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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2:4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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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1月4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将《规范》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做好对卫生监督员和企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规范》全文电子版已经在卫生部网站公布。

二、 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规范》新规定涉及标签变更的除外)。2007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为止。

三、 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若其配方中使用了《规范》新规定的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出限制要求,应及时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请变更产品配方,并提交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更改后的配方和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经专家审核,变更后配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准予变更;需要提供卫生安全资料的,将通知企业予以补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将注销产品批号和备案号。

2007年7月1日前已通过现场审核或被检验机构受理的化妆品,若配方中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可参照上述原则提出修改配方。

四、 《规范》涉及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如对使用某些限用物质化妆品要求标识的内容、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新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我部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

五、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在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调整生产、进口和经营活动,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2007年7月1日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理。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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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开放、提高效率、集中统一、加强服务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事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园区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委会国际合作处是园区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工作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是各园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各园区管委会设外事部门,负责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直属各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管委会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园区内业务需要或从事与园区内企业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的180天以内和一年内多次(每次少于180天)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上述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从事短期(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经贸科技活动事项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赴港事项在国务院港澳办核定的年度赴港经贸指标内审批。
第五条 超出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范围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六条 申请组团单位必须是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团长由组团单位人员担任。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七条 申请组团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有关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格(表格可在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索取),经上级主管单位(局级)批准后,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批准并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不含收件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由主管主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办单"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邀请函和批办单传真至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根据最终审批意见负责为获得批准的出国任务团组出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将批件送至各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收到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由护照签证专办员持批件和其它材料前往北京市外办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办理护照需2个工作日;办理通行证和签注需8个工作日;办理签证的时间按各国使馆规定。专办员应在接到办妥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通知之日),领取并通知组团单位。
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享受一年内多次出国一次性审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在拿到已做好签证(签注)的护照(通行证)后,自行办理换汇、购票等出国事项。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在境外延期以及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因某种特殊原因需延期回国时,需提前7天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不得回国后补办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5日内结清外汇;30日内将护照收齐,集中交到各主管局级单位护照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护照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有关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组团单位如对各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诉;如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为该项工作的受理和审批部门。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直属部门、所属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单位邀请香港、澳门经贸科技人员(不含特区政府官方人员)来内地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其它邀请境外人员入境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填写"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之内(不含接件之日),向符合条件者出具邀请函,通知邀请单位领取,并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1995年6月30日的决定:
免去朱镕基兼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任命戴相龙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