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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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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咸阳沣东、宝鸡石头河等跨行政区域的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执行。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地矿、规划、市容、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六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水源地所处的位置、水文、地质条件、水体特征、开采方式、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运移特征等进行划定。
第七条 本市灞□水源地、沣□水源地、渭滨水源地、西北郊水源地、东北郊段村水源地以及新建的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分别划定保护区。
阎良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内单位自备饮用水井,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设立监控区。
一级保护区是以采水井为中心,在半径五十五米以内划定的,能够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防止病原菌污染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是位于一级保护区以外,能够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的一定区域。
监控区是位于二级保护区以外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监测孔监视地下水质的地带。
第九条 本市城、郊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阎良区及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二)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无防渗漏设施的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消纳场所;
(四)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炼油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二)进行游乐活动;
(三)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四)建立墓地;
(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河、黑河、石砭峪、田峪、沣峪等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以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建立墓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排污口;
(二)露营、野炊、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向水体抛撒杂物;
(六)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责任,监督实施,定期对水环境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污染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及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资源的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标准,负责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植被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水的水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预报,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开采、加工矿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进行审批管理,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向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倾倒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及设施。禁止破坏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监测孔的位置,并组织供水单位或有关排污单位进行设置。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地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饮用水地表水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或者搬
迁的意见,按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消除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污染源,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四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其中储存堆放污染物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可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
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五)、(七)项,第十四条(五)项,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四)、(五)项,第十六条(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第十六条(一)项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搬迁,排放污染物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标志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六)项,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水利、农业、林业、地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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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教育部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2004-02-24

《教育部通报》第16期


--周济部长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3年召开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确定,农村教育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农业、劳动部门负责,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六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2003年12月30日,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提出要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主要是全面实施两个计划:一个计划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另一个计划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它既是职业教育培训与创新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教育的战略重点--农村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个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把农村劳动力培养成高素质的劳动者,努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这次“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交流总结近些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部署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推动教育系统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服务。

  一、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出了强烈的需求

  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必须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实践表明,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育重点抓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今后一段时间,这个工作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在2000年的时候,我们已经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了青壮年文盲,这是中国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奠基工程。这点我深有体会。在武汉市搞招商引资的时候,我问外商企业家为什么要选择中国作为投资地,他们回答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政治的、经济的,等等,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劳动力素质比较好。他们比较了一下,跟南美、东南亚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相比,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是最好的。现在的青年劳动者一方面继承了中国勤劳朴实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他们都经过了九年义务教育,这就使我国人口素质相对来说是最好的,也就是说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读完初中,外出打工”是这一阶段的生动写照。

  应当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没有一技之长的专业知识,外出打工,只能从事简单工种,工资收入低廉,工作岗位也没有保障。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转移培训甜头的农民工说:“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转移培训的衷心欢迎。从“读完初中,外出打工”进一步发展到“学会当技工,进城路路通”,反映出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职业教育发展最好的历史机遇。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矛盾的转化过程,矛盾转化需要条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是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理所当然也成为教育部门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各地政府统筹领导下,近年来,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农业、劳动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

  1.地方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当地农民工培训规划,参与实施培训工程。

  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四川等11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其中,江苏省教育、劳动、农业等部门联合实施了“5112教育富民工程”,计划培训转移500万农村劳动力, 2001-2003年全省教育系统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88万人次,直接转移农村劳动力62万人,其中向境外劳务输出5万人;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自2001年起,实施了“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和“百万职工培训工程”,2003年培训119万人次;四川省政府实施的“5511”工程,要求从2003年到2007年培训50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

  2.城市教育部门积极开展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培训。

  2001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各地利用城市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农民工举办了各类教育培训。如深圳市宝安区和宁波市鄞州区仅2003年就分别培训农民工5万多人和近5万人。一些城市的行业、企业也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3.教育部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输送经过技能培训的劳动力。

  许多地方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订单培养等方式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转移。如广西有485所中等职业学校与毗邻的广东省各类企业实行“订单办学”,每年向广东省的企业输出6万多名毕业生。江苏省加大南北联合办学力度,从1999年开始,积极尝试“南北合作”,采取苏南与苏北联合办学和订单式培训的办法,办学规模从1999年的500多人上升到2003年的11900多人。

  4.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想方设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经费支持。

  2003年,四川省仅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项资金就达到5200万元;陕西省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提供1000万元扶贫专项经费中拿出500万元的基础上,教育厅也投入了400万元专项经费;广西教育厅拿出350万元支持培训;浙江、江苏等地采取了政府购买培训的办法,帮助农民接受转移培训。衢州市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培训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由政府筹措,去年全市共筹措培训经费1174万元;还创造性地推行“劳务培训券”制度,农民持培训券可自主选择培训点和培训内容;去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已达35万人,去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9%,其中农民劳务收入比上年增加了2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既抓住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又抓住了教育工作为“三农”服务的关键环节。如广西自2000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累计转移168万余人;浙江省义乌市实施“双百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全市31.6万农村劳动力中,已有22万人经过学习和培训转移到二、三产业工作。据统计,2002年全国农民外出务工全年总收入达5278亿元,在农民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达到人均438.2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17%,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41.8%。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区,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总和甚至相当或超出本地当年财政收入。如湖南省,2002年有680万外出务工农民,一年打工收入 408亿元,基本接近该省全年财政收入;四川省2003年到外省打工人员660万人,收入474亿元,相当该省财政收入1.4倍。打工经济、劳务经济越来越受重视。

  (二)为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胡锦涛同志在讲话时指出:“教育是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基础”,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

  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帮助农村转移劳动力掌握现代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教育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1.面向转移前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

  如这次会议学习的一个典型--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创办五年来,已成功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多人,现在,在校生规模达到11000多人,仅2003年到校报名求学的农民子女就多达7500余人。广西天峨县、大别山腹地的安徽金寨县、东部发达地区的浙江宁波等地教育部门,地处湘西的湖南省怀化市万昌中等专业学校、河南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等许多学校,都从当地经济发展和全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甚至向国际劳务市场输送劳动力出发,面向农民开展了扎扎实实的转移前培训,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培养了大批高质量的劳动力。许多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如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从1986年起先后培训输送初、中级技工上万人,这些民工仅2003年就为当地带回打工收入1.67亿,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更为可喜的是,在这些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中,许多人已经能够利用掌握的技术,自主创业。

  2.开展转移后的农村劳动力培训。

  这次会议学习的另一个典型--成都建工集团,近年来,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办夜校20多所,培训外来农民工5000多名。浙江的义乌市、慈溪市、绍兴县等开展外来民工教育培训工程;青岛市各类职业学校仅2003年就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2.7万人次,有近1万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学历教育;深圳宝安区教育部门、大连市瓦房店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一批地方教育部门和职业、成人学校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开展针对性的转移后培训。前几天在无锡召开的中职产教结合会议上,我们特别强调了,现在有将近一亿农民在城镇工作,作为劳动力已经转移了、在打工了,但这些人都需要进行职业培训、进行职业教育,这实际上是转移后的一种培训,要大力开办夜校和业余学校,把这项工作积极开展起来。

  总之,不管是转移之前的,转移之后的,还是转移之中的,这些培训的开展都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的技能水平,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人力资源的开发水平。我们现在讲“五个统筹”,实际上,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既是城乡统筹,又是区域统筹,还抓了经济社会的统筹。这些培训的开展,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培养了大批技能型劳动者,不仅满足了工业企业发展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求,也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我国职业、成人教育面临巨大发展空间,应当也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前几年,中职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同志们,常常感到办学难、招生难,一时间,似乎发展天地越来越小。但就在这个时期,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等民办职业学校却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四川郫县友爱职业高中、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福建仙游职业中专、陕西临渭职教中心等公办职业学校也越办越红火,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这些事实表明,面对巨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只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端正服务方向,大力改革创新,事业发展的天地实际上是空前广阔的,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教育事业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要做好教育工作离不开党和人民的关怀和支持。所以,教育工作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求得社会对教育更大的支持,为人民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求得教育自身更好的发展。教育系统大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就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数亿富余劳动力,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转移农村劳动力2385万人,其中初中毕业生占62.7%,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有12.5%。大量农村劳动力既没有打工所必需的一技之长,也缺少保护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生活常识,不适应就业和城市生活的要求,这就导致出现一方面用工单位招不到合适的人,另一方面大批进城农民工又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也就是说,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需求巨大,技能型人才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就业困难,致富无门。市场需求和人力资源的尖锐矛盾,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每年需要转移1000多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对每年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约600万初高中毕业生,迫切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实现转移。按照国务院六部门制定的规划,2003-2005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近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面对规模空前的培训任务,现有的职成教育机构的培训规模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总之,巨大的社会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是职成教育在伟大时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教育战线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动员起来,带着深厚的感情,怀着极端的热忱,实实在在地干好这项伟大的事业。  

  二、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制度创新

  马克思形容,从产品到商品是“惊险的一跃”,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劳动力要真正转移出来,也要有这样“惊险的一跃”,实现这一跃,就要依靠教育和培训。要切实把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这个大课题落到实处,就要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思路、发展机制有一个大的转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创新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有一个深刻的变化,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我觉得这次会议报上来的先进经验非常生动,也非常好学,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关键就是抓住了就业这样一个核心的环节,高高举起了以就业为导向这面旗帜。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能够给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来深刻的变化。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很明确地提出“教育同市场接轨,培训同市场挂钩”办职业教育的新路子,使学校的实力迅速地扩大。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这个问题上就更加地要强调以就业为导向,因为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有效的转移,这也正是职业教育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

  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抓住了市场这个“牛鼻子”,实际上是抓住了两头,抓住了两个需求。一头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就要求抓住企业的需求。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要满足这个需求,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安徽蒙城庄周高级职业中学是个农村职业学校,抓住了制造业发展的机遇,先后同张家港国泰国际集团、上海振华港机、江苏新世纪造船厂、江阴澄西造船厂、海尔集团等联合办学,学校因此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说,现在汽车业发展很快,不仅造车需要熟练工人,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都增长迅猛。重大工程建设也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广西天峨县依托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引导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抓住这些机遇,满足企业发展对更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就是我们对现代化建设的最大的贡献。

  另一头就是哪些人来就业?农村劳动力现在是一个亿,下一步还会有两个亿,这些人都要转移,都要培训。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明确为农民工的学习培训需求服务。最近有一个调查,问农民工最需要的帮助是什么?他们的答案是:学习。一是学习技能,补充文化,因为他们发现有文化和没有文化,有技能和没有技能,收入不一样,发展的前景也不一样;二是学习新知识和学习新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也想融入到城市的文明当中去。江苏省组织编写了《农村青年城市就业指南》,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的生活;再如,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许多外来农民工都抱着无所谓的思想,不太想参加,他们带有一点强制性的要求大家参加,培训结束后大家觉得收获很大,纷纷签订合同。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问题。我非常高兴地看到,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都达到90%以上,我相信这些学校,特别是民办的职业学校,他就不会提出来50%的职高生都要升到大学去,都要读大学。有一段时间我们总说希望大家一定要定位清楚,不要把中等职业教育办成高等职业教育的预备学校,不要热衷于中专升大专、高职升本科,甚至有很多中等职业教育办成了变相的普通高中。现在在实践中,通过市场调节,这些观念逐渐得到了统一。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这个定位是非常清楚的。我们都很清楚,即使到2020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能够达到多少?原来有一个计划是33%,最多到40%,剩下的60%还都要进入十六大提出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队伍,这些高素质劳动者肯定不能只经过九年义务教育,还要经过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中等职业教育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是60%以上,也就是说一年有1200-1400万的接受职业教育的对象,关键是职业教育要找准自己的定位。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有些是民办学校,他们都是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一流学校。把这个指导思想转变过来以后,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像湖南怀化中等职业教育现在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61.9%,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人们的印象中,苏南中等职业教育可能很难招到学生,但他们说中职学生多于普通高中的学生。为什么?因为很多农民的子弟觉得只要就业好,干吗非要去读大学呀?有些人就是喜欢动手,只要能够找得到很好的工作,就业情况很好,他就愿意去读中职。所以,现在苏南地区农民家庭的孩子超过一半的人报中职。但苏北就不一样了,这跟经济有很大的关系,关键是就业。如果现在对照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样一个大范围来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职业教育过去的发展是搞行政推动,今后更多地要靠市场的拉动。这次会上的一些典型例子都能够看得很清楚,很多学校从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由几百个学生发展到上万人的规模靠的是什么?在以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以行政的方法来推动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发展到现在,依然按照旧的办法,不仅难以推动新的发展,还会使职成教育偏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所以,今后职成学校一定要靠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政府当然还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但要求更多地依靠市场来拉动,靠贡献求发展。

  指导思想上的另一个重要转变,就是职业教育要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筹。过去我们强调职业教育为当地服务这是对的,但是,现在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是在全国范围内大流动,城乡分割的结果,使很多县一级的职教中心碰到困难,就是如果把它定位在仅为当地农业服务,发展就碰到很大困难。城乡分割的结构造成城市里的职业学校没人上,北京最典型,中职招生很困难;而农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没地方去,也发展不起来。在新的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给我们一个极大的机遇,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和东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要打开大门来从中西部吸引劳动力过去进行中等职业教育;中西部的农村职业教育,也要调整培养目标,走出农村,大家共同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现在已经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它的就业主要是在当地,但招生面向全国;另一种就是四川的一些学校,还有广西的一批学校,他们的招生主要面向当地的农村,但是学生就业主要面向东部、面向沿海。不管哪一种模式,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

  指导思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就是职业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什么是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我认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要从以就业为导向这个要求出发,来考虑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学校的管理,这对于职业学校来说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提出一个口号,“一切为了农民子女成才,一切为了农村家庭致富”,在培养结构上按需求设置专业;在教育内容上,提出少理论、多实践,少单一、多综合;在师资建设上强调按需聘用;在内部管理上强调企业化运作。我曾多次提出,拿钱堆出来的学校,就不是示范,它推广不了。所谓示范学校,就是树起来的榜样学校,办学经验能够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学校。我认为,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他的房子非常紧,设备并不一定很先进,但是他们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体制、办学机制都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职业教育要强调德育,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这次会上介绍经验的职业学校都不约而同地把学生的德育、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了重要地位。首先要教会怎样做人,要把职业道德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庆有一个行知技工学校,也是民办的。他们是按照陶行知先生的观点对学生进行教育,半军事化管理,共青团的工作做得非常好。校长很骄傲地对我说,我们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最受欢迎,因为他们懂得怎么做人,懂得在企业里面自己的位置,怎么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再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注重使学生养成了产业工人所必需的良好素质,海尔集团领导深有感触地说:“黄海职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就是严,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就是强。像这样的学生,有多少我们要多少。”

  总之,我们要把通过职业培训“转移一人、致富一家,转移一片、致富一方”的口号响亮地提出来,把它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价值标准,从根本上改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评估评价体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不搞以升学为导向、学科为导向、文凭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模式的转变

  办学模式的转变是这次会议上的每一个经验材料里都提到了,就是“订单式”培养,也就是围绕以就业为导向来办学。

  1.全力以赴地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出口畅,进口旺”。职业学校首先要找“订单”,实质就是面向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把实现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找订单”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他们认识到:以学生就业为己任、创建学生就业服务新机制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显著特点;面向广大农民子女,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学校,更要畅通出口,才能兴旺进口;所以,他们是一把手抓就业,而且,在沿海设立了六个办事处,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在那里抓就业。像怀化的万昌职业学校实际上是一个职业中介集团办的一所职业学校,因此,把培养人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起来。职业学校抓住了“订单”,抓住了就业的岗位,就抓住了龙头,牵住了牛鼻子。四川联合经济学校甚至提出学生进校的时候就签合同,找不到工作学校赔偿学生的经费支出,他们这样去培养人,帮助农民的孩子学会一技之长,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还愁没有学生来吗?他们还坚持以就业为龙头、以订单为龙头来组织整个教学工作。这个办学模式的转变,是一个深刻的转变。我们反复强调各个学校要重视就业、重视就业一把手工程,但是,我们很多公办学校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把这件事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民办职业学校创造的经验,说穿了,就是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结合起来,就是“一条龙”服务,像怀化万昌职业学校那样,既培养学生,又是一个职业中介公司,先找到“订单”,然后按照需求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有一段时间到工厂去实习。这个实习的时间,实际上是帮助学生学习技能,学习实际操作,是一个打工的预备期,而且还提供就业服务,比如到了深圳,住在哪里、吃在哪里,学校都提供服务。这样,就把职业中介、就业服务结合起来了。我看,这将是一个巨大的产业。

  与此同时,职业学校要积极创立品牌,增强培养的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搞工业的和企业的非常重视品牌和品牌效应,讲究名牌。现在搞职业教育的也开始重视品牌效应了,比如,陕西就明确提出了五大品牌,现在已经有点名气了,如“米脂家政”、“蓝田厨师”、“杨凌农科”、“秦巴茶艺”和“渭北技工”。这五大品牌是省里直接在抓。四川也打了几个品牌,如“川建工”、“川厨师”、“川妹子”等。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提高输出的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对于企业家而言,他不一定在乎职工每个月工资是不是多几百块钱,更看重的是劳动力来源要比较好。职业学校帮他组织到比较稳定的掌握了一定技能的劳动力,而且这些劳动力还受过一定的思想教育,知根知底,他是欢迎的,甚至愿意多付点工资。所以,品牌战略不仅对职业学校发展有利,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对走新兴工业化道路,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按需求设置专业。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专业设置跟不上这种变化,培养的人势必难以就业。中等职业教育,既然要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专业设置对准市场就是一个基本前提。否则,培养的人就难以实现就业,也谈不上为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服务。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的办学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点,即学校专业设置必须灵活,必须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市场需要什么,学校就赶紧办什么专业。这是中等职业学校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确保办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按照订单培养的要求,创新办学机制

  由于是订单培养,所以对于学生的技能要求就更高了,实践能力要求很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最近,媒体报道了浙江省总结的四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一是“依托企业、产教结合”的模式,二是“强强合作、优势互补”的模式,三是“依托区域优势,与企业群合作办学”,四是组建“大型校企合作的职教集团”。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时拿到企业的订单,有利于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学生,效果很好。江苏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建设了50个农业类学校示范基地,变过去“教室里插秧、黑板上种田”为“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赚”。湖北襄樊机电工程学校同东风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用5年的时间对近2万名由于东风与日产合作的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合格后,由东风公司优先录用。

  市场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才和劳动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甚至千变万化的。按订单培养就要适应这种变化。职业、成人学校的办学机制必须灵活化、办学形式必须多样化。但是,相当多数的公办职业、成人学校都是从普通中小学转过来的,习惯于追求正规化、学历化,追求整齐划一。现在,办学的目标任务变了,办学机制也要跟着发生重大的变化,实现因“市”制宜、灵活办学。这次介绍经验的学校,民办学校更多一些,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观念、体制、机制的负担,从一开始就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适应,从夹缝中成长起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行“1+2”、“2+1”、“1+1+1”等灵活学制。

  可以是学校+企业,可以是学校+实训基地,可以是农村+城市,也可以是西部+东部,最后一年主要搞实习、实训、实干。总之,要通过灵活学制把各方面的优质资源整合在一起,更好地为农民转移培训服务。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实践“校校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与山西、安徽等11个省62所学校联合办学,仅2003年就招收52个县市的联办学生4627人。我们认为“1+2”、“2+1”都可以实践,因为东部的学校更贴近企业,而西部的学校有广大的生源,如果能够打破各种障碍,把他们组织起来,职业、成人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作用就一定能够发挥得更好。还应该对“1+1+1”模式给予特别提倡,就是在西部学校学一年、在东部学校学一年、再到工厂里实习一年。通过这样一些方式,人才培养的效果就非常好。像北京市有35所学校面向西部对口招生,“2+1”模式在校生3947人,“1+2”模式在校生699人,初中后全日制在校生1760人,效果非常好。

  2.坚持学历教育和中短期培训并重。

  学制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而言,还要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坚持突出短期培训、突出技能型培训,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益。对于农民工今后的转岗和学历提高的要求,可以通过转移后培训和学分银行的办法来解决。河南省新县职业高中坚持“长班与短班结合、固定办与流动办结合”,农民受了益,学校也得到很好的发展。浙江省绍兴县通过“政府买单,企业订单,学校出单”,大力开展短期培训服务,一年来培训农民11275人次,90%以上的培训学员学到了一技之长。陕西省在今年春节期间,对返乡过年的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的“三学”培训活动。

  3.坚持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并重。

  转移后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夜校和周末学校。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可以办,普通学校可以办,社区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和用工企业都可以办,不但要吸引农民工到学校来,而且要直接把学校办到工地、工厂去。成都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的夜校树立了成功的典型。再比如北京市将台路中学为在京农民提供“菜单式教学”,培训空调安装和楼宇自动化等操作人员,培训量达3000人。现在的成人教育已经严重变味了,有一句顺口溜“成人不成、电大不电、远程不远、网校不网”,都变成了落榜生的全日制教育,这个方向肯定是不对的。成人教育主要做什么?就应该是继续教育,在职的继续教育,现在这个机会来了,要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和发展。

  4.探索职业、成人教育的学分制改革。

  学分制改革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实行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有利于把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衔接起来,有利于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连成一体,也有利于把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和城市文明教育结合起来,促进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机制的转变。关键是要抓住四个紧要环节,搞好制度设计。一是要设计好学分及其相关的质量标准。职业教育的“模块式”课程或培训项目,夜校和周末学校的课程,企业内部的培训,都可以折算成学分,积累到一定的学分,又可以折算成相应的证书和学历。二是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把学习和培训成绩及时存入“学分银行”,统一记入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学习帐户”。三是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招生和毕业制度,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生转专业、转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等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注意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四是建立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估、认证和质量监控的机制。

  (四)职业、成人学校办学体制的转变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依然是穷国办大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次会议选择在四川召开,就是因为四川在办学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了很多创新。

  1.鼓励公办和民办共同参与,共同发展。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把民办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起来。我们原来思想不够解放,总觉得职业教育多是由政府投资。但是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教育投资是在不断快速增长,但与老百姓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的投资虽然还会不断增加,但还是不够,因为首先要保证的是农村义务教育,真正要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打好基础,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公办高等教育,也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投入。因此,职业教育这部分国家要投入,但是投入很多肯定有困难。怎么办,确实是个大问题。我觉得,到这里来学习,看到各地创造的很多先进经验,思想要进一步解放、观念要进一步转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要进一步把职业和成人教育作为发展民办教育的优先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鼓励和支持,主动解决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困难,这不仅仅是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观念、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以就业为导向观念的牢固树立和落实。四川省明确提出,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力军,这个新的思路,是一个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改革。这次会上介绍的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职业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技术学校都是民办学校。今后,对民办职业、成人学校的表彰奖励、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都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中,还要特别重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2.加大公办职业、成人学校改革的步伐。

  一些公办职业学校,如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由于及时转变机制脱颖而出。但是,多数公办职业学校还是发展不快,跟不上形势要求。公办学校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成人教育资源,必须想办法把大多数公办职业学校都激活起来,核心是办学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在公办学校改革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改革,特别是要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就业工作,势必会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但这些经费直接分配到公办学校来,恐怕不太可能,还要靠我们去争取。公办学校具有人才、规模、经验等方面的潜在优势,但要转变为现实的优势,还必须大力促进公办职业、成人学校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3.充分利用城乡和东西部教育资源。

  农村、西部学校的优势是了解本土本乡,教育成本低;城市、东部学校的优势是靠近就业市场,教育资源雄厚。合作的方式,一是继续搞好对口支援。2003年,教育部还确定了东部9省份向西部有关省份对口招生的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江苏与陕西、北京与内蒙古、福建和宁夏、天津和青海等省区的对口合作也有明显的进展。二是流出地和流入地结合。流入地同样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当成一件大事,这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现代化建设,比如,浙江全省上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不仅本省劳动力要转移,浙江也是外省劳动力流入的大省,这些劳动力素质的高低已经直接影响到浙江能否顺利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

  4.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E、美国的社区学院,等等,都是各个国家创造的很好的经验,我们不可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做法也决不排斥任何一个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在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中,可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把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有机地融合到我们自己的改革与发展中。同时,还要看到,农村劳动力向境外提供劳务输出的市场也是很大的,比如建筑工人、保姆、海员、护士,等等,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全球每年流动劳务约为3000-3500万人。我国劳动力资源占世界五分之一,而劳务输出仅占3%,而且还处于较低层次。实行合作办学(包括和国外的劳务公司、培训机构等),将有助于更好地进军国际劳务市场。河南新县职业高中不仅通过县劳务公司培训出境劳务2100人,而且和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外公司建立了劳务培训关系;青岛教育部门提出“立足青岛、打开国门、面向世界”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近年来累计向国外、境外输送了5000人,而且,有61%以上的学校建立了对外输送学生的渠道。

  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建立一个竞争性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这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办、民办还是其他类型的学校,谁办得好,谁在促进就业上贡献大,政府就奖励谁,社会资源就向谁倾斜,鼓励像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那样的学校做强、做大。今后几年,要在高职和中职建设400多个实训基地,这些基地将设在那些办得好的职业学校。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经费拨款实行改革,搞培训券或以奖代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

  以上四个转变,不仅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然要求,也是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迈 出的重要步伐。思路决定出路。只要转变观念、转变机制,视野就会豁然开朗,这是促进新世纪新阶段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是振兴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2004年,我们要动员起来,全力以赴实施这项计划,兴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高潮。

  (一)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政府正在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如四川省委认真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委书记带头,全体省委常委到职业学校视察;陕西省委书记、省长亲自调研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东部的经济大省也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江苏省委书记专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会议上发表讲话;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教育战线要抓住机遇,勇挑重担,急政府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大家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主动与农业、劳动等部门加强协调,介绍好这次经验交流会的情况。

  (二)争取从各方面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财政部很重视这项工作。目前,中央财政已安排2.5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款和地方配套经费中对职成学校给予扶持。要探索建立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稳定的投入渠道,如宁波市制定了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用于农民培训的政策;杭州市决定每年从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农民培训。教育部也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采取与地方共建、贴息加奖励等形式支持一批转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投入。

  要从多方面争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例如,扶贫开发资金的支持。陕西省从扶贫资金中每年拿出500万元,连续5年,对贫困户子女免费进行转移培训,去年就培训了1.2万名。扶贫办的领导同志多次说,发展教育是最好的扶贫,办好职业教育是最直接的扶贫。我们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扶贫办的沟通,争取各级扶贫办和我们共同努力,从扶贫资金划出一块用于转移培训。再如,行业协会、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培养、合作培养等多种形式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广大农民的支持,只要我们把学校办好,毕业生就业有门路,那就一定生源不断、财源不断,人民群众的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可靠基础。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指导和服务

  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当成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一件大事,当成教育为人民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件大事,当成抓住历史性机遇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件大事。

  这次经验交流会是一次学习,也是一次教育,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具有豁然开朗之效。大家要根据“计划”的要求,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规划工作,制定本省(区、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要进一步理顺职业、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明确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机制,打破地域、系统的分割,清除职业、成人教育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

  (四)抓好典型,搞好示范,以点带面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学习四川省委、省政府善于发现先进典型、倡导先进典型,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及时把基层学校的创新举措,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有效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发现体现新思路、新机制的典型,通过抓典型,带动面上工作。抓典型,一是有选择典型的正确标准,要让大家可以学习、能够学习、愿意学习,有普遍推广的意义。今后确定示范学校,必须是真正能够推广,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学校,决不能只是花钱盖楼、买设备。对那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成人学校,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并在将要进行的400个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二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典型,要保护好这些典型,为这些典型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最终的标准还是市场的选择、农民的选择。这次介绍的典型也是一样,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进取,才能真正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表彰,营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教育部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一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教师节的表彰中,将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表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进一步形成支持、鼓励教育部门和学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的良好环境。新闻单位很重视、支持这次会议,派来了精兵强将参加会议。希望大家把这次会议精神宣传好,把职业、成人教育先进典型的经验宣传好。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
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
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
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
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
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
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
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
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
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
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
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
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
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
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