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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1:51:01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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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2年1月30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
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业系列范围或靠用专业技术系列。

三、岗位限额
6、部对企业单位下达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的高、中级岗位数额。各企事业单位要在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或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工资总额或增资总额均不得突破。企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其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应归入现主管单位,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因任务增加或人才成长、引进等因素而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应向部写出申请,经部批准后执行。
7、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数。基数应包括按岗位聘任的技术干部人数和已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但尚未能评审最低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
8、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国家、铁道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干部(35岁及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及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额。事业单位所需岗位数额,由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报人事部批准。

四、任职学历、资历
9、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学历,系指国家教委及铁道部有关文件承认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央、部、局党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在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补习班、进修班等所获得的各类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10、各类专业证书均不能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依据。但1990年12月底前已在校学习和部已批准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主管部门验印的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技术干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4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5年,可作为参加“员”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0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其参加各档次职务评审的年限与上述专业证书相同。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11、根据铁路实际,对中专毕业后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任“助理”级职务2年及以上的技术干部,可参加铁道部每年组织的中级职务基础理论考试。三科考试成绩均及格,方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考试只限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及卫生系列,考试科目如下:
工程系列:高等数学、企业管理、力学或电工学
会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基础
经济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计划经济原理
统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
卫生系列:
医、护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
医技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物理学
药剂专业:化学、医学微生物学、药理学
检验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卫生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中药专业: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中医专业:人体解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12、对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规定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系列或档次),各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视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应符合各该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任职年限一律从聘任之日算起。
14、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时间,一律以干部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15、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定职为技术干部的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任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16、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近(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划分为四个专业类)专业学历的技术干部,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6年或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17、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不相近的技术干部,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或6年,并任“助理”级或“员”级职务2年,可参加中级或“助理”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大专、中专毕业生按取得同类专业证书的任职年限,参加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
从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入学,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专业不相近,则该学历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免试条件。

五、破格晋升
18、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公认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干部,可破格参加评审。
(1)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国际、国家性(铁路专业可在全路)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家发明、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正式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④直接主持过重大科技攻关、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科技发展、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2)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水平较高的论文。
②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局级一等及以上专业技术方面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③直接主持过中型项目或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本专业领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在中专学校或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的培训班上讲授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课程或编写过一门课程的教材。
⑤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
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还应由有表决权的评委会或学科组对其进行答辩。

六、评委会及评审
19、各单位要按照人职发〔1991〕8号文件要求,调整或重新组建各级评审组织。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需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评委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职务评委会由上一级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权评审的单位自行组建。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高评委调整后报部备案。
20、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掌握政策,评委会应吸收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独立机构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均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中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卫生系列按《试行条例》规定的方法推荐)。
21、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委会在评审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评委会委员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在评审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22、技术干部中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被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否决,一般不复议,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评审。确需复议的,应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出,职改部门重新审核,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23、随着考核制度的健全及完善,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由目前的个人申报逐步改变为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及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干部(人事)部门对被推荐晋升者的德、能、勤、绩及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实行组织推荐的单位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24、评审高、中级技术职务,应报送以下材料:
(1)《呈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简表,按评委会人数确定份数;
(3)申报高级职务须有在近五年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及专家阅评意见(申报正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二正;申报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一正一副或二副);申报中级职务,须有在“助理”级职务任期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总结;
(4)日常(定期)和评审前考核材料。
25、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可委托铁路内部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审,不得委托路外单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必须经部属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审阅后送出。

七、兼 职
26、按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确因技术岗位需要,而其直接分管的部门中的干部多数是专业技术干部,并能履行技术岗位职责的,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的技术岗位数额。
27、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资历。除教学、卫生、科研、设计部门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副科职干部和科级单位的“三总师”外,不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8、行政领导兼职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组织评审。正、副局级领导兼高级技术职务由铁道部组织评审。
29、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技术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保留行政职名,而使用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名称。除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副科级及以上)有行政级别外,专业技术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八、外语考试
30、凡《试行条例》规定有外语要求的,晋升高(含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进行外语考试,成绩及格三年有效(含考试当年)。但根据历史情况及工作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资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对外语考试应有不同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参加高级职务的评审:
①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
②近五年内通过EPT、TOFEL考试达到出国分数线(EPT85分、TOFEL460分)。
③发表过2万字(汉字)以上译著。
④近五年内取得部外语培训中心结业证。
31、考试由各局级单位统一命题、组织。在二小时内,晋升高级职务应翻译英文4000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下同),晋升中级职务应翻译3000印刷符号。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不得以学外语为由影响本职工作,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严格考试纪律,不得事先划定考试范围。

九、聘后管理
32、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建立日常、定期和评审前三结合的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干部考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应解聘或低聘;考核优秀者才能被推荐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开展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人,评委会应拒绝评审。
33、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
34、技术干部受聘高一级技术职务后,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其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规定和标准计发。
对解聘、低聘的技术干部的工资,应视情况重新核定,可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新任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3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单位评聘的在哪个单位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跨系列调整或从非专业技术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干部,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试工作一年,对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根据现岗位要求的学历、资历,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工作期间可保留原职务工资及有关待遇。

十、其它
36、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干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增资限额内,可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具有中专(不含成人中专)学历者,经干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任为“员”级技术职务。
3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对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技术干部,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8、本《实施意见》由部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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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

  (三)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和办公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等。

  (五)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等特殊项目。

  (六)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内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该地区的地震行政部门或大型厂矿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由其他单位承担业务。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等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设计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抗震设防参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抗震设防部分的会审。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将工程中的结构设计说明、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办垦[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要求,当前要着力加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吸取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教训,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目前垦区奶业生产和奶制品质量安全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垦区奶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奶牛存栏较多或奶制品加工规模较大的垦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奶业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垦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逐级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质量监管工作到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垦区实际特别是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认真研究对策,完善有关措施,促进垦区奶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要深入奶牛养殖场(户)了解当前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养殖企业和奶农的实际困难。要千方百计帮助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协调垦区内外的加工企业增加原料奶收购数量,努力减少养殖企业和奶农的损失,避免倒奶杀牛现象发生。

  三、要督促检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养殖场,认真执行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并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的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和可追溯制度等要求,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四、要通过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垦区的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为确保原料奶的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要充分发挥“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饲养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实施,规范分散养殖户的养殖行为。要加强对收奶站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机械化、制冷式奶站的建设,支持奶制品加工企业通过服务性奶站直接对奶农收奶的方式,努力减少收奶的中间环节。要在奶牛养殖小区和自负盈亏的挤奶站派驻第三方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负责奶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建在垦区外的奶源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垂直管理,派专人监督检查,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五、要健全和落实奶牛的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健全投入品记录和动物疫病治疗记录,严禁使用和添加国家明令禁用药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要强化疫情监测工作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奶牛养殖集中地区,要加大监测数量和频次,一旦发现疫情,要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好2008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垦区奶牛政策性保险。同时,要积极争取把垦区奶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扶持的范围,把扶持奶业发展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垦系统在奶源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树立农垦奶制品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积极引导奶制品消费,促进农垦奶业的稳定发展。

  各垦区要及时、全面掌握当前奶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重要情况、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各项政策在垦区落实情况等及时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