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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58:21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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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小型企业的一种比较好的经营形式。各部门、各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解决租赁企业出现的问题,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租赁工作
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以促进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企业,推动和保证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在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上交财税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分离的一种社会主义经营形式。实行租赁经营要坚特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租赁经营主要在小型全民工业企业实行。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称作出租方)代行。
第四条 企业的承租者(以下称作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几个人(合伙),也可以是企业全体职工(全员)。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由出租方会同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定,编制核算清单,确定出租资产总额,制定标底。标底主要包括租金和资产增值两个指标。
第六条 公开招标。由出租方公布招标启示,介绍企业概况,提出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事项。招标范围可以在本企业、本系统内,也可面向社会。
第七条 资格审查。投标人向出租方呈递投标申请书,由出租方对投标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者允许其对企业进行十天左右的全面考察,编写投标书,递交给出租方。投标书主要包括承租期的租金、资产增值指标、承
租期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方案。
第八条 公开答辩。由出租方和职工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邀请财政、银行、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在开标大会上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书进行评审和答辩。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者,予以公布。
第九条 签定合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中标的投标书为基本依据,签定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出租资产总额。
(二)租赁期限(一般三至五年)。
(三)租金额及租金的列支、交纳方式、支付期限。
(四)资产增值指标和其他经营目标。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收益的结算、分配和提取方式。
(七)有关担保和抵押的规定。
(八)租赁前的亏损、积压物资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承租方新投资的处理办法。
(十)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变更、中止、终止、续订合同的方法和规定,以及资产返还办法。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罚。
(十二)签约时间,当事人签章。
用家庭财产抵押或有经济担保人时,应出具有关证明,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 申请公证。招标和租赁合同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宣布就职。上述手续办理完毕,承租人(个人承租者,合伙或全员承租的代表人)即成为该企业的厂长,由出租方代表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上予以宣布。原厂级行政领导班子自行免职。

第三章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企业的厂长在租赁期间,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的一切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和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行业配套任务的前提下,可从事多种经营,自主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
(二)自主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和确定脱产人员。
(三)聘用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辞退、开除职工。
(四)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
(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闲置设备。
(六)获得合同规定的报酬。
主要义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违法经营。
(二)依法纳税,按期交纳租金,按市统一规定提取退休职工统筹金。
(三)妥善使用、保管企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更新、改造工作。企业资产必须参加保险。
(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按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六)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
(七)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支持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

第四章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的经营。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租金的确定、列支和交纳
第十五条 租金是承租者对资产使用权的补偿。确定租金时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几方面的利益。租金从租赁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租金,原则上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五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租金的形式:
(一)基本租金。基本租金应根据出租资产的数额、企业的历史与现状、经营风险大小、企业所属行业的状况和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加以确定,一般不能低于企业租赁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留利水平。基本租金可依据出租资产总额的增加,每年有所增加。企业税后利润超过基本租金的部分
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二)保基数全额定比分成租金。企业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金额分为分成租金和承租方收入基金。分成租金低于基本租金时,按基本租金额交纳租金。
(三)基本租金加超额定比分成租金。租赁企业税后利润先缴纳基本租金,超过基本租金部分,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一部分为超额租金,另一部分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四)基本租金加超额累进比例分成租金。租赁企业税后利润先交纳基本租金,超过基本租金时,交纳基本租金后的余额,按超额累进办法交纳超额租金,剩下的部分作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个人或合伙租赁企业,可在后两种租金形式中选一种;全员租赁企业,可在上述四种形式中选一种。

第六章 承租方的财产抵押和收入
第十七条 抵押财产数量的确定。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方及其经济保证人的抵押财产数量的下限,应与租赁企业出租资产总额成比例。企业出租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抵押财产为企业资产总额的5‰,企业出租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抵押财产为该部分资产总额的3‰。抵
押财产一般应为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全员承租时,每人抵押财产一般为二百元现金,承租方代表人抵押财产为五百元现金。这部分资金,企业可以使用,并按银行同等年限利率计息,租赁期满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承租方收入的确定。承租方收入,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承租方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方收入由基本收入、超额收入和风险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收入。承租方完成基本租金,其成员可按每人每月一百元的数额列支基本收入。承租人原基本工资(不包括企业内部浮动工资,下同)高于一百元的,按原基本工资额列支。承租方未完成基本租金,但企业未亏损,承租方个人收入按每人每月五十至一百元的数额列支。租赁
企业发生亏损,承租方每人每月的收入为五十元。
(二)超额收入。超额收入来自承租方收入基金。承租方代表人的基本收入与超额收入之和,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五倍,其他合伙承租人的基本收入与超额收入之和,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
(三)风险收入。承租方收入基金超过超额收入的部分,作为风险金存入企业,主要用作以丰补欠。承租方代表人有权将风险金的一部分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租赁终止时,承租方可从风险金中取得等于其抵押财产数额的风险收入。风险金的剩余部分,转入企业奖励基金
或福利基金。
全员承租时,承租方收入由基本工资总额、奖励基金和承租方收入基金三部分构成。承租方代表人的收入可高于其他成员收入的一至二倍。
资产增值指标和其他主要经营目标未完成时,应相应扣减承租方收入。扣减部分并入租金。
第十九条 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人是本企业职工的,租赁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保留原工资级别和调资晋级权。承租人基本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基本工资(不包括企业内部浮动工资)额的部分,列入企业基本工资总额,超过部分在成本中列支(按劳务费支付);承租人不是本企业职
工的,承租期间停薪留职,其基本收入在租赁企业成本中列支(按劳务费支付)。
第二十条 承租方当年末或租赁期末未完成应交纳的租金时,应首先用风险金抵补,风险金不足时,用承租方抵押财产抵补,直至抵押财产全部抵入为止。没有风险金时,则直接用抵押财产抵补,直至抵押财产全部抵入为止。

第七章 租赁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由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经过公证后,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无法自主经营的,承租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经济责任的上限等于承租方抵押财产数额。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经营不善,无力交纳租金或承租方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承租方的经济责任以其抵押财产为限。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无力继续经营时,可以要求中止合同,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承租方的经济责任以其抵押财产为限。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合同终止。租赁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承租方须将承租企业资产盘点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方。出租方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组织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审计、考评。审计、考评无误,双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后,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时
离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有关政策与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租赁企业不能转租、拍卖。
第二十八条 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均须继承。对于债权、债务的处理,租赁双方商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列入合同。
第二十九条 租赁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等分配形式。一九八七年已实行的分配办法当年不变。
第三十条 租赁企业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报酬为劳务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租赁企业,可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成本中列支销售奖。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用返还的租金和折旧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承租方个人投资更新的设备,其产权归承租方个人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承租时,租赁企业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承租人不得多于两人;租赁企业职工人数多于三百人的,承租人最多为四人。
第三十四条 租赁双方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管理机关提请调解、仲裁,也可向法院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成立由市体改委牵头,市经委、交委、建委、商委、市财政局、劳动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市公证处等部门参加的租赁工作小组,负责推进全市租赁工作。企业主管局按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型全民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要经市经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及交通、基建系统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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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中府[2001]130号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经审查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经认定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建立科技引导资金,带动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组建工程中心和认定技术中心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对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并设立专门财会帐目,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2%.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组建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定。



  (二)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所在镇区经贸办。镇区经贸办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



  第八条 获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和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可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次性科研费资助。



  第九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运作过程中,视其项目研究开发需要,可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另行扶持。



  第十条 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分别向省推荐申请认定。认定合格后享受省级工程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择优列入市科技

计划,并可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应为其建设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科技经费所资助的科研费,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单位,撤销其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加强对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的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于6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牵头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联系方式:电话(010)84208248

传真(010)84208244

电子邮箱 boshiyuan@mohrss.gov.cn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发放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管理对象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信息,其他大学生基层服务人员信息不属于本系统管理范围。

  第四条系统依托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平台(wwwchrmgovcn)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管理部门、“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有关单位提供实时网络服务。

  第五条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系统的建设、规划和结构设计;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全国“三支一扶”办的指导下承担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本辖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预算,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信息的采集、审核,负责本辖区内市(地)、区(县)信息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信息的实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配备专门的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加强对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管理技术水平。信息员名单应当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组织建立信息系统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系统信息包括“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信息、年度考核信息、期满人员就业信息等。

  第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严格履行各类信息上报的审核程序。“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由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至全国“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上传至省级“三支一扶”办,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省级“三支一扶”办要督促指导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工作。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录入本辖区内当年招募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后上传至全国“三支一扶”办。9月30日前,上传当年期满人员基本信息,12月31日前,上传期满人员就业信息。

  第十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根据系统产生的服务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按系统设置的统一格式打印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的;

  (二)虚报人员信息骗取财政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使用信息系统的;

  (四)将系统中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用途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全国“三支一扶”办可视情节轻重,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国“三支一扶”办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