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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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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0〕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拥军优属意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第五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车一律免费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车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公园、体育场、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票(费)进入。

旅游景点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惠。

第十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城乡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及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 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

革命烈士子女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入公立学校就读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按不同类别给予医疗补助和医疗门诊补助。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指定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驻军现役人员立功受奖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清远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战士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凡发生重大军民纠纷,有关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各县(市、区)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定额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生活、医疗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由本级双拥办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 1日发布的《清远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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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通知

(2003年5月28日)

教外综〔2003〕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第372号令颁布,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行政法规,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定和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宣传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重要性,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领导,特别是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质。
  二、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和利用创新。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既要把握先进性,又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真正将引进的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逐步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使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优先优质发展。在坚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依法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宣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可采取多种形式,可约请新闻媒体配合做好近期的重点宣传工作。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机构和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座谈会等。通过宣传普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专项法规,为制定配套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我部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配套规章,逐步完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得到全面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认真总结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理清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思路,着手制定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规划,进行相关的政策研讨,为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准备。
  五、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前,有关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仍须按照原国家教委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注意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衔接工作,加强办学资质的审核,严格把好准入关。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总结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掌握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是云南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培植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方针政策;协调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选列、管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国际间合作与投资促进。
第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分为园区建设项目、产业配套项目和竞争性创新项目三类。项目的分类指导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

一、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实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为投资者构筑低成本的种植、加工和生物技术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而设立园区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加工园区建设。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适当集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等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受理部门为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项目中需省政府投资补助涉及第五条所述资金的须分解为子项目由地州市对应单位上报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汇
总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园区建设项目由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产业配套项目是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项目。主要是产业支撑和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业配套项目一般为竞争性项目。省政府以科技三项费、省院省校合作资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给予投资补助。也可用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以委托投资的形式进行参股。受托单位必须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产业配套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产业导向目录”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由其组织审查、筛选,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配套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竞争性创新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路线、资金筹集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批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按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向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或省级委、办、厅、局根据产业规划,按照市场导向、突出创新、利用优势、发展特色的原则,筛选项目,推荐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根据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及区域布局确定发展重点,编制项目导向目录(每年2—3批)提交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银行及省内外投资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为避免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和交叉列项的状况,凡冠名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均须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项目论证及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主体组织论证,也可委托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体认可,并落实资金的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登记备案,列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详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的质量,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核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格证书》。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有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由所在地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组织调研、监督统计,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填报项目统计报表,否则取消享受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含《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顺利启动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范围: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借贷两年期以上用于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批准额度给予贴息;两年期以下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
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额度、期限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比例:项目贴息率以年计算,为贷款利息的50%。
第四条 贴息期限:加工业项目贴息期为两年;种植、养殖业项目为三年。
第五条 贴息办法:项目贷款贴息的核定,采取“两单核对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承担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到位后,应立即填写贷款到位统计报表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同时附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此为“第一单”;承贷银行的省分行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在本系统行内的贷款清单
抄送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此为“第二单”,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将“两单”汇总制表并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兑现贴息款。
2.贴息款项由省财政厅划拨至项目企业属地的县(区)财政局再直接兑付给贷款企业。贴息款项的划拨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划拨到位。

附: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概述
(一)项目立项的意义及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创新意义;
2.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及现状,资源比较优势、技术创新点、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项目承担企业情况
业主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法人及项目主要组成人员情况)、企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及拟建规模
(一)市场分析与预测
1.项目所需资源、原料、辅料分析
(1)资源比较优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项目所需原料、辅料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其价格、来源、供应条件以及供应渠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否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
2.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1)项目产品特点及市场背景,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状况,市场容量与项目产品生产、销售的关系,预测市场需求量和供求变化关系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2)市场开拓计划(年销量、销售额、利润),说明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利与不利条件,市场风险,市场占有率,实现市场目标的具体措施;
(3)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同类产品的年总消费数量或金额,消费者需求量的趋势预测;
(4)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发展趋势及价格变化趋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二)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1.根据市场容量、资源条件和技术支撑条件,拟定项目产品方案;
2.根据市场分析预测、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投资环境等确定项目设计规模。
三、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进度)
四、项目实施区域条件
简述项目实施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
(一)自然条件
1.位置及范围: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及区位特征。
2.区域气候条件:海拔、温度、湿度、降雨、蒸发量、日照时数、年积温、霜期长短等主要气候要素数据。
(二)社会和经济条件
1.劳动力:区域总人口;人口素质;就业状况等。项目实施对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
2.工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及其构成、GDP增长情况、财政收支状况。
3.基础设施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供水、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各种社会服务设施。
五、项目实施地或基地、场(厂)址选择
1.项目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布局的关系。
2.原料、加工与消费市场的关系。
3.当地政府支持及相关政策。
4.总平面布置及物料运输平衡。
六、生产技术及工艺方案
1.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来源及成熟程度,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和应用效果,目前在同类技术、工艺中的水平。
2.项目主要设施或设备及其先进性与适应性。
3.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路线及技术关键。
4.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消耗定额、产品年产量、质量指标等。
5.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2.流动资金估算。
3.资金筹措计划。
4.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条件。
八、经济效益分析
1.成本估算:项目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产品单位成本估算。
2.项目经济效益指标:
(1)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农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总额;
(2)项目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
(3)项目投资回收期及贷款回收期。
九、项目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分析
1.项目实施提供的就业机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
2.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分析(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比例)。
3.项目实施对农民增收和财政增税的分析。
4.项目实施对生态平衡及资源保护的影响。
十、有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末或季末会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及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个人简历。
4.说明产品市场及技术依托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00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