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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8:15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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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经纪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收回《经纪人资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
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纪活动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
(三)伪造、涂改、出让《经纪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的。”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经纪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收回《经纪人资
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经纪活动中与交易双方或一方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的。”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回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对个体经纪人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对经纪企业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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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2003年4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切实加大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力度》等三个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我市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越权执法,执法违法,“吃、拿、卡、要”的现象屡禁不止;为钱执法,为钱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和投资商的利益,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势必影响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社会反响强烈。三个《议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和急切盼望解决问题的强烈要求。对此,会议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经济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环境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之策。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与治理经济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力争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关心荆州发展,处处维护经济环境”的良好氛围,使我市的经济环境在年内有明显好转,明后两年有根本改观。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抓好经济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收费项目。通过清理整顿,将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优惠政策予以公示,并实行服务时效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与此同时,要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搞好投资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准入“门槛”,接受各类投诉与咨询,真正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将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考试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及其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执法违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屡查屡犯、顶风执法违法、恣意扰乱经济环境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要坚决纠正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清退从事执法的临时人员,取消无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权;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实行综合执法的途径与办法,认真搞好整顿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把落实决议和办理议案的工作抓紧抓好。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实行执法“两制”和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经济环境摆在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并通过建立企业热线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对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及时进行报道。对“三乱”行为和扰乱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实行跟踪报道,以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决议的落实工作,并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扭转工业交通企业亏损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扭转工业交通企业亏损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企业,把政策性亏损压到最低限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全省工交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以改变全省经济效益差的局面,特对工交企业扭亏增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扭亏的目标和任务。全省工交战线一九八四年要在一九八三年的基础上,政策性亏损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扭亏额要达到一亿二千万元以上,扭转亏损企业要达到四百户以上,实现盈亏相抵后无亏损市、县;一九八五年各项经济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
平;企业盈利额有较大幅度提高,全部消灭经营性亏损,基本消灭亏损产品。
二、各行政公署、市、县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分类排队,一户一户地调查解剖,特别是对亏损五十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要作重点解剖。要找出企业亏损的原因,确定亏损的性质,分别采取“定、放、联、限、关”的措施,保证扭亏进度、扭亏期限和扭亏目标的实现。


三、在已确定扭亏指标和限期扭亏的企业中,凡在限期内超额完成了减亏任务或提前扭亏为盈的,均可按已经确定的分成办法提取分成。对扭亏为盈的企业,免征当年的所得税,从第二年开始,按国家规定核定比例,实行利改税。
四、对少数亏损较大,产品又是国计民生所必需的,亏损一时扭不过来的企业,经省批准,实行亏损递减包干多减不收,超亏不补的政策。亏损递减幅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对有些亏损大户,也可采取减亏分成办法。
五、对一些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按产品定额补贴(有些产品还要加总额控制),多销多补,少销少补,超亏自理,结余留用的政策。
六、对定点生产而又暂时亏损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原材料、燃料、电力等,各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特别是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所需的技术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地帮助解决。对有些投资少,当年就可以回收投资
的项目,企业要同主管部门立下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在当年亏损指标内,采取提前退库的办法给予扶持。对需要投资较多的重点项目,按照本级为主,省适当补贴的原则给予支持。
七、各部门各企业要抓紧处理积压产品,清理往来帐目,催收货款,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减少损失,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对一九八○年底以前和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需要削价和报废的钢材、机电产品,以及削价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都要按照国务院
国发〔1982〕146号和〔1983〕100号文件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83〕266号文件规定处理。
对应列未列、应摊未摊、应报未报、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等问题,要一一查清。对企业和个人已得到的好处,从企业留利资金中足额扣回;当年不够扣的,要继续从下年度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同时要坚决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八、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对新发生和超计划的亏损,财政一律不退库,银行不贷款,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己解决。
九、对于减亏留用的资金,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可以不受各项基金比例限制。
十、已确定的扭亏规划,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都要保证按期实现。对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职工减发工资,不发奖金。对提前扭亏为盈做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可以从企业留利中给予奖励。对扭亏增盈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市、县和厅、局(公司)
长,由省政府通令嘉奖。
十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1、建立扭亏责任制。行业由主管厅、局(公司)长负责;地、市、县由专员、市长、县长负责;企业由厂长负责。
2、财政、银行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监督。对亏损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认真把住亏损退库口子,对亏损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假报盈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以挪用资金给予信贷制裁外,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3、企业扭亏效果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企业和有关方面领导的责任;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的规定和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