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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5:28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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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设法治、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具体体现。为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全国和省两级办理工作任务的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及程序



1.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年终评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等方法进行考评。



  2.每两年表彰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



  3.各市先进单位评选名额以14个市为基数,控制在30%以内,中省直先进单位评选名额控制在单位总数的25%以内;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承办单位为基数,控制在50%左右。具体名额分配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4.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由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各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自下而上进行自荐。审批表一式二份,由申报单位填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政府办公厅。



  5.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评选办理工作先进条件,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代表和提案者满意情况等,在征求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意见后,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依据各承办单位评分结果,提出拟表彰的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考核评比条件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办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同志应做到亲自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表率作用突出。



  2.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省人大、省政协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制度健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责任明确。



  3.办理工作注重实效,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代表和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7%以上。



  4.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办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并完善“跟踪办理,二次反馈”制度,答复后的落实工作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有督促、有检查,并及时向代表、提案者和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情况。



  5.建议提案的答复函内容翔实,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件、协办件按时办复率均达到100%。



  6.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办理省政府重点建议提案、省长领办的建议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督办的建议、省政协主席促办的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7.积极主动承担办理工作任务,识大体,顾大局,注重协调配合,无推诿扯皮、包揽代替等现象。



  8. 能够主动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代表、提案者的监督。办理工作得到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办理工作,熟悉业务,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能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2.积极协助本单位领导同志做好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计划、跟踪催办、落实反馈、答复函内容把关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3.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无推诿塞责现象。



  4.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办实事,求实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评。



  5.能够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认真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办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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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0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拟定的《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2008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7〕20号)精神,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现依据《南京市粮食供应短缺应急预案》和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市粮食局具体负责成品粮油收储、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油脂。

  第二章 购 入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购入。

  第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三章 储 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或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库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油库存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补 贴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年度综合补贴标准每年一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市级成品粮每年每斤0.15元;小包装油每年每斤0.4元,散储油每年每斤0.67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补。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

  第二十三条 由市粮食局与成品粮油储备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字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及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8日营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让本市公民更多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都具有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资格。
  第四条 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名额为10名左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按分配的名额予以安排。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书,在开会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领取会议旁听证,并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于会议召开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审议议题。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事先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经过申请和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要注意吸纳旁听公民的意见或建议。旁听会议的公民如对其他方面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