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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7:01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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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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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2〕6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要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30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7/P020130701407448812522.doc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1项)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