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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4:24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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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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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公司管理的人员由该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按《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机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及个人缴纳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职工因病假、产假,用人单位未按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设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帐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及上年度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后,于每年6月1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本
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缴费帐户,由银行将本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转;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缴费帐户,由银行将本季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转。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可暂停该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凭有关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缴清医疗保险费,将职工医疗保险IC卡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保管、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在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当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被录用人员于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缴清。
被录用人员已参保的,由录用单位按调出单位核实的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缴费至本年度未,第二年度按录用单位核实的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被录用人员未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该缴费年度内个人和单位为个人实际缴费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于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直接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支付,不计入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一)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经过市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确认的后遗症;
(三)见义勇为负伤。
第十三条 在职工医疗保险计算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必须在8月1日前结算完毕。
异地工作人员、安置外地退休人员医疗费半年结算一次,遇有重大医疗开支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3日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2]5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1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共有167家公司通过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各派出机构尽快收取辖区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到中国证监会加盖年检标识。

  二、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令公司限期解决,并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三、对未通过年检的期货公司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河北省:1家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3家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1家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4家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津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4家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5家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6家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4家

   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23家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上海中粮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万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11家

   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宜兴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文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无锡金万达)

   江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13家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1家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7家

   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中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万杰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蓬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3家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5家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2家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3家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5家

   湖南正湘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1家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13家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1家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1家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10家

   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6家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6家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3家

   云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商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2家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怡高)

  甘肃省:1家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省:3家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14家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5家

   西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先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港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