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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47:25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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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药监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已有的成效离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治理工作继续引向深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继续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紧密结合,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规范医药价格为重点,以积极推进药品招标采购为切入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明确政策、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务求实现以下三项目标:

  一是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开单提成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药品流通秩序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开办药市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得到落实,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医药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这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讲求实效,重在集中,提高交易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防止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防止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规范自身行为。要坚决查处并纠正以招标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行政部门干预和垄断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整顿,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要坚决打击,特别要加大对在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打击力度。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规范,对已取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要加大治本的力度,按照扶正祛邪、疏堵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既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经营模式,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按照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原则,加大对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二是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

  (三)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围绕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规范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和药品的价格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不得收费,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逐步试行药品零售包装印制价格的规定,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医疗机构的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继续总结推广“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等做法,把引入竞争机制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顶风开办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生产使用假劣一次性注射(输液、输血)器、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正当竞争、医药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中与违法违纪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凡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综合治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购药、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医药市场和药品广告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医药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落实好各自任务的同时,共同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和操作规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拟于第三季度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在总结近年来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季度制定下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并按照标本廉治的原则,提出开展药品经营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工作,于第二季度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四是适时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五是拟于第四季度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汇报会,检查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紧密结合,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地区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挥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评议为动力,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解决队伍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多组织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注意将纠风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重视对顶风违纪反面典型的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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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已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在其营业网点、所设置的自助式金融机具(包括自助式兑换机和可受理外币卡的自助式柜员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参数见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新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式金融机具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兑换标识;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根据手册的相关标准,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使用的统一兑换标识并指导督促下辖分支机构及授权代兑机构推广使用。

二、积极推进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兑回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代兑机构开展兑回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对于设立在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允许其开办境外个人限额内兑回业务。

三、扩大银行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覆盖范围。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拓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

四、为解决部分地区银行自身网点不足问题,银行可与已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后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五、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各银行及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实施细则,《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兑换职责,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奥组委、机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04_SB8K8xLLM9MSSzPy8xBz9CP0os3gPZxdnX293QwML7zALA09P02Bnr1BvIyNvc6B8pFm8s7ujh4m5j4GBhYm7gYGniZO_n4dzoKGBpzEB3eEg-_DrB8kb4ACOBvp-Hvm5qfoFuREGWSaOigDuOwR_/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wt/node_zcfg_ywt_store/f02352804c9b305086d086fd3fd7c3dc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乃至诉讼文化的一个部分,它包括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法院文化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要素互动的场域。法官不是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而是法院文化的主体。

法院文化的主体

现代社会劳动分工使法官成为一种“职业共同体”,对于共同体利益的自觉和维护,不仅成为共同体成员心照不宣的共同追求,获得职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内在要求,同时,它还是该职业共同体吸引和收纳新鲜血液的原因之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公民社群的基本特征是它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而这一服务是经由一整套特殊的话语系统来实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话语共同体”。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官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整套法律术语及思维模式,以及更多的只有长期浸润其中才能心领神会的不言之言,无意之意。由此,“法言法语”变成了具有实际生命力的理性工具,而之所以能够借助它们即可在法律释意社群内部进行商谈和沟通,获得职业认同和共同体的接纳,凭借的也正是这一共同的“知识背景”。此外,法院还有一些类似行头般的饰物,如法袍、假发、“惊堂木”和法庭的特有建筑装饰等,它们以符号化的效果,传达行业信息,营造“法律的气氛”,而构成了另一种特殊的语义和语境。掌握这一套复杂的话语,是进入共同体的前提,并且是该共同体成功运作的必要前提。共同体成员之间以此话语体系进行商谈和沟通,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法律释意社群”,不仅降低了交际成本,提高了交际能力与效率,同时并保证了共同体成员之间信息传递的准确与精确。正是在此共同体中,一群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信守大致相同的规则,遵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乃至于秉持共同的理念,追求着共同的理想。

综上所述,法官社群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以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并以此安身。 在社会——政治生活之网中,法律共同体分享并分担着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权力均衡角色,而成为一种权力共同体。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我们来讨论法院文化,更能体现其场域感。

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具有物质依附性、民族性、历史继承性和渐变性等一些显著的特征,并对诉讼行为、诉讼体制和构造、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产生强烈的影响。法院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文化分析既是诉讼现象分析的主要内容,又是分析诉讼现象的重要途径。法院文化作为一个结构系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总起来说,任何一种法院文化都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有自己的边限。这意味着法院文化存在着某些始点和端点,并非是“什么都可以装”的剩余元素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它有自己特定的具体内容,它的边限就是与诉讼活动有直接互动关系的要素所及的范围。

法院文化受环境的包围和影响。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其中当然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阶级关系、历史经验、民族心理、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水平。法院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性质上说,法院文化的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二,历史经验因素。社会及其成员的个性、心理、价值观总是社会地形成的,而它们所处的群体的习惯、风尚等又是历史上形成并且一代代承继下来的。第三,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在法院文化的形成中也产生着明显的影响。第四,社会及其成员的诉讼经验,这是形成法院文化的直接决定因素。

法院文化是开放的系统。法院文化不断地与周围的环境发生互动,这种互动表现为法院文化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周围环境对法院文化系统或其中某个要素的影响,输出就是法院文化系统或某个要素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例如,在不同法院文化的互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便是输出输入的过程。

法院文化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某些要素互动行为的变化,会导致所有其他要素互动的方式的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诉讼机制。例如,现代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引起诉讼中侦查手段的更新,进而会导致证据种类的重新界定,相关的证据制度、诉讼程序以及社会成员的诉讼法律价值观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变。

法院文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法院文化与周围的环境之间的互动是不断的,而且法院文化系统有反馈能力,在输入与输出之间有反馈的路径。通过反馈,法院文化系统不断地进行输入、输出,反反复复,以追求整个结构的平衡状态。法院文化的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的。

综上,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之一对社会的诉讼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文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诉讼行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过程的方向和目的、诉讼主体的关系格局以及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的进程。现实诉讼制度的变化会导致法院文化的变迁,反过来法院文化又影响诉讼制度的变革,二者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的现代化也会促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法院文化的结构

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任何社会的文化均有其特定的文化体系,而不是一盘散沙。文化所结成的这种系统、体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社会学主要是从文化特质(即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文化丛(即文化特质丛)和文化模式这几个层次上分析文化结构的。

基于文化要素的结构分析。文化特质是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一个社会的文化内容就是各种文化特质的总和。如果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角度或者说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把握法院文化的结构,从法院文化定义就可以列出其构成要素: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乃是法院文化的中心要素。

对于某一特定的法院文化而言,其构成要素的内容不是亘古不变的和静止不动的,静止是相对的,表现在各个要素的内容只是在某个阶段相对平稳;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之,各构成要素的内容则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根本的。另外,在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彼此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意识形态、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诉讼法律制度和诉讼构造等要素之间是互动的,其互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定了法院文化结构内部的整合与冲突,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和谐是相对的,而冲突则是绝对的,正是冲突形成了法院文化发展变化的动力。

基于文化模式的结构分析。法院文化模式应该是包含法院文化各构成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就是法院文化模式。这种形式能够表现一种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各个法院文化模式虽然各具特点,但是就其基本结构来看,却有着共同的基本方面——法院文化结构中的各个构成要素。法院文化模式与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各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以及要素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法院文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的。

法院文化模式的类型

学界虽然在不同的研究中,经常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某一类法律文化现象,但从理论上对法律文化乃至法院文化进行分类的研究尚不多见,在具体讨论中经常用到的方法是以国别或国家的立法技术特征(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在划分法院文化的类别时,无疑应当注意各民族、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活动在各方面的差别,也就是按国别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用来说明某种法院文化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一种手段。从前文对法院文化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能够体现法院文化总体差异性的结构性单元非法院文化模式莫属,法院文化模式以及模式中各个构成要素互动关系的比较是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比较的真正落脚点。在这里,结构性的单元便成了比较分析的框架,它在比较分析中的意义是解决如何比和比什么的问题,而不单单是分类的标准。在法院文化模式这个比较分析的结构框架下面,不仅各类法院文化中群体的、全局的、必然的、稳定的差异性能够显现出来,而且个体性的、局部的、偶然的、暂时的差别也能在相同结构的层面上进行清晰的解释。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