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
(市市容局 2009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用于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有阻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垃圾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最终封场关闭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郊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各郊区县因垃圾处置的需要且经过批准而设置的简易或受控垃圾填埋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郊区县市容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场区运行管理
第五条 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的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
(一)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清楚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车辆限速等告示牌。
(二)场区主要道路及辅助设施应进行美化和绿化,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道路环境干净、整洁。
(三)场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抛洒垃圾,保持卫生平整。满足垃圾倾卸和填埋作业而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应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车辆顺利通行。
第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管理用房,配备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七条 填埋场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规范称重计量、消毒灭蝇、环境监测、覆土压实等台帐资料管理。
第八条 填埋场应重视环境建设,强化管理秩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场区整洁卫生、美观文明。
第九条 填埋场应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的规定,有序开展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的分类计量测定和收集利用。场区应适时制定有序捡拾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禁止外来人员私入场区捡拾垃圾。
第十条 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禁止秸杆、农用废弃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装潢建筑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无毒无害的特种垃圾(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乡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垃圾填埋场须办理申报手续,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入场。垃圾填埋场严禁处理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填埋场设置的消防器材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降低标准。
第十二条 填埋场气体导排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场区严禁自然聚集、迁移填埋气体。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应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部位也应根据建(构)筑结构,设置相应设施。渗滤液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场区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地表水应通过排水系统及时排放,不得滞留填埋区。大雨和暴雨期间,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危害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三章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填埋场应重视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引导和督促全体人员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安全知识。场区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设置库区编号,规范作业标准,统筹工作调度,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措施,强化填埋区的日常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填埋区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单元作业应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工序进行。每道工序力求规范、完整。
第十九条 填埋单元内的垃圾高度以3m左右为宜。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900kg/m3。
第二十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单元作业完成后,应根据技术要求选用软土或覆盖膜进行覆盖。覆盖层应平整压实,以达到阻隔臭气、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填埋区应加强场区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适时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准备充足的垫层和覆盖材料,保证填埋作业全天候运行。
第二十二条 填埋作业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应系统、规范。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以及材料消耗等,应逐一登记;垃圾处置措施、污水运行状况、水质监测等情况,应由专业人员统一收集;各班组和各工种填报的日报、旬报和月报等资料,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装订造册,确保资料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制度和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作业区进行分类检查,实施奖惩措施,确保作业质量。
第四章 场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应制定垃圾场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制度,对场区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实施有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一)检验人员应对环卫垃圾运输车实行随机抽查;对其它单位的自运车辆,应实施逐车检查。
(二)全程跟踪监督垃圾运输车辆的倾倒过程,如发现有毒有害垃圾,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退场,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对易燃、易爆和危险作业部位应加强重点巡查,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严禁在生产作业区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和警示标志;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随便进出场区。
第二十七条 全面落实垃圾监测检验和场地气体检测等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场区和内设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含量的检测,密切关注数据变化。高温或无风天气,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和监测次数,保持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场区消毒工作的日常管理。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预防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场区消防管理。消防器材应固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条 场区内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应定人、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和调遣手续应统一、规范,严禁酒后或疲劳作业。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疏散人员、车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五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预测和分析环境质量,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方法与对策。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估,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环境监测评估资料。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专业监测人员,完善监测制度。对采样点的设置和样品的收集应科学规范。监测数据的归纳、处理和分析应严谨认真。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监测的垃圾填埋场区,根据监测内容与要求,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四条 场区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渗滤液、填埋气体、地下水、苍蝇密度等项目。填埋场污水处理监测按污水处理方法确定监测次数;渗滤液监测每月至少一次;填埋气体随时采样监测;地下水监测按丰、平、枯水期每年不得少于三次;苍蝇活跃季节,苍蝇密度的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环境监测报告应按年、月、日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7882—2002),填埋场应分类设立年度控制达标目标,以实现场区安全卫生运转。填埋场工作和生活用室要求无蝇,填埋区蝇密度要求可视范围内少于4只/ m3;建(构)筑物内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场区甲烷气体浓度应小于5%警戒临近值;日渗滤液处理率达100%。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应制定紧急事故、疫区生活垃圾和雨雪天气等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第六章 封场作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填埋气体收集、植被类型、填埋场稳定性及土地利用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覆盖系统可采取粘土覆盖结构和人工材料覆盖结构两种工艺方法进行。在确定排气层、防渗保护层的材料和工艺后,要充分考虑植被层营养土的覆盖和使用,以利于植被的生长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
第四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滤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作业和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关闭填埋场或对永久废止以及长期闲置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作业,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封场处置。
(二)封场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严格按照封场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变通作业程序,降低覆盖标准。
(三)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未经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核实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七章 机构、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文件有关要求,填埋场应积极实施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经费投入,扎实推进场区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根据场区建设规模和垃圾日处理能力,应及时配备推土机、压实机、挖掘机和装载机等场区所需作业机械。
(二)区县财政应依据现行的运行费用标准,保障填埋场正常的运行管理经费;市对区县实施监管、考评和“以奖代补”政策。填埋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并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新建垃圾填埋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
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
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
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
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
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
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
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
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
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
组)。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八条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挂
第第八八条条
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
第第九九条条
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
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年度送华北电量需求不再纳入各省(区)年度电量平
第第十十条条
衡计划,其分配通过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度挂牌交易。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首先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挂牌交易过程中,当申购电量合计大于
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
申购电量合计小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剩余额
度可转入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月度挂牌交易。根据送华北电量月度(包括转入的
年度剩余未成交电量)需求,开展月度挂牌交易。当申购电量大
于需求电量时,按照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
购电量小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月度发电权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
易平台对其送华北年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转让,价格保持不
变。当申报的受让电量大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出让方全部成交,
受让方按申报的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申报的受让电量小于出
让电量额度时,受让方全部成交,出让方按申报的出让电量比例
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交易结果对进行安全校核,各省
(区)电网企业将所辖地区约束校核条件报送东北电网公司。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数据申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
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场主体直接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
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
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
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
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
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一)
(一)
((一一))交易前信息
1.各市场主体装机情况;
2.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
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二)
(二)
((二二))申报数据信息
1.挂牌交易申报数据:市场主体名称、申报电量、申报容量;
2.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
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三)
(三)
((三三))交易结果信息
3.挂牌交易:中标电厂名称、中标电量;
4.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
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 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
不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
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
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
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
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
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
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
计量点电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
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
电费结算。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