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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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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字[2005]7号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5年2月25日)

为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增强各级党委政府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以下简称“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
一、“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是: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省和外地驻邯单位,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政策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县(市、区)直属各部门、各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的“一票否决”,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票否决”的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予以“一票否决”
1、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群众满意率等主要责任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或综合指标得分率在80%以下的),被评定为基本达标及以下档次的;
2、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被上级党委、政府黄牌警告或重点联系和重点管理的;
3、发生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年度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到规定标准80%的;
5、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调查考核评估的;
7、在国家和省调查考核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8、同一考核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两上属地管理单位被市“一票否决”的;
9、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一票否决”
1、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
2、“以罚代术”、“放孕收费”、默许或纵容群众政策外生育,或给计生办、计生服务站下达经济创收任务的;
3、被列为市领导联系单位后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一年内没有实现后进转化的;
4、发生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调查考核评估的;
7、在国家和省调查考核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8、在市组织的直接调查中,乡(镇、街道办事处)符合政策生育率或出生统计求实率低于责任目标值的;
9、村(居)班子软弱涣散或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无人管理或失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1、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较差,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评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及以下等次的;
2、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差,致使其负责的领域出现管理混乱或在社会上引起较大负面影响的;
3、在省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中,因该部门工作原因,致使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或单位的工作成绩受到影响的;
4、本部门干部职工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或本系统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较多的;
5、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邯单位和其他组织,予以“一票否决”
1、当年干部职工中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按规定接受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
5、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当事人、有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行为的当事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适用“一票否决”制。
三、被“一票否决”后所受到的限制和处理
(一)凡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其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使用,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市直接调查解剖的农村乡(镇),凡符合政策生育率或出生统计求实率低于责任目标值的;或弄虚作假干扰调查工作的,除给予“一票否决”外,列为市重点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在全市通报批评。对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上述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在未改变面貌之前不得提拔重用。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中有一项低于85%的农村乡(镇),以及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中有一项低于90%的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武安市、涉县、矿区和磁县、永年、邯郸县开放二胎的乡(镇),或有严重弄虚作假干扰调查行为的,除对其“一票否决”外,列为市重点管理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直至撤销党政职务处分,已经离任的要追踪处理。一年内不能改变工作面貌的,给其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三)凡被“一票否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当年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凡被“一票否决”的市直管、双重管理或协管的部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当年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
(五)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当事人、有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一律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为领导干部。
四、“一票否决”的实施程序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分级管理,由人口计生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做出决定。
(一)对县(市、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一票否决”,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接调查解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一票否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其所属县(市、区)执行。
(三)对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属或省属企业、驻邯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否决,由属地管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按管理权限对所属法人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行使否决权。对应否决而未行使否决的,市委、市政府在直接否决该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当事人的同时,还要否决其所在县(市、区)和主管部门。
五、 “一票否决”的执行期限
除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之外,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做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做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人(任职不足半年者可免予处理),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经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的,要跟踪否决。期满后,由作出否决决定的机关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新作出评价。发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实行追踪否决。
六、“一票否决”的落实
(一)实施“一票否决”,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被否决的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级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评先、评优的标准或规定时,要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干部提拔和调动时,要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三)实行追踪否决制度。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末被“一票否决”的,从发现之日起,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追踪否决。获得过荣誉的,取消其荣誉;领取过奖金的,收回奖金;已晋升职级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职级待遇;已提拔使用的由原任命机关降至原职级。
(四)建立“一票否决”督导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一票否决”制度的督促检查,推动“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
(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情况及经常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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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3号


  现批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7-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3)、4.2.6(2)、6.2.4、8.2.5(2)、8.2.6(3)、8.3.1(2)、8.3.2(2)、9.1.2(3)、9.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1989年1月1日,劳动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现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考核同意,并经省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矿山企业把部分采掘任务外包,而产量、进尺由发包企业统一计算的,承包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计入发包企业的伤亡率进行考核。
三、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工作,严格把好考核关,对伤亡率指标超过我部认可的行业考核指标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同意申报国家级企业。
四、其他事项仍按全企管(1988)1号和劳安字(198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各类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一、煤炭工业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标准和说明
(一)安全考评标准
1.统配煤矿
矿务局: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
以下。
矿井: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5及
其以下。
说明:国家特级企业年产量在100~70万吨的矿,年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年产量70~30万吨的矿,可连续三年累计计算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可连续三年计算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露天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3及
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
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2.地方煤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5及其
以下。
3.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矿建)
国家特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0.5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及其以
下;
国家二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5及其
以下。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土建、安装)
国家特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一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二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5及其以
下。
4.煤矿机械厂(机修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0.35。
5.洗煤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1。
(二)安全考评说明
1. 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建施工企业如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或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与前两年相比大幅度上升的,均不能升级。
2. 在考核安全指标时,粉尘合格率指标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
3. 按年度进行考评;
4. 安全考评须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公证。
二、冶金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1. 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2. 有矿联合企业
有矿联合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3. 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考评说明:
1.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当年不得上等级;
2. 表中指标不包括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人数;
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
指标名称 | 企 业 类 型 | 特级 一级 二级
----------|--------------------|------------------------------
死亡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08 0.15 0.30
(‰) |基建、露天矿山 |0.05 0.10 0.16
|地质、勘察、稀有 |0.02 0.04 0.06
----------|--------------------|------------------------------
重伤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20 0.50 0.65
(‰) |基建、露天矿山 |0.15 0.35 0.50
|地质、勘察、稀有 |0.10 0.25 0.30
----------|--------------------|------------------------------
粉尘合 |联合企业、大型矿山 | 85 80 75
格 率 |井巷工程 |
(%) |基建、大型露天矿、中| 80 75 70
|小矿山 |
|地质、勘察、稀有 | 85 80 75
----------|--------------------|------------------------------
污染物综 |稀有、矿山 | 93 85 70
合排放达 | |
标率(%)|联合企业 | 90 80 65
----------------------------------------------------------------

3. 死亡率、重伤率均指年累计千人死亡、重伤指标;
4. 职工因工死亡率和岗位粉尘合格率为主要考评指标;
5. 长期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偶然发生一次非重大责任事故和基础薄弱、但领导重视、伤亡事故下降幅度大,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有色总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四、化学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化学矿山企业,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2.7(人)或百万吨重伤率超过(人)的不能升级。
2. 在考核期和申报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超过三万人的联合企业在考核期累计死亡三人以上(不含三人)的,不能升级。
五、建材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大中型非金属矿地下开采的企业,死亡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2. 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或联合企业,死亡率不大于千分之零点一五。
其余企业按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执行。
六、核工业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事故伤亡率按下表规定指标考核
指标名称 矿山企业 矿山水
冶联合企业
千人死亡率 0.30 0.30
千人重伤率 0.90 0.60
2. 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按照〔82〕核安字(74号)《核工业部辐射事故管理规定》,不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