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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2:39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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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运字〔2013〕81号)要求,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甩挂运输项目进行了审查,确定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41个项目为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见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起至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创新运营模式,加大试点投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试点期内,尽快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见附件2),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要按照《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的要求,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试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41号)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运行信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对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3〕144号)要求,做好已经完工项目的审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465832.doc

附件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582326.doc


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北京汇海永丰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锦州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锦州渤海物流中心)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佳木斯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澳翔物流有限公司)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泉州晋江陆地港港务有限公司、环宇物流(福建)有限公司)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聊城市铁力货运有限公司、冠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珠海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广西桂华物流有限公司)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洋浦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附件2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站场建设 车辆购置 信息系统建设内容 拟开通试点线路条数(条)
站场建设内容 投资额(万元) 新增牵引车(辆) 新增半挂车(辆)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3 改扩建北京汇海永丰甩挂运输场站 5,013 4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223 新建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7,020 6 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305 改扩建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095 43 9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34 新建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枢纽中心 4,694 6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411 新建久通物流赤峰金融物流港甩挂站场 8,241 22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923 扩建辽宁锦州渤海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3491 6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67 改扩建长春亚奇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673 20 4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6 新建安瑞佳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2,268 64 15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622 改扩建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12 4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46 改扩建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作业站场 4,616 44 10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896 新建无锡空港工业园甩挂运输站场 5,748 46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7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9 新建淮安翔和翎甩挂运输站场 4,896 5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74 新建宁波金洋甩挂运输站场 1,650 100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311 新建铜陵有色铜冠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3,075 45 6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05 改扩建马鞍山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仓储服务中心二期工程 2,803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8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47 改扩建晋江陆地港甩挂运输站场 4,272 75 1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87 新建福建德峰甩挂运输站场 4,289 80 13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232 新建高安市鸿海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7,696 25 3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60 新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33 59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821 改扩建聊城铁力货运甩挂中心 4,951 10 6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957 新建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324 3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23 新建安运现代物流园甩挂运输站场 4,673 5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09 新建乐道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897 15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196 新建合运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6,020 48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45 新建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896 41 109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89 新建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2,552 57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甩挂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910 — — 6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29 改建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站场 2269 18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40 — — 53 14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8 新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甩挂运输场站 5,038 38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0,819 改扩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马村站场 5,422 56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4 新建重庆嘉锋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5,939 30 6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692 新建宜宾欣联物流园 8,222 23 3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70 扩建昆明市王家营甩挂运输站 1,290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0 新建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4,661 31 8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063 新建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433 26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11 新建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101 34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746 改扩建达布逊甩挂站场 2,386 53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49 新建宁东甩挂运输站场 4,896 70 12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12 新建喀什中亚南亚国际物流中心 2,647 39 7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20 新建第五师阿拉山口华宇物流园区甩挂运输站场 1,997 30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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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80号 2007年4月12日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4〕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西安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三)对“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按照上述奖励办法和认定条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组织相关实施名牌战略企业、市工商局每年负责组织相关创驰(著)名商标企业提供名牌认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提出奖励意见,市财政局对企业缴纳地方税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范围和标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相关企业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将限期收回奖励资金。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
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实行。8月31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诉讼费用负担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