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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张旭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8:49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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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

张旭科 刘刚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 江苏徐州 221008)

[主要内容]:鉴于对体育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笔者对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做了粗浅的研究:认为行业规则没有对抗法律的效力,同时那些代表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部分要及时的转化为法律,避免人类理性与法律的冲突。就我国来说,这种冲突主要在于竞技活动中的对抗性伤害与故意伤害罪的冲突以及体育行业内部处罚与刑法有关规定的冲突。
[关 键 词[:法律的效力 业务正当行为 阻却违法事由 社会相当性


引 言
2002年10月,中国足协对2001年甲B五家足球俱乐部进行了处罚,籍此为导火线,掀起了揭发黑哨的风暴,同时,对于司法介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体育行业规则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然而,无论是阎掌门的拍胸保证还是有关领导的个别指示,都没有抵挡的住司法的最终介入。在中国以法治国的社会大气候中,这也是必然的可以说中国体育界的腐败问题已经严重的阻碍了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些现象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文明,可以说无法用道德,用一般的社会规范去调整和制约了,法律尤其是刑法理所当然的应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工作者也绝不能袖手旁观!为此,笔者就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做以论述

一 刑法的效力和地位高于体育行业规则
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对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方法。“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1]由此看见,不论何种领域,哪个地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体育行业竞赛当然也不例外。体育行业规则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竞技行为准则。关于制定法和自然法的效力,可以所自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刹那便开始了争论。古罗马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全面的论述了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是一种真正的法律,代表着人类正确的理性,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代表人类真正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2]
然而,自然法不论是怎样符合人类理性都是难以与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因为以法治为目标的来确定国家法律秩序必须要树立一种权威。而自然法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自然法不能成为制度体系中可以操作的规则,那么它检验制定法就缺乏可资参照的规范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实现自然法的转换,同过转换将自然法中的正义和理性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则,并将这种法律规则推到根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体育行业规则中代表人类正义与理性的东西应及时的转化为正式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3]
2001年末,体育界的各种丑闻终于被抖出来了 ,严峻的形式使得司法介入摆上了议程,虽然最终司法介入成为了现实。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然在继续。普遍认为刑事司法介入尚存在争议之处。笔者认为刑事司法介入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困难。
(一)体育市场参与者的身份是否符合犯罪主体。
(二)体育规则容忍甚至赞许了许多在社会生活中属于违法的行为。
(三)我国刑法未对有关事项做出全面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体育规则正式立法,另一方面刑事立法要充分注意到这方面的规束。

二 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具体冲突
体育竞技事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即竞技比赛的对抗性和竞技比赛规则的专业性,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立与法律的竞技规则和裁判规则,而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竞技活动中的特殊行为加以规定,对体育竞技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也没有做出专门的惩罚性规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竞技活动中对抗性伤害与故意伤害罪
竞技体育分为技巧性比赛和对抗性比赛。不论是哪种体育项目都是向人类的生理极限挑战,都带有极大的风险性:技巧性比赛的风险主要是在于追求高,难,险的优美动作的同时会出现人身意外;对抗性比赛的风险主要在于双方的激烈对抗之中,因为身体的猛烈撞击,力量的激烈对抗,往往会使运动员受到伤害以至残废或死亡。
在这种竞技比赛中的伤害是为体育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犯规所造成的,一般课以赛场犯规处罚,对于特别严重的犯规,也只是罚款,停止比赛,最严重也仅有终身禁赛的处罚。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主要任务之一。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乃至某些正常行为明显的威胁到了运动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按照刑法的规定,其主要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杀人罪。以上三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来讲,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虽然为体育竞技规则所允许,却没有为任何法律所允许,因此是违法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则表现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他人重伤或死亡。从犯罪主体来看,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成为这三罪的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在对抗性竞技比赛中,如拳击、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个他人造成伤害是心知肚明的,而拳击运动员更是希望给对方造成最大可能的伤害。因此,具备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具备,即可认为构成犯罪。但是体育竞技比赛中的这种人身伤害是发展体育比赛事业所必须承受的。如果对这些行为一概以犯罪或违法论处,将不利于提高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事业。
其实这一矛盾可以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论 来解决。“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1]正当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外国刑法中将其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
此种规定可以说自古有之。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夜间盗被杀,则杀死应认为是合法的。”[2]《周乱-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3]
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观点有若干种,社会相当性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所谓社会相当性,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
该说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察,认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一切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都要作为违法加以禁止,社会生活就停止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机能,对于那些从动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社会正常行为,即使从静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侵害了法益,也不能认为是违法,只有超越了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的。[1]
由此,可以将体育竞技行为做为业务正当行为,即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合法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然而,我国的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当业务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都规定了业务正当行为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英美法系中,业务正当行为也是合法辩护事由的一种。这很值得我们去借鉴。
(二)体育行业内部处罚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妨害公务罪
对于体育竞技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舞弊、及其他“黑哨”现象,按照体育行业常规,往往是课以禁赛及降级等处罚,而鲜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即使是中国足协的阎掌门也如莽汉般的拍胸保证:吹黑哨的裁判只要交出赃物并作出检讨即可免受司法部门的处罚了。例如,中国足协《章程》第87条规定“1、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2、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最终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3、诉讼委员会作出的工作范围之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此种规定,显然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而根据新刑法的第402条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形式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发布的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刑法发条确定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本罪在主观构成上应当处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徇私是指“殉私情、私利”。体育行业中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而不需移交法院解决,从其本质上来将,就是为体育内部人员的私利而性私情,个别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就更是徇私的表现了。本罪的客观构成上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实施了舞弊的行为。包括“隐瞒情况、伪造材料、能虚作假”。该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不移交,本质上就是一种隐瞒情况的违法行为。第二、实施了不移交的违法执法行为。第三、“不移交”的违法执法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从业人员因而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其传统做法,可以说正是触犯了本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行为。在我国足球赛场上球员、教练、俱乐部工作人员动辄辱骂、追打、威胁裁判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在国际足球赛场上都屡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于这些行为,过去只有罚款、停止比赛,最重的也仅有终生禁赛的处罚。但是没有司法的介入,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杜绝这类现象发生的作用。基于裁判员是国家公务员的立论,其在比赛场上执行裁判职责的行为,是受足协指派代表足协依法履行职责,理应属于公务行为。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既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裁判人员的保护。
以法治国,那么对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放松,法律该管的就要管,法制不完善的要尽早的完善,不能因为一小撮人的利益而阻隔了法治的进程!对于体育这一行业,体育管理部门也不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管理者,以法治国的今天,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如同司法机关对计算机领域,期货,证券市场,知识产权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不可能例外。

参考资料:
[1] 中国律师 2001年第2期 47-49页
[2]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高铭喧《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版
[2]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朱福恶著,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3]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版
[2]《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1]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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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所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了解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加强和改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填报要求
(一)填报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填报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统一套表格式(详见附件),主要
2
内容包括:
表1: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能源管理人员资料、经济及能源消费指标、以及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情况等。
表2:能源消费结构表。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各类能源购进量、能源消费量和能源库存量等。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主要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加工转换环节的能源投入量、加工转换产出量以及回收利用能源量等。
表3:能源实物平衡表。填报能源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各个生产环节的能源统计数据,并计算能源损耗情况。是对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能源利用分配情况的综合反映,同时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真实性进行校对。
表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填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及与上年期比较的变化情况。
表5:影响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的说明。是对表4能耗指标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和简短说明。
表6: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用能单位“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逐年完成情况。
表7: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表。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表 8: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对主要耗能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概况、运行情况、淘汰更新情况等进行说明。
表 9: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根据合理用热、合理用电国家标准对用能情况进行自评。
表10: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包括项目类别、名称、改造措施、投资金额、时间安排以及预期节能效果等。
表 11: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与上一年相比,节能项目的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原因。
3
(三)填报方式
为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研发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软件,各单位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填报或报送电子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统一组织填报系统软件的下发和培训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是基本报送单元,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组织对本地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市(区)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组织对本地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汇总后,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对各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后,编制全国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告。
(四)报送时间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年度编报。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五)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千家企业应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应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保障措施
4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加强对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能源管理负责人要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保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质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按规定配备并定期检定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完整构建内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二)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统一部署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抓好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市(区)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写的监督和指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工作考核内容。
(三)表彰先进典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工作较好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指导和培训成效显著的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得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式)
5
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00X年度)
报送单位:
编报人员:
报送日期:
6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含如下表格:
表1 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能源消费结构表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表3 能源实物平衡表
表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表5 影响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的说明
表6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表7 节能目标责任自评价考核表
表8 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表9 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表10 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表11 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
表1 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7
表2能源消费结构表
8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9
表3 能源实物平衡表 10
表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表5 影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说明
11
表6节能项目完成情况
12
表7节能目标责任自评价考核表
13
表8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14
表9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15
表10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表11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
16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保证非农业建设需要,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经过依法批准使用国有苇田和国有滩涂,应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三、补偿的对象为合法有效的国有苇田和滩涂批准文件或使用证上标明的使用权人,补偿的面积以依法批准的文件或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国有苇田时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还应付给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城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6倍和10倍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有照房屋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每亩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每亩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五)苇田的年产值一律按每亩500元核定。
五、使用国有滩涂的补偿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滩涂上的养殖池、塘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应对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划拨用地取得费;
2、修建池、塘实际费用;
3、修建通往池、塘道路费用;
4、修建抽水泵房费用;
5、修建与养殖池、塘所必须配套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费用。
补偿数额应在使用权人提供合法依据的基础上,由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与使用权人协商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滩涂和水面有养殖物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如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双方或一方属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偿数额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确定。
(四)养殖池、塘连续荒芜2年以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五)自批准使用国有滩涂的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投放的养殖物不予补偿。
六、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在被占用国有苇田和滩涂的所在地予以公告。
七、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向苇田和滩涂的使用权人全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八、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有苇田和滩涂的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出苇田和滩涂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土地管理局199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非农业建设使用丹纸东港苇场苇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丹土字[199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