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6:38:20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事部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发[2001]82号
2001-8-1


"十五"时期,是我国博士后事业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和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形势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制度。十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博士后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在全国310个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共设立了94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企业建立了25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了学科专业比较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比较广泛、产学研合作日益密切的博士后工作网络和体系;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博士后制度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年轻专门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累计招收博士后13500余人,年招收博士后规模超过3000人,在站博士后人数近7000人;现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有的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实践证明,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促使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富有成效的制度,在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年来,我国博士后工作取得这样显著的成绩,首先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这是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其次,把实行博士后制度,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培养、使用人才和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优势,这是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原因。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博士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组织保障。第四,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并认真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生活工作条件,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这是博士后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博士后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都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形势,通过改革创新,努力克服博士后工作管理过于集中,管理模式单一,投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实施人才战略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充分调动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积极扩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十五"期间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参加世贸组织的需要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为了完成"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把博士后工作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实施人才战略,关键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工作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独特的作用。
把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这是实行博士后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主要特点。要把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贯彻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做到有机结合,实现选才、育才、用才一体化。
把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博士后工作特别是企业博士后工作要与生产、科研紧密联系,加强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的研究,增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增强博士后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
把政府调控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政府管理部门要搞好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各设站单位要加强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要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除各级政府投入外,设站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配套经费,同时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改革创新,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运转高效灵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加快发展企业科研工作站,到"十五"末期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在站人数要比"九五"期间翻一番;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开发需要,加大高新技术和管理方面以及西部地区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完成博士后"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十五"期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招收规模预期目标是:根据科技、教育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适当增加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数量,使学科分布和地域布局更加合理。大力推进和加快企业博士后的发展,在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高水平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充足、能够作为长期培养博士后基地的部分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05年工作站总数达到1000个左右。扩大博士后招收人数,今后两年每年招收4000-5000人,后三年每年招收6000-7000人,到2005年比2000年招收人数翻一番,在站人数达到12000-15000人。
"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预期效益目标是: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质量和学术水平,在站博士后每年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总数达到20000篇以上,专利成果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总量达到5000项以上。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速度和产业化率,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30%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一批在高科技产业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后群体,培养出数以万计社会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力争出现一批两院院士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预期投入目标是:加大中央财政投入,2001年比2000年增加50%左右,其后力争每年增加1000万元左右,预期到2005年达到1亿元左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有关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投入。预期到2005年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直接投入达到4亿元,比2000年翻两番,其中非中央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70%以上。
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突破阻碍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更为高效的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培养使用目标、投资渠道、资助方式、管理方法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批博士,在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中,承担科研课题,攻关基础理论和高精尖技术。国家将集中一部分财力,为他们提供重点资助。其次,国家将以差额形式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下达经费计划,不足部分由地方省市和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制订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补足。第三,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可依托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将根据不同的资助形式制订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管理办法。
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逐步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上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稳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制度的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设站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简化办事程序,逐步下放管理权限,试行博士后工作属地化分级管理。设立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协调、监督和为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要逐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增加各级财政投入,改变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为保证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地区的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近几年内,中央财政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将会有比较大的增长。有关地区、部门,也要增加对博士后工作的配套投入。要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二)开拓多种投入渠道。要鼓励设站单位加大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博士后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加强同科研、教育、产业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如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的经费问题。开拓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定向培养博士后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博士后公寓建设,解决好博士后住房等问题。
(三)改革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办法。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国家对博士后工作重要的调控和激励手段。随着博士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加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要按照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改变单一、平均的资助方式,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增设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西部博士后资助金,使整体资助比例保持在30%-40%,资助强度有所提高。
六、完善配套制度与服务体系
要高度重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随着博士后事业发展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将越来越显得重要。根据各设站单位、学科专业、博士后类型的不同,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评估目标、评估标准和简便实用的评估方法,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做为奖优汰劣的依据,好的要表彰、奖励、增加资助,差的要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设站资格。要继续做好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积极推进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将博士后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起以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将博士后住房公积金收缴、博士后公寓或其它住房租住、住房补贴发放等纳入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中。
(三)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继续执行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有重点有目的地招收外籍博士来华做博士后,开拓利用国际人才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局面。要扩大我国博士后的国际活动空间,为博士后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条件。要坚持从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借鉴国外博士后管理经验,逐步与国际接轨,继续做好与韩国等国家的博士后相互交流工作。
(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要在三年之内建成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起流动站和工作站库、专家库、博士后人才库、研究项目库、科研成果库。实现博士后供求、项目招标与洽商、进出站管理、经费拨款、基金评审、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并提供可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络平台。
(五)建立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为使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进一步发挥其智力优势,要积极开拓博士后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新途径,促进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起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将提供博士后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充分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开展科技咨询、讲学、企业诊断、项目承接等社会服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必须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面向未来,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认真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适当组织国内外交流、考察和研讨活动。要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规划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要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11年8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交通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计卫生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第七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要求)

  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九条(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

  (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

  (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登记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制度。

  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清洗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清洗。

  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第十三条(日常运行的卫生指标)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定期检测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第十五条(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处置)

  检测结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检测结果中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应急卫生措施)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七条(预防性卫生措施)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三)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四)清洗、消毒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测等监督管理制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卫生学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三)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日常运行卫生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等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30号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经审查,实体内容和制定依据合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 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代位清偿。本办法所称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
代位清偿分为一般代位清偿和特别代位清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实行一般代位清偿,高于20%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是指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与小额担保贷款总余额之比。
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是指贷款合同到期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合同金额之和。
(三)考核标准。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三条 代位清偿资金
1、担保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业务。
2、每季度,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填报下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
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期限、合同到期日、逾期贷款余额等内容。
3、担保中心收到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后,对载明事项进行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代位清偿资金从设立在贷款银行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划拨至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
4、代位清偿的本金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负担,代位清偿的利息由市财政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负担。
第四条 代位清偿程序
(一)一般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时,实行一般代位清偿。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未能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可于借款合同期满日,直接从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中划转代位清偿款,将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余额给予处理。
逾期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每季度末,贷款银行应向担保中心逐笔填报《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逾期贷款余额凭证、逾期调查情况报表。
4、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一般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即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5、每季度,担保中心将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应包括本次清偿人数、清偿贷款本金数、利息数、已回收金额;年度累计清偿人数、累计清偿金额、累计回收金额等。
(二)特别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2、对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次数达到16次(含16次)以上的借款,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逐笔填写《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违约贷款余额凭证、违约调查情况表向担保中心提出特别代位清偿。
违约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收到《担保赔付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担保中心对《担保赔付通知书》载明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
4、对经审查批准的违约贷款余额,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银行,动用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资金,将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予处理。
5、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特别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第五条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
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20%。年度代位清偿不足部分,由担保中心报请天津市财政局补足。
每年四季度,担保中心应向天津市财政局报请下一年度代位清偿赔付预算。
第六条 债权追偿
担保中心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并应于诉讼时效内,依法向贷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七条 风险控制
1、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以行政区(县)为考核单位,计算不良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2、当任意行政区(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贷款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及该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同意后,于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日起暂停办理该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3、暂停期不短于3个月,以贷款银行通知之日的次月1日起连续计算。同时取消该辖区1年内推荐信用户资格。
4、暂停期3个月已满,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确实降低后(一般控制在15%以下),贷款银行报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批准后,可恢复办理该辖区新的小额担保贷款。如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暂停期再顺延6个月。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在暂停办理某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
1、担保中心应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队伍,切实搞好贷款跟踪管理,协助贷款银行搞好逾期借款催收工作,分析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强贷款初审、严格资格审定等,配合担保中心、贷款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
3、贷款银行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回收逾期贷款,努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贷前调查,通过金融网络查明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等。
(二)加强监督。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充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