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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17:50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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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财办〔2005〕3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7) 备案文件选登



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预算法》及财政厅制定的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

(八)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投资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工程概算审查、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参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的项目投资审核工作;

(二)负责招标工程标底和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拆迁费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和建设单位年度或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六)参与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评审,提出预算定额建议;

(七)负责办理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建设投资评审业务;

(八)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投资评审程序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依据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办理建设单位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及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章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

第九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与其签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同时送达建设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并经评审中心审定后批复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委托评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审查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项造价政策、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遵循合法性、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政府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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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7号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三)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第三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所有者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评审确定给予资助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一次性或分数次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试验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第六条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额每年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资助期最长为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者如果是非我市户籍自然人并且在深圳市没有落实合作单位的,则需要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我市户籍居民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资助者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原理性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或共同申请者的身份证或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三)担保人的担保函及身份证(符合第七条条件的申请者提供);

(四)已确定项目合作单位的,提供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单位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于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资助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申请者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者的监管帐户。申请者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独立公正地审查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评审单位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获资助的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给予资助。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三、不良贷款的核算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核算、冲销和转回等。

第二章 科目设置
为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144呆滞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逾期满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2.“145呆账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3.“146逾期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4.“141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管理。
5.“171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本行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6.“172坏账准备”,核算本行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7.“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应纳入表外科目反映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在“应收利息”科目挂账满1年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及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收入,? 栈厥奔歉冻觥?
第三章 贷款展期
凡本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申请贷款展期,经本行审查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签订展期协议的,信贷部门于贷款到期日前将展期协议副本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据以办理有关展期手续,并根据展期协议规定的利率、到期日对原借款账户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逾期贷款
一、借款人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偿还贷款的,财会部门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自动办理转入逾期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贷款户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于逾期贷款,财会部在每季度结息日按日利率0.4‰计提应收利息,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贷: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收到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三、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四、根据用款期限、还款日期计算清户利息,并通知企业。款项收到,会计分录同上。
五、经信贷部门审查,发现贷款被挪用的,财会部门凭通知单在每季度结息日按日利率0.6‰计提应收利息,会计分录同上。

第五章 呆滞贷款
一、财会部门在贷款逾期满1年的次日自动办理转入呆滞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44呆滞贷款——某贷款户
贷: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同时,将该笔贷款涉及的表内应收利息转出。会计分录:
借: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贷: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同时,收: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二、对于已转入呆滞贷款的应收贷款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表外管理。记:
收: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三、呆滞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按照偿还贷款利息的金额记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付方。同时,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4呆滞贷款——某贷款户
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第六章 呆账贷款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按程序报批转入呆账的贷款,财会部凭有关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贷款户
二、对于转入呆账贷款的应收贷款利息,同呆滞贷款利息管理办法核算。
三、呆账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同时,按照偿还贷款利息的金额记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付方。

第七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的核销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银行按各币种贷款余额当年年末数与上年年末数的差额的1%提取原币种呆账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532业务费用支出——29提取呆账准备金
贷:171贷款呆账准备
二、经批准呆账可以核销时,财会部门凭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核销通知从该币种呆账准备金中进行核销,会计分录:
借:171贷款呆账准备
贷: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已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另立备查簿,逐笔登记管理,并由有关部门继续催收。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并在年末按照规定比例对呆账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第八章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坏账的核销
一、为便于及时清理应收利息的坏账损失,正确计算损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行按年末表内各币种应收利息余额的3‰差额提取原币种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532业务费用支出——30提取坏账准备金
贷:172坏账准备
二、经批准坏账可以核销时,财会部门凭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核销通知冲减该币种提取的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172坏账准备
贷:141应收利息
如所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足以核销坏账损失,将超过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并在年末按照规定比例对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已挂账满1年的应收利息转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管理,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管理。
已在坏账准备金中核销的应收利息,另立备查簿,逐笔登记管理,并由有关部门继续催收。

第九章 附则
一、关于呆、坏账核销需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