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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9:20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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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提高检测水平和效率;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和资料。

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

第七条 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

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检测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停车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九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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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依法治省战略的要求,应
加强依法治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收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据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加快制定符合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要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立法
与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调部门利益的现象。要制定立法规划,实行立法责任制,提高法规质量,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
适应。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各项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坚决惩治腐败
。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切实制止乱设处罚、滥处罚的现象。
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加强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从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对侵害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一切国家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
调查,依法处理。
四、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决议,按照国家和我省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圆满完成规定的普法任务,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
好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保障依法执业,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执法部门负责人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
公执法的执法队伍。要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发挥我省政法院校的优势,有计划地培养造就法律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治省,执法是关键。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和错案赔偿制度,明确各执法机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执法标准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
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以保证严肃执法。
八、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不得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九、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年选择几个重要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要采取听取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询问、质询、特
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督检查效果。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对代表、委员的审议意见,要研究改进措施,认真落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
,严肃处理。
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加强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要建立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逐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依法治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在省委领导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各司其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依法治省工作。省人民政府、省市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治省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以及加强基层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1996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
  中国医疗队负责管理这些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每半年向其所在医院的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管理总结报告。
  中方负责这些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和维修的条件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为所在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30  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 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13.5万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加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切方便,以利于完成其工作;尤其:
  *负担医疗费及药品费用;
  *为中国医生诊室安装空调;
  *向利伯维尔和弗朗斯维尔的中国医疗队驻地提供一名看守人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希望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在利伯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左树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       加蓬公共卫生、人口部
    共和国大使            部长级代表
     左树森           达尼埃尔·奥那·翁多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1)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1人
  外科医生               1人
  妇产科医生              1人
  儿科医生               1人
  眼科医生               1人
  针灸科医生              1人
  放射科医生              1人
  检验科医生              1人
  麻醉科医生              1人
  耳鼻喉科医生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13人
                (2)
  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人
  外科医生               1人
  妇产科医生              1人
  儿科医生               1人
  眼科医生               1人
  五官科医生              1人
  针灸科医生              2人
  口腔科医生              1人
  麻醉科医生              1人
  放射科医生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厨师                 1人
  维修仪器、设备、
  水电技术师              1人
                     共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