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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01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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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统保”资金)管理,确保“统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保”资金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受助对象”)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年度性专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受助对象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固原市本地户籍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

  第四条 “统保”资金管理实行“财政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贴、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管理情况。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受助对象“一卡通”账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受助对象“一卡通”个人储蓄账户。

  第六条 “统保”资金按照“资格确认、封闭管理、代理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运行。“统保”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监督“统保”资金管理工作,举报实行核实有奖制度。

  第二章 受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程序

  第七条 享受“统保”资金的受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生快富纯女户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为纯女户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

  (二)少生快富纯女户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为纯女户家庭全部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第八条 “统保”资金受助对象资格确认与退出和年审同步进行。

  第九条 受助对象资格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本办法实施后逐级审核确认。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逐级审核确认新增、退出受助对象。审核程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助对象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享受“统保”资金。

  (一)受助对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情况导致子女增加的;

  (二)受助对象户口由现户籍地迁出固原市的;

  (三)受助对象死亡的;

  (四)因审批错误,被误列为受助对象的;

  (五)受助对象外出二年以上无法联系的;

  (六)其他符合不再享受“统保”资金的。

  第十一条 年审是指从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每年对受助对象资格进行的审核复核。

  (一)村(居)委会核查享受补贴对象增减情况,填写《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补贴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汇总表》、《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汇总表》)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花名册》(以下简称《退出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汇总表》、《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汇总表》(以下称《退出汇总表》),于每年9月1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后的受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填报《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和《退出花名册》)、《退出汇总表》,于每年9月20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受助对象。并将复核确认的名单,在受助对象和退出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办、村(居)予以公示,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报《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和《退出花名册》、《退出汇总表》,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送本县(区)财政部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全市受助对象进行汇总。于每年的10月10日前将汇总的《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划拨市级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为少生快富纯女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最低档缴费标准补贴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市级财政为少生快富纯女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分担。

  受助对象可选择不同缴费档次补交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保”资金以户为单位按年进行核发。

  第十五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下年度受助对象概算。

  第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区)上报受助对象概算和上年度“统保”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年9月20日前编制当年市级“统保”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市人代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市级“统保”资金预算。

  县(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编制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县(区)人代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县(区)财政部门下达本年度县级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补贴花名册》和《补贴汇总表》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补贴花名册》和《补贴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统保”资金拨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级“统保”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起,通过城乡居民“一卡通”划拨到受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在全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收缴前持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光荣证)到县(区)指定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领取“统保”资金,由受助对象将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自行缴入其户籍所在地社保、医保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统保”资金发放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分别报市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条 上年“统保”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每年对本县(区)受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统保”资金的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统保”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发生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行为的,按照协议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统保”资金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统保”资金实施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统保”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统保”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统保”资金被骗领、冒领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或虚假证明的;

  (五)在“统保”资金申请、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骗领、冒领“统保”资金的,由乡(镇)负责追回资金,追回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统保”资金被骗领、冒领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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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9日 甘政发〔1988〕70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外贸经营,鼓励多出口、多创汇,加速我省外贸发展步伐,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的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出口收汇基数内的人民币补贴三项指标,由省经贸委统一承包,并分解包给省属各外贸企业。承包基数从1988年起,一定三年不变,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多减多奖”的办法。
  全省出口供货总值和主要商品,作为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直接下达到各地、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供货企业。各地、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供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否则要承担经济责任。


  二、承包基数内的留成外汇,在扣除留给外贸企业1%的出口商品经营费和收汇一美元奖励一美分后,按下述比例分配:60%留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10%留给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州、市;30%留省集中使用。
  超基数“倒二八”的留成外汇,是补偿出口成本的重要手段,实行谁补亏,谁使用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优先在省内调剂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应尽快在兰州建立外汇调剂中心。


  三、外贸企业中的服装、轻工、工艺三个自负盈亏试点行业所得的留成外汇,由企业自主使用;留省的部分,一美元额度要补亏一元人民币,谁用汇,谁补亏。


  四、为增强外贸企业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对三类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允许各外贸企业(包括地、州、市外贸企业)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工(农、技)贸结合、进出结合、内外结合、直接投资、参股、合资兴办海内外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以进养出,以出顶进、代理进口、易货贸易、国内贸易等经营活动,各项经营收入用于出口补亏后的减亏或增盈部分,除省、地经贸委分别集中20%作为后备基金外,其余全部留给企业,用做企业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流动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另定。对全面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外贸企业,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1987〕11号《关于搞活流通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为不断扩大,以进养出,1988年除省上已安排的二百万美元外,再增拨二百万美元,各外贸企业自筹四百万美元,作为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基金,建立专户,由省经贸委负责安排。


  六、对外贸承包基数内和超基数出口所需的收购资金,中国银行要优先提供。省经贸委商中国银行贷款一千万元,省财政厅贴息六个月,作为外贸出口结算的垫底资金。税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出口商品的退税工作,做到按月清退。外贸部门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外贸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更新改造基金和基建、扶持基地建设的物资供应,要纳入计划。
  对承包基数内的中央补贴,省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


  七、设立鼓励扩大出口的专项奖金。
  1.超计划奖。按承包出口计划,每超计划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金由省经贸委审查汇总,省财政厅核拨,并由省经贸委负责兑现给外贸企业和生产供货企业各50%。
  2.新商品奖。对新开发的首次组织出口的商品,按当年该商品出口收购额的百分之一给生产企业一次性的奖励,奖金由省经贸委审查汇总,省财政厅核拨。
  3.大宗出口商品奖。从1988年起,单项商品出口收汇超过一千万美元,奖励十万元;超过五百万美元,奖励五万元。奖金由省财政厅拨款,省经贸委兑现给生产供货企业70%。外贸企业30%。
  4.对在“三来一补”、引进外资方面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人员,应论功行赏,给于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八、在确保完成承包出口、供货计划的前提下,要放开经营,把外贸出口搞活。
  1.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各地区、部门、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出口供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找货源,自负盈亏,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应交一定的手续费外,出口所得利益全归委托单位。
  2.不断发展联营出口。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各供货单位还可与外贸企业组织联营出口,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3.大力推广挂户经营,对具备一定对外经营能力的供货企业,经有关外贸企业授权,省经贸委批准,按照自找货源、自找客户、自行签约、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广泛开展挂户经营。
  4.有计划地扩大外贸经营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的地区、部门所属的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经济实体,按程序申报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
  在放开搞活外贸出口中,对乡镇企业要提供各种方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待。


  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制订发展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每年所需的技改贷款规模,应优先安排。由省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安排出口企业技改贷款五百万元。为扶持基地建设,由省财政厅借款五百万元,年初借,年底必须归还。对批准的出口商品基地、专厂(矿)、专车间,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基地、专厂从建成起,其出口部分,经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基地、专厂免税部分、折旧基金和新增利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基地、专厂的留利水平,与考核指标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其留利水平可在原核定留利额的基础上提高5—10%,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经贸部门核定。


  十、全省各类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切实搞好业务指导工作,坚持统一对外。对出口商品货源、价格、客户和市场要进行协调,坚决制止抬价抢购、低价倾销,维护国家利益。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奖励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刘东生院士、王永志院士2003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量子信息技术的基础研究”等18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酶转化法生产Rh2等人参稀有皂苷”等19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高产玉米新品种掖单13号的选育和推广”等16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研究开发项目”等199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美国数学家丘成桐、德国农业经济学家伏格乐、日本医学家水岛裕、意大利马塔切纳博士等4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刘东生、王永志同志以及全体获奖者学习,发扬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中形成的“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勇于创新,不断加强研究开发,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