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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0:04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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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工业困难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使用好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担保,向自治区工商银行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反担保借入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资金性质、贷款方式及风险

 贷款由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稳定发展势头的赤峰市啤酒集团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承贷,再向困难企业进行转贷。该贷款是政府行为的融资。使用此项贷款的风险是,如不能如期如数归还,将对吃饭财政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条 使用专项贷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贷款为封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企业周转期较短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救急”不“救济”的原则。即解决工业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临时应急资金需要。

(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对旗县区企业不予直接办理贷款担保,由旗县区财政对所属企业负责担保。

(五)确保偿还的原则。专项贷款是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担保借用的贷款,使用贷款的企业须守信用,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搞活企业和搞活贷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及旗县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三有”(有适销对路产品,有订单,贷款封闭运行有效益)工业困难企业,原则上重点用于市直国有工业困难企业。企业正常贷款不属于此范围。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     第二章 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银行贷款条件

(一)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企业具备技术、设备及销售网络等基础条件。

(三)企业必须讲求信誉,主观上有与银行密切配合的愿望及实际行动。

(四)企业必须有产品订单和确保货款如期收回的措施。

(五)经评估确认,贷款封闭运行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企业必须落实不低于生产投资总额30%左右的自筹资金或等价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财政担保条件

(一)企业必须提供可供支配的、权属归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企业作为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由企业和财政双方议定现值,按现值的50%作为反担保。对此,企业应由职代会作出承诺。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必须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2—8%的个人财产作为反担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服从政府对其就地免职的决定。

(四)旗县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此项贷款时,须向市财政出具用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作为反担保的承诺文件。

(五)申请使用财政担保贷款的企业,要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企业按规定交付担保手续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的市直企业和旗县区必须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和使用专项贷款方案。市经贸委根据贷款和担保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意向性企业,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工商银行。

第十条 市工商银行按有关政策确定投入贷款意向及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包括个人资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意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是否向意向性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作出决策,然后企业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市财政局与市直企业或旗县区财政签订担保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担保手续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的专项贷款应单独开立帐户,单独设置帐务,单独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企业在班子内部和关键环节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级财政和开户银行分别设置专管员负责该项贷款的使用、签批、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税务部门不得向该企业收取陈欠税金。企业使用专项贷款的新增效益,可适当偿还银行陈欠利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其筹集方式和使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坚持奖惩结合,做到奖罚分明。

(一)企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担保财产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一倍给予奖励,此项费用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本息,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地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对企业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拍卖或收回,归还逾期贷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延青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罗啸天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史青晓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温玉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达 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勋 市经贸委主任

胡 奎 市财政局局长

乔丁一 市工商银行行长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胡奎(兼)

副主任:胡金林 王文杰 邵建民 于振华

成 员:王化臣 于晓华 郭锐锋 孟令杰

     兰光余 吴瑞文 马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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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信访局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拓宽群众信访渠道,降低信访成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长信箱”是指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最高行政职务命名的网上信访系统。

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通过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网上信件。

第三条 办信工作机构。

㈠“州长信箱”栏目由州信访局负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信件的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含电子版)及时报州信访局。办理结果由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呈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原则上能够向社会公开的,都要通过“州长信箱”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办理结果,努力使“州长信箱”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民情窗口”。

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8 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
-R3)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 年7 月2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
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
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
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
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
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
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
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
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
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
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
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
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
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为
理论考试合格。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3 -
3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
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
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
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
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
行监控。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
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 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
少于8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
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 次。
持照人持有2 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
其中至少1 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
标准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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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
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
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
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
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
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
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
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
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
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
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 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 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
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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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
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
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
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
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
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
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
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
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
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 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
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
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 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
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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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
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
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
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
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
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
适应的知识水平: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
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
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
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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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
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行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
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
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
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
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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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
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
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
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
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
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
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
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三个月的
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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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四个月的管制
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
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
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 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
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
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
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
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 次。检查一
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
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
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
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
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
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 小
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 小时。
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
照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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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
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
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
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
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 至6 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
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或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
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
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1986 年4 月14
日发布,1999 年1 月8 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 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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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名(汉语及全拼)
2 国籍
3 出生日期
4 性别
5 出生地
6 民族
7 电话
8 通信地址
9 邮政编码
照 片
10 工作单位
11 职务
12 身份证明名称 13 身份证明编号
14 学历 15 毕业校、院、专业、 16 毕业时间
起止年月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17




Ⅱ 申 请 信 息
20 申请何种类别签注管制员执照?
􀁘机场管制 􀁙进近管制 􀁚进近雷达管制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管制 􀁝区域雷达管制 􀁞飞行服务 􀁟运行监控
21 持有何种体检合格证 ?
□Ⅰ级 □Ⅱ级 □Ⅲa 级 □Ⅲb 级 □无
22 体检合格证颁发日期:
25 是否已经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否 □是
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日期:
25 是否已经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否 □是
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日期:
27 是否经过专业训练机构的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训练并取得合格
证书?
□否 □是
专业课程训练合格证书名称: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培训项目、名称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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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经历 监督管制员签字
Ⅳ 声明: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31 申请人签字 32 申请日期
Ⅴ 岗位培训教员推荐:在担任该申请人岗位培训教员期间,我认为其表现良好,并已经按照《中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岗位培训,经检查考核已经达到培训
目的和要求。
33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Ⅵ 监督管制员推荐:在监督该申请人岗位工作期间,我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已经具备所申请执照
类别的实际管制工作能力。
监督管制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Ⅶ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Ⅷ 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说明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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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地区空管局报告
初步审查结论: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说明不予上报的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Ⅹ 总局空管局审核
审查结论:
□同意报民航总局为申请人颁发管制员执照。
□不予颁发管制员执照。
说明不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执照颁发文号 颁发日期
分配给申请人的管制员执照编号
A T C
执照制作人签字 制作日期
附下述哪些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管制员经历证明
□理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