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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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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行业指导重要性的认识

  1. 行业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认真指导职业学校办学,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2. 强化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当前,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力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职业教育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依靠行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国家战略任务的新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依靠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3.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举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完善管理模式,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咨询建议,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4.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要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遵照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的作用。行指委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职业教育专家组织,是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是新阶段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建议者、信息的传播者、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职业学校的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的组织者。

  三、突出重点,在行业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6.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新机制,指导推动学校和企业创新校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通过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在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等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促进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

  7.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指导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方案开发,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特别是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照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新的人才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指导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9.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所负责的职业资格认证及行业相关专业的“双证书”实施工作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10.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机制,探索和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体系

  11. 切实加强行指委能力建设。各行指委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努力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要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2. 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以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以及专业设置标准、国家级示范校和示范专业点建设等工作都应听取有关行业的意见。

  13. 健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业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办学咨询、专业设置评议和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培养培训师资,组织实施教学,使学校人才培养最大限度地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吻合。

  14.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指导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的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区域统筹作用,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为促进区域内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行业指导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5. 转变职能,适应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的要求,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时俱进。要建立行业指导例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对话交流。要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制定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办学的宏观政策、政府购买企业培训实训资源的政策。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探索建立评估行业指导、参与职业教育督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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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宣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为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宣城市域的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政策条件;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二条 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规定除支持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还支持企业借壳、海外上市。
第三条 在税收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二)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由受益财政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三)企业因上市需要在改制辅导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同意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的环比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年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
(一)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入财政专户后,按其数额的 20%-50%补贴给企业,作为政府支持企业生产建设资金。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金融支持;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等。
第七条 对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与券商签订了辅导协议的企业补贴50万元,对证监会决定受理其发行申请文件的企业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投于我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实施奖励。
(一)对在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若企业上市费用(发行费用)的10%超过以上奖励额度,则按上市费用(发行费用)的10%对企业实施奖励。
(二)对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净额千分之二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市财政给予国内首发上市企业60万元奖励,给予海外上市、借壳上市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实现一户企业上市,市财政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20万元。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市金融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市直有关单位,奖励10万元。把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目标考核的加分因素。拟上市企业引入的战略投资额按两倍计算为招商引资,并按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上市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上市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上市过程遇到的特殊问题报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市的企业,经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政策。已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所享受的利益,拟上市企业要及时退还财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
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
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
2.表式目录(略)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
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一)。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支付的这六个环节,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业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一)缴费核定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订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二)费用征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接待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下同)及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帐情况,登记职工个人帐户,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并负责个人帐户变更处理;
——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四)待遇审核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五)待遇支付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对实际到帐金额予以认定,将对帐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帐簿;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二、业务管理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及其职责的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缴费核定
1.及时建立和调整所辖地区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1)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编码;
③单位注册地址;
④单位现所在地地址;
⑤单位邮政编码;
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⑦单位隶属关系;
⑧单位所有制性质;
⑨单位所属行业;
⑩单位主管社会保险各个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业务人员名单;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单位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6))单位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7))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础情况;
((18))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础情况;
((19))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础情况;
((20))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21))其他。
(2)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姓名;
②性别;
③出生年月日;
④社会保障号码;
⑤所在单位代码;
⑥参加工作时间;
⑦用工形式;
⑧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1))女职工生育情况;
((12))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3))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4))异地转移情况;
((15))其他。
2.于本缴费年度初根据上年度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并依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建议。
单位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批准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根据上一缴费年度各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相应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和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缴纳,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3.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制定相关报表(劳动部统一规定的报表除外,下同),在审核单位报送的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表时,应确认其在开户银行帐号上结存的资金,足够缴纳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4.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应重点审核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项目。
5.对新建单位及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参加社会保险。
6.单位补缴单位和职工以往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审核是否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单,《核定单》由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办法,按国家
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暂按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审核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业务人员除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外,还应同时审核转移其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并填写《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转移,暂按各地区现行规定办理。
(二)费用征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整理、掌握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单位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或直接征集社会保险费;必要时,也可直接到单位征集。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时,在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存根并按要求办理款项和收据的交接手续。
4.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征集手续。
5.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出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6.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及经批准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其欠缴及缓缴期内暂停记载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职工个人帐户。
7.向本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社会保险费征集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根据其他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4.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将实际征集到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分配到各项目下。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记载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职工缴费年限。
5.对流动职工,随时向缴费核定环节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基础资料和个人帐户有关情况。
6.整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7.接待和办理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8.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审核
1.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在申报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2.根据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有关证明,结合缴费记录处理环节所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逐项予以审查、核准。
3.对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医院有关证明和费用结算手续;对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通知书及劳动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证明;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及医院证
明;对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单位及职工填写的《社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5.根据有关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予以审核认定。
6.为确保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准确无误,设专人对审查核准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理。
7.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档案、职工医疗保险档案、工伤职工档案,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工伤人员遗属档案,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现状,定期审核、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8.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院、药店等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改进管理及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意见。
9.负责接待和办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单位及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确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将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对象。
4.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代办所、社区或单位等承担待遇支付的部门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关系,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不落实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实施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按照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2.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3.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计算、提取各项费用,并编制凭证。
5.根据基金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购买国债或基金存储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6.定期清理基金应收暂付款和基金应付暂收款,及时收回和偿付。
7.按照《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8.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适时作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
9.年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分别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按要求编制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10.以《会计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19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