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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37:50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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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
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日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14|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16.6|
|--|---------------|-----|------|
|15|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25 |
|--|---------------|-----|------|
|16|钟、表 | 60| 20.4|
|--|---------------|-----|------|
|17|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 100| 27.7|
|--|---------------|-----|------|
|18|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25.9|
---------------------------------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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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推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科技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为目标,以推动公安实战应用为重点,逐步调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模式,大力加强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科学技术的强警增效作用,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思路

  (一)拓宽成果申报推荐渠道。成果申报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管理原则。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等程序,遴选并推荐出科学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分类组织实施。将成果按重点工程、集成示范、产品系统分类。重点工程主要指列入中央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财政投入为主、采用新技术较多、技术密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代表公安科技发展方向,对公安工作有重大、长远影响的工程项目;集成示范主要指针对制约公安业务工作开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集成优秀成熟科技成果,以提升实战单元工作效率为目标,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解决实战难题,创建典型示范样板;产品系统主要指一些先进、科学、实用的仪器设备、产品装备等,对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有推动和促进作用。要根据每项成果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引导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强实用性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组织在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和有条件的部分省、市开展免费试用和实用性评估工作,遴选出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经试用并得到一致认可的成果,列入2011年引导计划。经试用不被认可的成果,不列入引导计划并推广工作。

  三、申报要求

  组织申报的成果应是公安业务工作急需、技术成熟、可在公安机关广泛推广应用的非涉密类科技成果。包括应用于刑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边防、禁毒、信息通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的实用成果。

  (一)社会单位提供的成果应是国内自主研发且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成果。每项成果只能填报一个成果提供单位,且需要详细填写单位情况信息。成果应用主体应为公安机关。成果应无强制性认证或行政审批要求,且通过了下列评价方式之一: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级、省部级检测机构检测等。

  (二)各省公安科技管理部门有专人受理社会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各成果提供单位将申报成果按地域报送到相应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经评估遴选后统一报送到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成果申报请登陆公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系统v1.3,系统及其使用说明请从各省科技管理部门下载,并安装调试。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成果申报书有关内容。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无误后,导出数据(mdb文件)报送各省科技管理组织部门。

  四、材料报送

  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经评估遴选后报送至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组织申报成果的单位需提供纸质成果申报书一式2份。

  附件:成果申报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702383.files/n2702361.xls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4日)
             (一)中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向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和土耳其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至少提前72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贵外交部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本照会和贵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
             (二)土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大使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89)TA073号照会,该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外交部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并同意上述照会和本复照即构成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