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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3:25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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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物价局等10个部、局、总公司(1986)价轻字96号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的规定,经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价格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形式。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品种为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它规格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凡管理目录中代表规格品价格未作调整,其它规格品的价格一般不宜变动。
三、这次下放的293个品种,只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下放(下放品种详见附表二)。下放品种(化学药品)实行按产地订价。销地执行产地价格。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出现几个价格时,销地可平衡重新订价(不包括进口品种)。
四、进口医药商品(包括地方进口)不搞议价,一律实行差率控制,化学药品销进差18%;医疗器械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统一进口的化学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
五、《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
| | | | 出厂价格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化学药品 | | | |
1 | |青霉素钾盐 |注射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40万单位粉针 | |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青霉素钠盐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4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氨苄青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苄青霉素针 |0.5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硫酸链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75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50万单位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氯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针 |0.25mg10×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糖衣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利福平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利福平糖衣片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7 | |庆大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8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4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卡那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5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红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25万单位肠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12.5万单位砀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洁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洁霉素针 |60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1| |四环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粉针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土霉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粉针 |盐酸盐50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磺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磺胺嘧啶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磺胺脒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脒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磺胺二甲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二甲基嘧啶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磺胺甲基异■唑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甲基异■唑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化学药品 |甲氧苄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 |复方新诺明片 |TMP0.0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SMZ0.4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0| |结晶磺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1| |泌泰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2| |解热止痛片 |含阿0.22g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咖0.035g | |
23| |解热止痛散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氨基比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5| |复方氨基比林针 |新方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阿司匹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阿司匹林片 |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咖啡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8| |去痛片 |含氨 0.15g、非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苯0.015g、咖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国家定价
29| |安乃近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安乃近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1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 |
| | |
7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 |别明新诺明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20| | |
21| | |
2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2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 |
2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 |别名乙酰水杨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 |
28|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
2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30|化学药品 |安乃近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安乃近片 |25% 1ml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1| |扑热息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扑热息痛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热止痛片 |含扑0.1265g、阿0.2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咖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2| |布洛芬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布洛芬片 |0.1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3| |维生素B1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4| |维生素B1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1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05 2l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5| |维生素B6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针 |50m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片 |1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6| |维生素C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5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2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7| |维生素E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38| |磷酸氯喹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针 |0.129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9| |乙胺丁醇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乙胺丁醇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0| |异烟肼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异烟肼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1| |对氨基水杨酸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2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4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片|0.5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2|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3|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10%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5%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4| |葡萄糖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华北药厂、重庆五厂 |
--------------------------------------------------

--------------------------------------------------
45| |氟脲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片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针 |0.25g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6| |环磷酰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1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2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片 |5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7| |噻替哌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噻替哌针 |10m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8| |泛影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9| |泛影葡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化学药品 |泛影葡针 |6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泛影葡针 |76%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0| |泛影酸钠针 |5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制剂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1| |1099膏 |含10%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粉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片 |0.1g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2| |五○五糖浆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3| |复方桔梗散片 |含阿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4| |复方甘草片 |含阿0.001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5| |阿片酊 |10% 10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6| |盐酸乙基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针 |0.02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7| |盐酸吗啡粉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吗啡阿托品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8| |盐酸阿扑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阿扑吗啡针 |0.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9| |盐酸怕怕非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针 |0.03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片 |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0| |磷酸可待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可待因针 |0.01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3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1| | |别名对乙酰氨基酚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32| | |别名异丁苯丙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定价
37| | |
3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2| | |
4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4| | |
4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8| | |
4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50|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5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 |磷酸可待因片 |0.03g 0.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 |
61| |烯丙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烯丙吗啡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2| |杜冷丁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针 |0.1g 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片 |0.05g 0.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3| |强痛定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片 |3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4| |美散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针 |0.00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片 |0.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5| |计划生育用药类 |原料药和制剂药出厂价统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6| |盐酸黄连素 |原料合成 |国家医药管理局|东北总厂 |
67| |解磷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磷啶针 |0.5×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国家定价 |
|中间体 | | | | |
1 | |皂素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6APA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工业SN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乙酰丙酮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 | |退热冰 |含纯量不低于98.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 | |吡唑酮 |含9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7 | |山梨醇 |浓度50%W/W以上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医疗器械类| | | | |
1 | |止血钳 |12.5—25c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节育环 |金属圆形单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兽用针头 |14—20无缝钢管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针炙针 |0.5—3寸, 3.5—6,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6.5—9, 9.5—12寸 | | |
5 | |体温计 |口腔、肛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 |
6 | |救护车 |各型包括防疫车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北、天津 |
7 | |油泵牙科椅 |3704型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上海 |
8 | |X光机 |大、中型200、500亳安各型|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北京、上海、辽宁
9 | |裂隙灯角膜显微镜|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6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5| | |
| | |
66| | |
6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5 | | |
6 |西北医疗设备厂| |
7 |西南医疗器械厂| |
8 |西南医用设备厂| |
9 | | |
--------------------------

附件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一、抗菌素
1 普鲁卡因青霉素
2 甲氧苯青霉素钠
3 苯唑青霉素钠
4 邻氯青霉素
5 羧苄青霉素
6 呋脲苄青霉素
7 羟氨苄青霉素
8 金霉素
9 土霉素碱
10 强力霉素
11 乳糖酸红霉素
12 新霉素
13 灰黄霉素
14 四环素
15 制霉霉素
16 杆菌肽
17 多粘菌素E
18 曲古霉素
19 争光霉素
20 巴龙霉素
21 平阳霉素
22 正定霉素
23 噻孢霉素钠(先锋1号)
24 头孢立新(头孢4号)
25 两性霉素
26 氯洁霉素
27 克念霉素
28 卷曲霉素
29 麦迪霉素
30 庐山霉素
31 磷霉素
32 卡那霉素

二、磺胺药
33 磺胺5—甲氧嘧啶
34 磺胺6—甲氧嘧啶
35 磺胺甲氧吡嗪
36 抑氮磺胺吡啶
37 磺胺米隆
38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
三、解热镇痛药
39 安替比林
40 水杨酸钠
41 消炎痛
42 别嘌呤醇
43 非那西丁
四、维生素类
44 维生素A
45 维生素B2
46 维生素B12
47 烟酸
48 烟酰酸
49 维生素D2

50 维生素D3
2
51 维生素K
52 维生素K3
53 维生素K4
54 维生素U
55 右旋泛酸钙
56 甲硫氨基酸
57 酒石酸胆碱
58 叶酸
59 维生素AD浓淡丸
60 食母生
61 酵母片

五、地方病及驱虫药
62 磷酸伯氨喹咛
63 乙胺嘧啶
64 磷酸咯萘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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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

(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建并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受理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南水北调办负责,接受南水北调办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每半年向南水北调办报告一次行政监督管理情况。

(二) 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并按规定核准(或受委托初步核准)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交的分标方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三) 对开标和评标活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为:检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监督标底(或成本价)形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 行政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 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

二、招标

(六)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货物”)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推行项目代建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设计(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所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经核准。

其他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条件。

(七)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程序: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分标方案申请核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下同);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八)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分标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原则、标段划分理由、分标情况(含标段内容、工期、相应概算等)、必要的图纸等内容。

(九)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宜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须遵守的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须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和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自行招标事宜。

(十)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供货、服务、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和经历(业绩)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在南水北调办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预定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南水北调办。相关材料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前应告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并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详述审查条件、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审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中的评价因素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标底或成本价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原则,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估算),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或成本价编制过程和结果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十五) 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最短不应当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十六)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勘测设计招标最高不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最高不应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应低于3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

(十七)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和经历(业绩),确保资质和业绩一致,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无相应经历(业绩)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九)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投标地点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

(二十一)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禁止任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仅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或重新招标。决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决定之时起2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

四、开标

(二十四)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五、评标

(二十五)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需要分组的,如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招标人代表,则招标人代表不再担任各组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各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专家的回避性检查在评标专家抽取时进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回避性检查在开标前进行,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其评标代表近5年的简历。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需要回避时,应当主动回避。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程序为: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确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分布。开标前3至4日,招标人代表经单位介绍,提供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地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超过1人(同一地区不同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尽可能来自不同类型(性质)的单位(如建设管理、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人按规定指定专家作为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在单位的入库评标专家不再抽取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

(二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集中,并在开标前开始进行不少于半天的评标培训。培训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或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所评标项目背景和概况、评标工作程序及赋分要求、评标工作纪律要求等。评标培训内容不得有妨碍评标公正性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承担评标工作相应职责、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合理的劳务报酬,并负责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十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不受包括招标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提交的经历(业绩)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查证、核实。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其它错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十九)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如有);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十) 评标过程记录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六、中标

(三十一)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格式见附件1)。

(三十二)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三)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入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等资源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有关媒体发布中标信息。

(三十四)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代建、委托项目招标人经项目法人向南水北调办报告,委托项目招标人和东线项目招标人同时向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中标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

(三十五)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合同价格确需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或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同意。

(三十六)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中标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查处。

七、其他

(三十七) 经批准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 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doc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
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
(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建并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受理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南水北调办负责,接受南水北调办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每半年向南水北调办报告一次行政监督管理情况。
(二) 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并按规定核准(或受委托初步核准)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交的分标方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三) 对开标和评标活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为:检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监督标底(或成本价)形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 行政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 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
二、招标
(六)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货物”)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推行项目代建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设计(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所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经核准。
其他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条件。
(七)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程序: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分标方案申请核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下同);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八)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分标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原则、标段划分理由、分标情况(含标段内容、工期、相应概算等)、必要的图纸等内容。
(九)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宜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须遵守的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须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和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自行招标事宜。
(十)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供货、服务、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和经历(业绩)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在南水北调办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预定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南水北调办。相关材料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前应告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并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详述审查条件、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审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中的评价因素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标底或成本价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原则,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估算),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或成本价编制过程和结果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十五) 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最短不应当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十六)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勘测设计招标最高不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最高不应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应低于3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
(十七)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和经历(业绩),确保资质和业绩一致,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无相应经历(业绩)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九)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投标地点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
(二十一)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禁止任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仅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或重新招标。决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决定之时起2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
四、开标
(二十四)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五、评标
(二十五)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需要分组的,如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招标人代表,则招标人代表不再担任各组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各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专家的回避性检查在评标专家抽取时进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回避性检查在开标前进行,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其评标代表近5年的简历。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需要回避时,应当主动回避。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程序为: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确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分布。开标前3至4日,招标人代表经单位介绍,提供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地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超过1人(同一地区不同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尽可能来自不同类型(性质)的单位(如建设管理、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人按规定指定专家作为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在单位的入库评标专家不再抽取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
(二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集中,并在开标前开始进行不少于半天的评标培训。培训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或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所评标项目背景和概况、评标工作程序及赋分要求、评标工作纪律要求等。评标培训内容不得有妨碍评标公正性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承担评标工作相应职责、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合理的劳务报酬,并负责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十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不受包括招标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提交的经历(业绩)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查证、核实。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其它错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十九)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如有);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十) 评标过程记录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六、中标
(三十一)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格式见附件1)。
(三十二)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三)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入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等资源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有关媒体发布中标信息。
(三十四)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代建、委托项目招标人经项目法人向南水北调办报告,委托项目招标人和东线项目招标人同时向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中标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
(三十五)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合同价格确需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或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同意。
(三十六)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中标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查处。
七、其他
(三十七) 经批准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 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评标结果公示表
填表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联系人
 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间
 第一中标候选人
 拟中标价格
 公示时间(开始、截止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中标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标段 招标时间 中标单位 计划工期(月) 概算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