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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9:47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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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2002年1月11日
国家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计划生育系统的同志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改革创新与现实工作基础的关系、自我约束与规范群众的关系、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既是对公民生育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尽快改变主要依靠社会制约手段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
  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关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
  第一章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将现行的生育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的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章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规定了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的思路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出了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对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些法律规定基本涵括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
  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最重要的是要牢固确立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抓紧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法律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全国城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长期性的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党政领导、基层干部分期分批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集中安排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计划生育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协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深入乡村、城市社区和育龄夫妇家庭,召开村(居)民大会、组织育龄妇女小组学习、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宣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帮助群众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精神送进千家万户。
  要组织力量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制作一大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下发到基层,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干部培训
  各地要按照国家计生委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分级分批培训,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前对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教育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运用法律指导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和志愿者进行法制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计生委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领导、省级计生委领导、省级培训师资和对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在2002年8月底前,按国家计生委的统一要求,有计划地对地(州、市)、县(区、市)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和师资进行分批轮训,并指导和帮助县(区、市)对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干部以及协会工作者进行轮训。
  这次教育培训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务必作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确保质量。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国家计生委统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系列培训教材,并对省级师资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教育培训计划,选好培训师资和骨干,保证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要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在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法律规定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制教育,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将争取国务院尽早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配合地方人大在2002年9月1日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同时,要抓紧制定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体系。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重点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服务范围确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问题。要继续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即将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在配合地方人大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中,要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生育调节、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及时将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方向的重要经验和做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要继续做好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各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同时,建立健全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加快改革步伐,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要继续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减少和基本杜绝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政法干部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坚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认真清理、整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彻底废除靠“临时工”、“小分队”进行行政执法的做法。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全局观念、群众观念、法制观念,能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风廉洁、秉公办事、法纪严明的法制工作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计生委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对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内容,坚持各级计生委主任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各个环节做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亲自协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各项工作。并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国家计生委。
  各级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快后进转化。特别要重点帮助工作基础不够稳固,工作尚有一定难度的地区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转变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切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各级计生委要协调本系统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建章立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选配得力干部抓计划生育政法工作,保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经费。抓住有利时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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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厚望,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的各级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突出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努力在实践中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会议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增强青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理论学习活动。青年干部要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要从正确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把青年职工的理论学习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理论学习小组的作用,组织大中学生学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级团校要加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团的宣传部门和研究出版机构要根据青年学习的需要,编写一批通俗理论读物。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坚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愤成才、艰苦创业

  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少年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举行重要集会、重大活动要升国旗、唱国歌。普及、规范以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为主要内容的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办好少年军校,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大中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社会、了解国情,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发愤成才。注重运用各种类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青联、学联组织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地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要在青少年中倡导和树立艰苦创业精神,帮助他们认识我国还处在创业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把爱国主义热忱转化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加大希望工程的实施力度,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要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奉献爱心;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探索新的捐资方式,突出救助失学儿童这个工作重点,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救助因贫困失学儿童的目标。积极推进“希望书库”建设,尽快将10000套图书送到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手中。要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同时使贫困地区的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他们为早日脱贫致富艰苦奋斗。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和青少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青少年履行公民义务,志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是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加强青少年社会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方向,重点抓好在社区和扶贫工作中的青年志愿服务。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为主要方式,以青年志愿服务站为阵地,努力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和大学生社区援助行动。根据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抓好扶贫接力计划、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农村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围绕奔小康和文明村镇建设,在助耕帮困、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办事业的精神和社会化的方式,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向新的目标迈进,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

  五、努力扩大“手拉手”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好思想品德基础

  “手拉手”互助活动是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健康与残疾、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互助互学、共受教益的教育载体,是新形势下提高少年儿童素质,进行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有益探索。要按照“巩固、提高、扩展、深化”的要求,在拓展教育内容和活动领域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好“手拉手”系列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就对国情有所了解,培养他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精神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建立“手拉手”好朋友通信交流等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在“手拉手”互助活动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广泛争取家长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要运用多种方式,扩大互助范围,使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

  六、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职业文明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青年职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创造一流工作成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实际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立足岗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投身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改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同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和导向性。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以抓好窗口行业为基础,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导向鲜明、基础坚实、机制完善、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广泛树立和宣传各类青少年典型,在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风气

  在改革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青少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榜样。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思想,深入挖掘他们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好“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员”以及“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农民”、“杰出务工青年”等评选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的群体形象。适时推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时代特点的青少年典型人物。进一步规范、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形成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优秀青少年的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榜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八、进一步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团属新闻出版单位是生产青少年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部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广大青少年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团属报刊要讲政治、守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团属出版单位要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多出精品,特别要抓好长篇小说和少儿作品的创作出版。要大力推进“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属新闻出版队伍。

  九、搞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开发利用,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

  青少年活动阵地是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丰富多采的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千宫百万”的活动,依托青少年宫进行计算机、财会、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努力促进农村青少年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十、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团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团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要认识到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团的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青年服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要求青年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成为青年的表率。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要求,深入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新经验、新办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忌作风飘浮,力戒形式主义。

  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生力军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自行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报市政府和市地税局备案。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
标准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现行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永兴、磨家、普明、新皂)、青义、石马、龙门、游仙、小枧、松桠、沉抗、丰谷、塘汛、石塘、城郊等乡镇、科学城办事处、城区各街道,以及科教创业园暨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南郊工业园、游仙经济试验区。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绵阳市目前定位是中等城市。
  二、土地级次和应税额
  绵阳城市规划共分五级,具体分为:
  (一)一级地段6 元/M2
  (二)二级地段5 元/M2
  (三)三级地段4 元/M2
  (四)四级地段3 元/M2
  (五)五级地段2 元/M2
  三、地段划分
  (一)城区地段划分。
  1、一级地段:从东方红大桥开始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东方红桥至绵阳宾馆段)经长虹大道(含长虹大道,剑南路西段至安昌河大桥段)经安昌江河堤左岸(安昌河大桥至南山大桥段)经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经涪江河堤右岸(富乐大桥至东方红大桥段)至东方红大桥所包含的区域。
  2、二级地段:从安昌河大桥开始经长虹大道(不含长虹大道)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绵阳宾馆至剑南立交桥段)经一环路(含一环路,即剑南路西段与剑门桥段)沿铁路至花园立交桥经菏花西街再经安昌河堤左岸(花园立交桥段安昌河大桥)至安昌河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3、三级地段:
  (1)从东方红大桥经涪江河堤右岸(东方红大桥至科学城大桥段)经一环路北段(科学城大桥至西山立交桥段)经一环路西段(含一环路西段)经剑南路西段(不含剑南路西段)至东方红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2)游仙区内一环路东段(含一环路)经科学城遂道与涪江河堤右岸(科学城大桥至富乐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3)御营坝地区内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御营大桥至南山大桥段)与安昌河堤右岸(御营大桥沿安昌河堤至南山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4)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与涪江河堤右岸、安昌江河堤左岸所包含的区域。
  4、四级地段:
  (1)游仙区内沈家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
  (2)御营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外的其余区域。
  (3)南山大桥至南河大桥一环路段与长虹大道南段、南山路及河堤所形成的区域(即南山片区)。
  (4)一环路北段与滨江西路北段、铁路所形成的仿三角形区域(即高水圣水片区)。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包含永兴工业开发区)。
  5、五级地段: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上述1、2、3、4 级地段未包含的区域。
  (二)其它地段。
  1、科学城按2-5 元/M2由科学城办事处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含永兴工业园区)已统一划分为城区四级地段标准,但也可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 元/M2重新确定路段等次及金额;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磨家、新皂等其它区域的路段等次及金额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3、城郊、石塘凡列入城区路段划分范围的,按城区路段标准执行,未列入的部分,与塘汛、丰谷、青义、龙门以及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郊工业园一起,由涪城区政府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4、游仙镇、小枧、松桠(不含农科区)、沉抗以及游仙经济试验区、由游仙区政府按1.5-5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5、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6、科教创业园区范围内由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7、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范围内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定额。
  五、涉外企业和在华机构用地按财政部规定,不适用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因此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办法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定额标准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