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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1:30:06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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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1990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客货运输统计要研究、试点和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数据的搜集要向信息源点延伸,有计划地建设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传输网络,努力实现客货运输统计资料的搜集、传输和处理的网络化。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一节 营业运输统计范围
第6条 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购客票的旅客。
第7条 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的行李、包裹。
第8条 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
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包括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
二、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的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四、港口站由水路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
第9条 下列运输不在营业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一、工矿企业、新建铁路、地方铁路内部运送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二、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运往新线、地方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三、新线、地方铁路到达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五、持铁路通用乘车证乘车的旅客和持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员。
六、按轴公里计费的,由企业机车牵引的企业车辆或企业租用的车辆装运的货物。
七、填制货票的游车。
八、货物运至到站后,未进行装卸作业,重新制票运输的货物。
第10条 旅客退票
旅客购买客票后因故在发站退票,根据退票报告在当月资料中剔出。
第二节 统计结算时间
第11条 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一节 统计项目
第12条 货物品类。货物品类是根据货运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查定。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是根据全国情况编制的,由于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货物名称不一致和新品名不断产生,各铁路局可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原则,补充具体品名,报部计划司审定后实行。
第13条 运送里程
一、旅客和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是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20公里计算。
二、货物运送里程。是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发、到站和规定的经由,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100公里计算。
三、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14条 客货运输经由
一、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
二、货物运输的经由,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时,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铁路局管内特定径路运输的货物,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五)除以上四项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六)下列货物运输可调整其经由:
1、由于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铁道部(对直通运输)或铁路局(对管内运输)以调度命令改变原运送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
2、未按本条二款(二)、(三)、(四)项规定径路运输的违流货物,可在分界站或适当车站建立“违流重车登记表”,有关局根据登记资料核实、协商后,按实际径路调整。
第15条 发到站。为客、货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是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由水路接运或向水路移交的货物,为办理货物接运或移交的车站,铁——水——铁联运时,发送、到达各按两次计算;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或向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移交的旅客、货物,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变更到站的货物,为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
第16条 省、市、自治区。是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应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17条 运输种别。是对旅客、行李、包裹、货物运输过程的分类。
一、管内运输,是在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铁路局完成的运输。直通运输又分为:
(一)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他局,或虽属自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须经由他局而到达自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邻局的运输。
三、市郊旅客运输,是使用市郊客票的旅客运输(跨局的市郊运输按直通统计)。
第二节 统计指标
第18条 旅客人数
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发送人数、到达人数、运送人数。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并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旅客人数的计算
根据客运单据中所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一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一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5人计算。
二、旅客人数指标
(一)旅客发送人数,是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及在列车内和到站补票的旅客人数,还包括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是考核车站、铁路局、铁道部完成旅客运输任务的重要指标。
全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总和+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出(或输入)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
(二)旅客到达人数,是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路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总和
=全路旅客发送人数
=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或输出)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
(三)旅客运送人数,是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自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路旅客运送人数=全路旅客发送人数。
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
第19条 行李、包裹重量
行李、包裹运输,是客运工作的一部分。行李、包裹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
第20条 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的统计反映铁路运输为国民经济服务及各地区物资交流的品种和数量的情况。作为制定货物运输计划,编制货物列车运行图和配备货运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货物重量的计算
根据货运单据中记载的承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时,可按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计算,以公斤整理,合并后以吨为单位。
使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另加集装箱自重。
自备集装箱空箱回送,统计其箱自重。
为编制和检查集装箱运输计划,加强对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对使用的集装箱箱数和装运吨数单独统计和列报。集装箱箱数以10吨箱为1.0换算箱,其它吨位箱均折合换算箱上报。1吨箱为0.1箱,5吨箱为0.5箱,20英尺箱为2.0箱,40英尺箱为4.0箱。
回送空集装箱自重表
-------------------------------------------------
|箱 别|规定自重 | 箱 别 |规定自重 |
| |(公斤) | |(公斤) |
|--------|----------|----------|----------|
|1吨箱 |180 |20英尺箱|2,400|
|--------|----------|----------|----------|
|5吨箱 |900 |40英尺箱|3,500|
|--------|----------|----------|----------|
|10吨箱|1,600| | |
------------------------------------------------
二、货物重量指标
(一)货物发送吨数,是铁路营业车站承运货物的数量,是考核车站、铁路局及全路完成国家货物运输计划的重要指标。
除车站承运的货物外,还包括由国外、水路、地方铁路、新线接运的货物和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全路货物发送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总和
=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出(输入)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
=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物吨数。
省、市、自治区货物发送吨数=各省、市、自治区
隶属的营业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
(二)货物到达吨数,是营业车站、铁路局到达货物的数量。
全路货物到达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的数量
=全路货物发送吨数
=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入(或输出)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到达吨数之和
=管内货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
(三)货物运送吨数,是铁路局货物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货物发送吨数和由外局接运吨数的全部货物运送量。
全路货物运送吨数=全路货物发送吨数。
铁路局货物运送吨数=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
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通过货物吨数。
第21条 周转量
铁路运输部门的任务就是运送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使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移位,从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上的需要,它的产品就是周转量。
周转量包括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的运送量及运送距离,既反映数量又反映质量。因此,周转量是铁路运输工作量的主要指标。
在铁路内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周转量又是计算运输成本、劳动生产率、清算分配、工资含量、旅客平均行程、行包平均运程、货物平均运程、客货平均运输密度等指标的依据。
旅客周转量以旅客人公里表示,行李、包裹周转量以行李、包裹吨公里表示,货物周转量以货物吨公里表示。
一、旅客周转量
=旅客人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旅客周转量=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各
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二、行李、包裹周转量
=行李、包裹吨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行李、包裹周转量=铁路局行李、包裹运
送吨数×各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三、货物周转量
=货物吨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货物周转量=铁路局货物运送吨数×各
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四、换算周转量
换算周转量=旅客人公里+行李、包裹吨公里
+货物吨公里。
第22条 旅客平均行程,行包平均运程和货物平均运程。以公里为单位。
一、旅客平均行程,是指平均每一旅客旅行的行程
=旅客人公里÷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平均行程=旅客人公里÷运送人数。
二、行李、包裹平均运程,是指平均每一吨行李、
包裹运送距离
=行李、包裹吨公里÷行李、包裹吨数。
铁路局行李、包裹平均运程=行李、包裹吨公里÷行李、包裹运送吨数。
三、货物平均运程,是指平均每一吨货物的运送
距离=货物吨公里÷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平均运程=货物吨公里÷运送货物吨数。
第23条 运输密度
分为旅客运输密度和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区间、区段或某条线路平均每一公里营业线所通过的客运量和货运量。它反映铁路线路能力利用程度,作为线路改造,制定路网规划的依据。
一、货物运输密度
(一)站间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站与站间所通过的货物重量(吨数),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计算方法:按运行方向第一个站间的运输密度,是该线开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和接入经由该站的货物吨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货物吨数。以下各站间运输密度依此类推。
(二)区段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区段平均每一公里通过的货物重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计算方法:以站间密度乘以站间里程,得出吨公里,再将本区段各站间吨公里相加除以区段里程求得区段平均密度,以千吨为单位。
(三)铁路局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局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货物重量。
计算方法:铁路局货物吨公里除以铁路局营业里程。
(四)全国铁路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全路平均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货物重量。
计算方法:全路货物吨公里除以全路营业里程。
二、旅客运输密度
其计算方法与货物运输密度相同。

第四章 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基层原始统计表两个部分,是统计旅客、行李、包裹、货物发送量和周转量的依据。
第一节 原始单据
第24条 客运统计原始单据
客运统计原始单据填报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填记,其样式如下(略)。
第25条 货运统计原始单据
货运统计原始单据的填报方法按有关规定填计,其式样如下(略)。
第二节 基层原始统计表
第26条 售出常备客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略)。
售出( )常备客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
该表由车站按有关规定编制和上报。
售出( )常备客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略)。
售出( )常备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略)。
第27条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略)。
本表分车内补票统计表和到站补票统计表。车内补票统计表由客运段(列车段)根据列车内填发的代用票或区段票填报;到站补票统计表由车站根据补票杂费收据填报。
本表只统计补售客票,不包括持客票旅客另补购的加快票、卧铺票和超高、丢失、变席、变径、越站等及不计算旅客人数的代用票。
本表为月报,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略)。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
本表由车站根据行李、包裹票填报,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略)。
第29条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
本通知单是作为返程发站统计市郊旅客发送人数的依据。发售站根据发售的市郊定期客票和往返客票填制,按月以书面或电报通知返程发站,并抄给本站所属和返程发站所属分局计统科、铁路局统计工厂。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略)。
第30条 违流重车登记表
本表是铁路局分界站或指定站,对未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车流特定径路运输的违流重车,根据货票进行登记,并与有关车站或分局核对,于次月3日前寄给铁路局统计工厂。
违流重车登记表(略)。
第三节 原始资料提供
第31条 客货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原始票据资料,由财务部门和基层站、段提供。为了保证统计数据及时搜集、计算、汇总和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以及客货运输收入清算分配的统计资料。要求:
一、财务部门应按旬向铁路局统计工厂移交客货原始票据资料。
对其具体移交日期、方法,由各铁路局财务、统计部门共同商定。
二、财务部门向统计部门移交的客货票据,应附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三、财务和计统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单据的及时移交和资料完整,对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字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部。
四、计统部门在接收原始单据时,要确认资料的数量,并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核对。对统计完毕的票据资料,应按照商定办法及时完整地返还财务部门。
五、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表,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32条 财务部门或车站,如不以票据而以计算机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向统计工厂提供统计数据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与客货票据一致,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五章 客货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33条 由于客货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发送局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到达局和通过局进行交换。
第34条 交换项目
一、输入资料:
旅客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人数。
行李、包裹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公斤数。
货物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品类、吨数和省、市到达总吨数。
二、通过资料交换:
为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货物(分品类)输出、输入和通过量。
第35条 交换日期
货物资料为次月11、12日。
旅客、行李、包裹资料为次月14日。
第36条 对发站属于外局的旅客资料应编制发送旅客交换表,于次月20日前,向发送局进行交换。发送局并入下月份资料内。
交换项目为发站、到站、经由、人数。

第六章 货物变更到站统计
第37条 整车货物发送后,发生变更到达站时,新到站应将到达货票(丁联)寄所属局统计工厂,计算变更后资料。
第38条 新到站所属局,按月整理填制“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于次月5日前寄原发送局统计工厂。
第39条 原发送局根据“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在当月资料中,将原发站至原到站资料减去,重新按新到站和经由计算,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串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40条 原到站与新到站,均属同一铁路局和行政区,不涉及其他局和行政区时,由变更局直接计算变更资料。
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略)。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41条—第59条(略)。

第八章 统计咨询
第60条 统计咨询是统计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工作方面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临时调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课题指导(包括有关重要统计技术业务及统计争议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统计服务工作。
第61条 一次性统计调查属于专题性的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重点和抽样调查。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咨询职能,研究和解决客货运输管理工作方面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全路范围一次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由铁道部制订和部署;铁路局一次性调查,调查方案由铁路局制订和部署。
第62条 调查统计分析,是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客货运输统计要根据生产建设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予警作用。
第63条 有偿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计偿数额可视工作量大小、使用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章 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64条 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客货运输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65条 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客货运输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票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察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十章 基层基础工作
第66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是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源点。基层基础工作是指其有关全部客货运输统计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包括统计法制机制建设,专兼职统计人员责任制度建设;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计算、填写、核对、报送(网络传输)等工作制度建设,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67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是宣传贯彻统计法规,根据《统计法》、统计规则、有关规程与规定,对客货运输票据及有关原始单据和统计报表,做到如实计算,填写、及时完整地上报。
第68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领导,要经常教育和检查有关人员正确地实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客货票据及有关原始单据和统计报表填写质量,以及及时完整地上报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69条 统计数据订正。基层站、段对各种票据、资料及报表报出后发现错误,必须以电报向铁路局订正。铁路局对各定期统计报表和交换资料报出或传出后发现错误,要及时订正或进行第二次传输。
第70条 客货运输统计报表和贮存在计算机内的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和提取,计算机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从计算机内提取或对外提供。
第71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各铁路局对计算机贮存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两整年,如需要也可适当延长,各种年报统计报表长期保管。

第十二章 奖罚制度
第72条 各单位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制订统计责任制度,考核、评比、奖罚制度。对客货运输统计有重要贡献的和在评比成绩优异取得名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包括晋级)。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统计工作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7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细则,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74条 本规则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废止(81)铁计字1502号公布的《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和同本规则有抵触的有关文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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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1996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萨利·贝里沙于1996年1月16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贝里沙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会见了贝里沙总统。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两国高级领导人的会谈结果感到满意,认为这次访问对推动两国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认为长期、稳定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以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决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三、双方表示,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加强两国的经贸关系,鼓励两国地方和企业之间直接的经贸合作,不断探讨双方多渠道、多层次合作的新途径,努力为双方的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两国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地发展。

  四、双方重申,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自由选择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五、阿方重申,阿尔巴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坚持这一原则,不同台湾保持任何官方往来。中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六、双方认为,谋求和平与稳定,促进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的主要潮流。但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双方重申,在国际关系中不应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主张用和平方式和对话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双方表示,愿为各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七、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贝里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及其随行人员的热情友好款待表示感谢。贝里沙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其方便的时候访问阿尔巴尼亚,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签名)            萨利·贝里沙(签名)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04〕135号)和《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地震局制定了《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二)编写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39号)、《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邻近地市发生的重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
对地震震级未达到指标的,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时,按照相应类型的实施细则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是:
(1)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提出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4)协调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建地震前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
(5)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地震灾害其他应急任务。
2.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5)负责震情监测工作;
(6)负责审核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7)负责与省地震局、灾区政府、抗震救灾前线(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和其他通讯联络工作;
(8)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前线(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指挥长:开封军分区司令部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
成  员:武警支队负责人
武警消防支队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建委负责人
市电业局负责人
市通讯部门负责人
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1.指挥部署震区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戒严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
3.指挥协调震区消防部门迅速扑灭火灾;
4.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
5.指挥协调震区市、县、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6.指挥协调震区市、县通信、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问题;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8.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等设施;
9.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10.向市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11.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调动本部门、本系统专业应急力量和设备,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2.组织落实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运;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经省级以上地震预报意见评审机构审定后,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县政府应立即作出临震应急反应,密切监视震情趋势变化,并将各类异常情况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地震应急救援分支机构,按照预报地震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地震灾害破坏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震后应急反应
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工作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市地震局要迅速反应,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及时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监测,并随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实施对口支援。
市政府应急行动
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将震情和初步了解到的灾情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报告,对新的震情、灾情及时续报;
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保卫和戒严;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并妥善安置灾民;
组织次生灾害防治,并防止其扩大蔓延;
组织地震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判定意见和评估结果报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实施紧急支援。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
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视灾情提请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应急救援有关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立即做好对口支援的应急准备工作。接到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出动救援的命令后,立即开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
开封军分区 组织官兵200名、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人员抢救、救灾物资运送任务;
开封武警支队 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戒严、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 震区消防部队全部投入次生灾害控制和抢险救灾工作,支队视情况协调协作区力量增援;
市公安局 视情况协调非灾区警力,支援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疏导交通;
市卫生局 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组织医护人员500名、车辆30台、担架50副、复苏设备20套、手术设备30套和急救用药,准备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交通局 组织公路抢修人员6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通行;
市民政局 视情况调拨一定数量的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 视情况发起救灾募捐活动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100吨纯净水、3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 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 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保持联系;
加强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派出专业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对伤员紧急救护,并对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进行抢修;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和后勤保障;
加强新闻管理,避免地震讹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3.重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重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并视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市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驻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提出请求省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项目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上级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5)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非灾区支援灾区;
(6)向灾区派出慰问组,并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重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政府会议室 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单位其他负责人替补)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汇报;
②决定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经批准后,迅速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确定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④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⑤确定新闻发言人。
(2)向市政府等报告震情、灾情,安排救灾工作;
(3)向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通报情况,请求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6)通知灾区政府做好对灾区支援的救灾衔接工作;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8)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携带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组织出动官兵200名,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搭建帐篷,并对重要部位进行警卫,并组织兵力视情况增援;
市消防支队 组织调动震区消防队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消防支队50%消防力量携带抢险救灾设备参加灾害救援工作。震区消防队接到命令后40分钟内、协作区消防支队接到命令后1小时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火灾扑救、控制次生灾害;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600名、救护车辆3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100幅、复苏设备30套、手术设备5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600顶、棉被2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开封火车站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
市红十字会 接到救灾指令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省红十字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募捐热线,发起红十字会救灾募捐活动。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第一批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往灾区;组织本市未受灾区域向灾区提供紧急援助,3日内将所筹集的救灾物资送抵灾区;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分批运抵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60吨,纯净水25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若所在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经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整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翻斗运输车10台、装载机6部、备用钢梁2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恢复通行;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100名、车辆4台、抢修机械1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市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60人(4个基干班)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50—100人进行工程普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及时将设备及物资运达防守区段,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分别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各出动电力抢险人员20名,乘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生命线工程等重要部门和灾区用电供给;
开封市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震后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组织各抢险队伍、调动其他工区进行支援;根据《铁路运输抗震减灾规划》,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震时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海事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保障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如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区、县政府先期处置应急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震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随时与市政府和防震减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迅速布置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对重点区域进行戒严,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实施特别管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请求上级政府投入抗震救灾;
快速派出专业救护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对灾民紧急救护并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紧急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本功能;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安置和疏散灾民;
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接洽救援人员,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并做好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
接收、调配救灾物资和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严格新闻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采访事件,防止新闻炒作;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接到报告后,立即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派出官兵和车辆及其他救灾设备火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3)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请求上级实施紧急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
(6)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特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以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震情和可能造成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立即采取以下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
②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③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④确定新闻发言人;
⑤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⑥通知灾区政府做好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7)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0名、车辆80台及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灾区及临近分队作为第一梯队,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赶到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戒严。其他分队为第二梯队,分批投入抢险救灾;
市消防支队 迅速调集灾区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支队1/2投入抗震救灾;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配合武警搞好戒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800名、救护车车辆5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200幅、复苏设备100套、手术设备10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2000顶、棉被5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发放救灾款物,并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火车站、物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请求上级物资支援,并组织跨市运输,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调运;
市红十字会 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支援,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24小时运往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2000吨,纯净水500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在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上级商务部门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出动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地震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系统、供气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公交系统进行抢险抢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公路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600名、翻斗运输车、装载机、备用钢梁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制定最有效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恢复道路畅通;高速公路各突击队1小时内到达各负责路段进行快速修复;组织好所需物资、人员、运力车辆等;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200名、车辆10台、抢修机械2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市黄河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150人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100—200人进行工程普查,根据堤防、工程受破坏情况按照险情级别和严重程度由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于靠水的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100%,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立即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出动300名电力抢险人员和所需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用电供给,尤其要首先保证抗震指挥机构以及生命线工程等部门的用电;
开封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加大救灾力量开展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铁道部门对我市实施紧急支援;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在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确保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和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毒气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排查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立即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随时报告新的震情、灾情;
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对重点保卫目标实行警戒,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车辆快速通行,请求驻军支援;
迅速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组织调集预备役、民兵、公安消防部队和医疗救护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抢救,转移安置伤员和灾民;
快速派出抢险队伍,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进行抢险维修,尽快恢复灾区基本功能;
组织群众和社区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等救灾物品安置灾民;
快速调集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三)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地震局拟定,经防震减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再拟定新闻通稿。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政府或防震减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领导或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到灾区,通过电视画面、语言表达、文字记录,反映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解放军官兵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在灾区一线紧急救援的精神风貌。
(四)应急结束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2.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应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2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区处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2.地震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科学调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1—2天的生活必需品。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预备役和民兵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队员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保证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物资储备;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三)工程抢险保障
1.市水利局、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化工局等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现场抢险(修)数据登记,配齐必需装备。数据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实际存放位置等。
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局、公路局、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到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2.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五)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指导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防震减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八)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九)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抢修人员、车辆及抢修设备、物资等的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六、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对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二)培训
1.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