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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47:26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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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
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
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
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三年五月八日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
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
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
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
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
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
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
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
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
规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
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
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
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
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
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
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
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
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
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
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
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
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九)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
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
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
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
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访办法;《接访
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二、公开的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
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
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
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其他公开
内容要印发宣传品。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劳动争议仲
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
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
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
箱、公布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
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
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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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所有权属“远南”运动会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运动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会徽及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远南”运动会组委会撤销之日失效。
附件(略)



199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瓦加杜古。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约五十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该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在库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部长助理             部 长
     王文东            阿兰·朱布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