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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6:18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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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订统计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统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统计管理站,统计管理站挂靠党政办公室,乡镇长(主任)兼站长,党政办主任兼副站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站、所)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管理站。综合统计员任副站长兼党政办副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变动,须征得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县市区统计部门可以建议将其调整。
各村(居)委会由村会计(主任)兼任村(居)委会统计员。
第五条 乡镇统计管理站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并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统计图表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五)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各部门(所站)、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中专以上统计(经济)类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统计岗位证书》。
综合统计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加强统计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
(三)准确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管理好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健全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管理好统计档案、更新统计图表。
(五)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的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应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管理站。
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统计管理站盖章。
(二)统计台帐制度。
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乡镇(街道)起报进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整理综合统计台帐的依据,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是乡镇(街道)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帐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字填写。
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挖补、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站长(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综合统计员要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程负责,要注意综合数据与各专业数据的衔接,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的,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不得自行修改基层数据。
凡是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经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四)统计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和县市区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利用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文字资料,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报表均属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绝。
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需要统计资料的,由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提供。涉及政绩考核的,由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接替人员必须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站提供专用办公用房、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文件盒、电话机等必需的办公用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管理站,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与县市区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上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管理站日常的工作业务经费以及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抽样调查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每年应抽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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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后增加“《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段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删去第十条的内容,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以下顺序顺延。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评审主要指高校教学成果评奖、教学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评奖、科研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项需要通过评审来进行选拔的活动。可分为三类(具体见附录):
评审类项目:指我厅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非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评审类项目评审程序:
1. 省教育厅发文布置。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限额、申报程序等要求。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省教育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5. 公示。省教育厅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教育网公示,或者在各申报高校内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由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
6. 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项目内容涉及学校主要领导或学校整体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并下达各校申报限额。
2. 高校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各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议,按限额上报省教育厅。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厅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按要求组织申报。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资料由各高校上报。
2.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在驻厅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从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3. 高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省级部门专家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4. 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评审中被评审对象的数量和学科分布来确定专家组成员数量及组成结构,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少的聘请专家5—11人,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多聘请专家7—15人。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充分考虑被评审项目的学科和高校分布情况,避免某一学科或某一高校评审项目专家过多。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5.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被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项目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专家组)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项目评审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秘〔2007〕80号)等有关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项目评审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十条 限额和非限额推荐类项目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管理;评审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省教育厅行政、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教育厅,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及转发其他专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会同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
1. 对署名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
2. 对匿名异议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都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教育厅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录
评审类项目:
*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省高校创新团队
*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
*省高校重大科技攻关和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
*省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专业带头人
省级精品课程
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省重点建设教材
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职实训基地)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特色(品牌)专业
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省级高职高专教学资源库
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
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限额推荐类项目: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四年一次)、
*国家级教学名师
*教育部新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中央财政支持职教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特色(品牌)专业(第一类)
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省农业科技奖励
省科技重大贡献奖
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
教育部培育资金项目
省“钱江人才”计划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增选
*省特级专家
*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特色(品牌)专业(第二类)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注:1、带*的项目需递交厅长办公会议。
2、尚有未列入附录的项目或今后工作新增的项目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