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58:25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已经200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一、为加强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乱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凡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乱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经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品。
凡乱张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超时限张挂宣传品。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运动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应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并在宣传品上标明张挂起止日期,期满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桥柱、门窗、电杆及其他建(构)筑物上直接刻写文字、绘制图案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乱摆设标牌、标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临街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的,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凡乱摆设标牌、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禁止乱审批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户外宣传品的,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设置规划依法审批。擅自审批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乱散发宣传品(传单)。
乱散发宣传品(传单)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九、乱张贴(挂)宣传品的清理整治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工商、卫生、公安、地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对宣传品张贴(挂)的管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处罚,由市、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
十一、对阻碍市政(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地区是否适用本通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基〔2004〕10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上来

  组织全国性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这次大讨论要紧紧围绕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如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针,始终保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何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如何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如何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坚持把全党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重要举措,不断增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合力的要求来全面展开。通过学习和讨论,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首的观念。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这场大讨论,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及教育科研机构都要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有效组织和引导讨论,广泛宣传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政绩观,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泛的教育思想大讨论,要让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普遍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将《意见》的学习作为各级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门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和地(市)、县级教育局长培训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或师范大学,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尽快将所有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轮训一遍。

  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国教育系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出现的新情况,科学判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观念的新变化,深入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要针对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积极改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上,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校园侵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把德育融汇在学校教学环节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

  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中小学校要把升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中小学校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社区的活动,组织好学生军训、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让青少年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育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认真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活动月期间,各地中小学校要至少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会、队会,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人讲一次革命传统故事,并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加强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将团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督导评估体系,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利用学生入队、入团及成人仪式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学习、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和高中业余党校,积极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鼓励学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定期轮流担任班、团、队干部,给更多学生以锻炼的机会,引导学生共同进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制度,通过学生身边的榜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把坚持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工作。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的优良品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学生返校,集中对学生进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主动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中小学校要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也要鼓励开发和认真遴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满足中小学校学生文化娱乐的要求。学校的网络环境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手段,通过卫星电视和网络向边远农村中小学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反映祖国建设伟大成就的电影、电视片,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改进和建设,增强思想道德课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组织编写高质量的中小学德育课教材。根据《意见》的精神,及时修订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组织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实验;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

  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深入浅出,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实践教学活动,注重知行统一,活动前有要求、有准备,活动中能感受、能体验,活动后要总结、要提高。职业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适时举办时事政策和形势报告会,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开设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兼职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化解学生各种心理问题。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各地办好工读教育。

  四、加快课程、教材、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巩固基础、加强创新、整合课程门类,降低教材难度,鼓励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

  进一步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修订,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精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切实改变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社会实际。

  成立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指导。全面开展对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

  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审查。中小学教材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材审查制度。各教材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教材出现错误,确保教材的思想性和科学性。特别是正在使用的中小学语文等学科的教材要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关内容,以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要在语文、历史、地理等教材建设中,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渗透德育内容,使学生广泛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对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更不得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中小学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滥编乱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对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化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工作、课程实施与管理、师德建设、学生团队活动、学生全面成长的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应作为对学校评优和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启动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认真总结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改革的经验;继续对全国中考试卷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命题工作水平,努力纠正学业考试中出偏题、怪题的现象;组织各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修和培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考改革作好准备。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各地要按照上述五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要加大“五项要求”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减负”工作。一旦发现有继续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加查处。

  重点对大中城市学生过重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在近期重点对辖区内大中城市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各个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1-2次,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源头着手,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训练。要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采取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措施,努力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新时期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举办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论坛,组织师德报告团,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深入进行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召开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总结新形势下班主任工作规律,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在隆重庆祝第20个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之际,表彰一批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今后每三年教育部将表彰200名全国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德育先进工作者和100个全国德育先进集体,在教师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德育为首的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学校、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依据《意见》精神,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国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检查,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总责,坚决纠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有关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重视和做好德育工作并抓出成效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教育系统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三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九月六日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
  (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
  (二)内容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保持相对稳定性;
  (三)一般不使用人名;
  (四)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重名,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住区不得使用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的名称,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相统一:
  (六)不得用生僻字或易混淆的字做地名,不得用同音字、多音字命名新地名。


  第六条 经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名使用权可以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区域变更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即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变更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确定地名:
  (一)有损于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的,应确定和使用一个标准的名称。


  第九条 地名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地名使用拼音的,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十条 同一县级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含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镇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内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穿越城区的国道、省道,该路段应纳入城市规划,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区以及院的名称和楼、单元、门户的名称,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所在地的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使用经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七条 新建的居住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公用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批手续,以审查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应填写石家庄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并附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对道路、居住区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机关应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注销、恢复地名,按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17733.1-1999)的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道路标志可附设广告内容,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街景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其它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所在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道路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地名标志上乱贴、乱画、乱挂的,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1987年10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市政〔1987〕7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