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深国房〔2006〕572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 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五)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市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六)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市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涉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三)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分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五)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分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六)制订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七)就分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国土管理所行政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受理国土管理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理。
第八条 市局政工人事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 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遵循除例外情形外,其它政务信息均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事务;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依第十条规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予以公开,通过适当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的制定或编制;
(三)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项目和管理规范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务公开主要适用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评议会;
(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三)政府网站公开;
(四)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召开信息发布会;
(六)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
(七)公告;
(八)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公众评议会,应当由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向公众说明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相关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并将最终决策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计划、规划,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在送审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应有不少于15日的征求意见期。
征求意见期满,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应通过多种渠道专门进行解答,并就公众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反馈。
第十五条 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网站首页创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分业务设立相应版块,为公众建议提供网上平台,并及时总结整理,向局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通过热线按业务职能对公众的疑问进行相应解答。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举行信息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对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予以发布,并对我局决策的依据、理由等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市局、分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等,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依照我局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相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本局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事项,也可以公告。
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暂缓做出行政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对于我局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公众申请公开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法定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在我局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对于我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部门职能,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局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及时整理,报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国土管理所依照职能权限,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中,涉及本辖区的政务信息,各分局、国土管理所可以依照本规则自行公开;对于跨区或全市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必要时可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
第四章 监督救济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也不告知理由,或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务信息,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并在我局的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接受公众意见和投诉。
对署名投诉经调查核实,在接到投诉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
——弘扬和全面贯彻司法的人民性
王丹 王长君
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法院要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了更高的期待。人民法院必须顺应民意,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有机会充分参与司法活动。对于一些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需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高不高兴作为评判司法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克服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错误思想。有的人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和法律效果,推崇西方司法制度,忽视了本身的国情民情以及法律传统,导致个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水土不服,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社会效果不理想。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性展开,改革、完善那些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性的司法制度,使其在符合人民性的轨道上运行。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素质。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够,好的制度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和落实,才能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而制度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人。因此,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的关键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以制度为抓手,把队伍建设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人民法官为人民”等活动,全面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的素质。一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政治意识和大局观,不至于机械执法;二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律意识,不至于违法办案;三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公正意识,不至于失去中立性;四是人民法院要改进队伍的工作作风,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为民意识,心中常怀百姓,为民解忧,为民排难,不至于冷、硬、横、推。司法的人民性原则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完备的理论体系,精准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内涵和要求,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人民性,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司法的人民性契合中国国情,呼应时代需要。当前,人民法院要实现好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并大力弘扬司法的人民性。首先,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我国在国体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体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因此,一切社会制度在本质上都具有人民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我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同时,广征民意的法律创制方式也充分体现和有效保障了法律的人民性,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将人民意志应用于案件裁判的过程。其次,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显著特征:一是在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强调走群众路线,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二是在具体的审判制度上突出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方便群众、注重调解。当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能削弱,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不能蜕变,方便群众诉讼的工作方式不能抛弃,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淡化司法的人民性,必然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必然使人民司法事业走向歧路和险途。第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就必须牢牢把握住司法的人民性这一关键,就必须大力弘扬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四,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归根结底就是要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实现司法为民。唯有不断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便民司法上苦下功夫,方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方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情感认同,方能获得应有的司法权威。第五,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要解决当前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广大干警的群众观念,立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从司法层面保障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从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切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强调和重申司法的人民性,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新时期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依法判处的案件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案件甚至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反映了法院工作形势、工作任务、工作难点的变化,但从根源上看,反映了法官在思想理念、司法作风和廉洁方面仍存在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从思想根源上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或本源问题,即司法的人民性。
切实落实措施,确保人民监督司法。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容易被腐蚀。各项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好与坏,都必须回到司法实践当中,回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评判。司法有了人民的监督,就不会偏离人民性的轨道。因此,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必须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监督司法。一是人民法院应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客观、全面倾听人民的呼声,体察民情;二是人民法院应健全信访制度,耐心、细致做好来访群众的工作,让他们有个满意的结果;三是人民法院应做好审判公开工作,通过庭审公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措施,让司法活动透明化。
贯彻司法人民性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三个至上”三位一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建设人民司法制度的理念基础。也只有树立“三个至上”的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人民性的实现奠定坚定的观念基础。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刚刚开始,“三个至上”的理论精髓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强调的是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了法治建设的另一方面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自觉性的认同和尊重。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要把法治精神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和尊重,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沃土。为人民司好法,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研究建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机制,为涉及赡养、抚养的纠纷案件、涉及住房、医疗、教育的纠纷案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健全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千方百计提高执行兑现率,使打赢官司且有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使逃避义务的当事人受到应有制裁。要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改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拓宽救助领域,扩大救助范围,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难。要努力畅通涉诉信访渠道,高度关注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执行工作的过程要依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要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对于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激于义愤等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尽全力地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瑰宝和精神财富。为了人民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尤其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司法大众化,力争将主题实践活动抓出声势、抓出特色、抓出实效。上饶法院首创的司法协理网络,赣州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大余法院的法官挂点包片制度等,都是新时期法院探索建立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其扎根中国乡土社会,充分考虑了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实践中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为及时化解消除涉诉上访隐患、监督办案法官公正规范文明办案,一方面让当事人息诉罢访,一方面杜绝法官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丰城法院把回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狠抓制度落实。由审判监督庭与纪检监察室组成联合回访责任单位,把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一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前移,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及时纠正遏制消除干警违规违纪违法办案的苗头。对回访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回访内容和目标明确,回访行为文明规范。广大法院干警应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达到深入基层化解矛盾、结对帮扶特殊群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联系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推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全面展示全省人民法院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新形势下的人民司法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与日俱增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司法审判自身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永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司法审判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传统,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赋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新的时代内涵;不仅要在工作机制上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还要在审判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让人民的司法散发出温暖的人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