美国宪法不是为了一定特殊阶级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因而极具适应力。美国宪法,代表着“宪政”,“蕴涵着对政府的约束和对政治权威的限制”。“代表个人的权利,任何时期,任何场所,政府不得任意的侵害个人权利,哪怕政府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7成功的司法审查为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使得宪法的这个原始目的得到足够的维护。有人称:美国“法院在维护宪法约束中的作用”是“美国宪政的标志”,“并被看作是稳定美国各项制度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下面就来欣赏一下《宪政与权利》中介绍的美国宪法的精彩:

1. 令美国人骄傲的联邦制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作出的新的、创造性的贡献”。8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特别是在“新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制度影响着瑞士的宪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意志帝国。
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应该如何面对美国宪法的这一亮点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适当自治。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毫不逊色于联邦制。只不过,我们的制度现在还很年轻,有许多不成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中央地方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使得在许多时候地方无法自治,中央无法统一指导工作。在宪政建设中,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法定化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美国联邦制中的另外一个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就是它所包含的“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在宪政建设中对于人类有益的成果要敢于和勇于吸收。“要改变曾经的那种认为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观念。实际上,按照现代管理的模式,‘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制约是很正常的,只不过需要相互协调,这个就是新三权分立理论”。9把新三权分立理论在我们宪政建设中实践,将能够改变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窘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将它结合我们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离与制约制度,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也把个人权利的保障落实。

2. 令欧洲人感兴趣的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文已经提及。它在保障基本权利方面,功不可莫。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生活。学者们对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正当性”的讨论,对于“宪法保障机构问题”的争论10足以说明就连这方面的理论还不成熟。处于这种状况下,在宪政建设中如何来对待违宪审查呢?
在欧洲国家,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是他们感兴趣的东西之一。可是至今“仍具有一种神话般的性质——表面上简单至极,但却是一种理想的不可实现的制度”。11也正因为如此,欧洲国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带着美国违宪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保护基本人权,创造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法院才可以进行之。当然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会出现“从审查是否合宪的问题上溜开,而去审查法律贯彻执行”12的情况。但是,最终还是都能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的。
欧洲的实践能够为我们的宪政建设提供一些东西。照搬照用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搞我们的特色。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全职的宪法审查委员会是我们建立违宪审查的可行选择。这个比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实际发展的需要”。13

3. 美国宪法中的部分具体权利与自由

在美国宪法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权,而且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许也不足以说明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但,事实上,人权思想的确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个人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中有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如:自由权),也有一些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它作为每个人所保留的“自由权”的某些方面(如:旅行权、婚姻自由权)仍然受宪法保护。14本书主要对新闻、出版自由;平等观念;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及紧急状态对域外的影响作出阐述,以此来分析美国的宪法思想,也间接体现美国的宪法制度。表达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宪政与权利》中以法国为重点来阐述欧洲的言论自由并且将之与美国的言论自由比较。从比较中为我们带来了一点重要的启示:对待权利的保护要用两分法。要在给予媒体新闻、出版自由;同时,也要有“限制”。当然,这种限制要是合理的。我们在建设宪政的时候,要综合国家利益、司法权威与公正及新闻界的发展对“限制”作合理的界定。只有对“限制”作出合理的范围界定,才能够既保障言论自由也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平等包括国民间的平等和平等的对待非国民两部分。在讨论国内的平等的时候,《宪政与权利》主要讨论了印度的平等问题。在美国的影响下制定的印度宪法,吸收了美国的法制思想,特别是平等的理念。现实中不平等是存在的,除了在法律文字上表述“人人平等”外,还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政府适当调节。“补偿性待遇”是政府调节的主要手段。1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落实“人人平等”的政策并且已经卓有成效。平等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非国民的平等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告诉我们,只要是人,就具有人的权利,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同美国一样,我们国家在对待非国民时,给予了他们极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任何歧视政策。这也是我国长期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义务的表现。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移转作出决定”。16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足,是我国几千年来的问题。现在,借着宪政建设之机,我们需要并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还是需要讨论的。有人提议在我国宪法中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此,我觉得不妥。纵观世界各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可以发现主要有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未在宪法中写入单独的财产权条款。另外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在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不过他们也没有写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如果现在我们在宪法中写上“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保护私有财产最强者。这个是我们想要的吗?17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为此,笔者认为在给予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也许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充公条款”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思路。
一个国家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某些(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公民的利益,宪法应当赋予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用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的权力。不过究竟将这种权力赋予谁,是个值得慎重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出现拉丁美洲的那种带来总统权力的扩张、滥用,军队的肆意插足等不良后果18。因此,在选择有权机关时要考虑到有监督机关的存在。在我们的宪政建设中,把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他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

二 美国宪法域外影响的方法与带来的经验教训

《宪政与权利》第二部分通过实例来具体阐述美国宪法在域外对他国宪政建设的影响。下面就来作一番论述:

1. 美国宪法与欧洲各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影响达到欧洲,但是在这里影响并非是单向的。欧洲的启蒙思想是美国制宪元勋们的思想来源。美国宪法的经验和思想对思考和重新审视欧洲的宪法的观念、原则处理方式又是一种挑战。这种双向的影响使得欧洲的宪政建设是成功的。究其原因,可能也就在于思想启蒙吧。美国与欧洲的宪政建设中,产生的宪法与启蒙思想带给各国国民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相同的。

2. 美国干预下的国家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