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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59:03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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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0〕650号



  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公路路容、路况,增强文明样板路的示范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本市的有关要求,对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公路行业创建文明样板路立功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公路路容、路况,增强文明样板路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技术标准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创建本市公路文明样板路(以下简称市级文明样板路)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级文明样板路一般以整条路线为创建里程;当整条路线分期分段进行创建时,其创建路段里程应不小于5km。路线或路段范围内的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及道班建设等内容均属创建范畴。

  第四条创建单位应根据创建实施计划,落实资金,认真实施,积极组织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促进创建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五条创建市级文明样板路申报程序:

  市管公路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申报,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

  区县公路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公路处申报,市公路处初审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创建的理由、公路现状、时间安排、实施步骤和资金投入等内容,具体见附录1。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市公路处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样板路的创建工作。

  第八条市级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完成后,创建单位应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其中,市管公路由市管署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区县公路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市公路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检查验收。

  第九条检查验收工作分为路况检测和现场检查二部分。

  (一)路况检测:采用路况检测车对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二)现场检查:以路线或路段的路容路貌、养护工程管理、安保工程实施水平、道班建设、路政管理等相关内容为重点,分为车行检查、步行检查和管理规范化检查三个方面。

  1、车行检查。针对创建路线或路段的路面、路基、桥梁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的路况、环境情况进行全线、全断面的检查。

  2、步行检查。随机抽查受检路线或路段1~2km的路面、路基、桥梁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路况和环境情况。

  3、管理规范化检查。主要检查内业管理和道班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抽查的路段、桥梁和道班等,由检查验收组在验收时确定。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检查验收组首先听取创建单位情况汇报;根据创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步行检查的具体内容;然后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最后,检查验收组与创建单位交换意见。

  第四章 资料准备

  第十二条创建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并准备如下资料:

  1.受检路线或路段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道班、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及桥梁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创建工作及自检情况总结。

  (1)基本情况,完成的工作量;

  (2)创建前、后的路况、环境比较,道路整治、环境整治、安保工程等与创建文明样板路的结合及总体效果评价;

  (3)主要做法及经验;

  (4)自检结果;

  (5)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此项工作的建议。

  3.路面、路基、桥梁、沿线设施(含安保工程)、绿化等情况一览表。

  4.最近6个月的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汇总表。

  5.创建文明样板路立功竞赛活动内业资料。

  6.道班内业资料根据公路行业文明道班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检查验收组按附录2“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评分。

  第十四条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满分为100分。其中:路况检测部分50分,现场检查部分50分。

  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得分=路况检测评分+现场检查评分。

  第十二条受检路线或路段的路况情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得参与市级文明样板路的检查验收:

  1、平整度检测达到规定标准;

  2、桥梁技术状况达到一类或二类;

  3、最近六个月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评定等级的优良路率平均不小于95%,无次、差路段。

  第十三条当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得分大于等于90分时,则该路线或路段通过了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长效管理

  第十四条对已通过检查验收的市级文明样板公路路线或路段,市建设交通委将向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颁发奖牌及证书,在路线或路段两头设置“上海市文明样板路”铭牌,并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市建设交通委、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创建工作和长效管理。

  第十六条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加强市级文明样板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保持路容、路况的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督促养护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公路养护工作,使路线或路段保持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标准。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市级文明样板路称号的路线或路段,创建单位应每年按本标准进行复查;市公路处将每两年按本标准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复查得分达不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以及在管养期间发生重大有责事故或事件的,市公路处将报请市建设交通委撤消该路线或路段的市级文明样板公路所得荣誉,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申报表

  附录2: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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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济发展、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及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不得向公众传播。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 台风一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 台风二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
(三)■ 台风三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将影响我市,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 台风四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1级以上;
(五)■ 台风五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 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或■或黄色■后,应每三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红色■后,应每一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或蓝色■后,应于每30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的宣传手册,以备公众随时查询,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有专门栏目定期对预警信号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时,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防灾救灾
第三十条 ■或黄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市港务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第三十一条 ■ 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二)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五)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及住户疏散、撤退;
(六)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市港务部门应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
(九)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已到达学校的学生;
(十)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撤退,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霓红灯及其他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十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三十三条 ■或■或蓝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三)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各港口码头,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设施走锚、搁浅或碰撞。
第三十四条 红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并报告市三防办;
(二)市三防办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应即时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人员、财产须撤离的,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财产的撤离。
第三十五条 出现特大洪水的,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七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等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0231号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1)。另有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间接关系。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鱼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Ⅲ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政管理部门对其渔业保护区可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内部管理。但应特别注意,上游为低功能区时,水质将影响下游渔业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施;上游为渔业用水区时将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高功能水质目标的实现。各地环保部门应依靠《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渔业用水区的水域边界进行监督管理。

  三、《景观娱乐用水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景观娱乐用水水域应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Ⅳ、Ⅴ类水域均涉及景观娱乐用水区,如果划定的Ⅲ、Ⅳ、Ⅴ类水域为非单一景观娱乐用水,应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Ⅳ、Ⅴ类标准值。

  四、《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对进入农田和农业灌渠的农灌用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一目的的标准,目的为保护农作物及土壤生态环境。《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不仅考虑保护农作物,还考虑地面水水环境基本生态保护要求,以水域不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为基准,把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水域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各项指标严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由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Ⅴ类)和农田灌溉水质是管理对象完全不同的两个标准,因此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只能用来评价用作农灌的水是否符合要求,并依其进行监督、管理;不能用来评价、管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Ⅴ类)。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标准值。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自来水厂的出水及其它直接饮用的水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应按相应规定分别执行GB3838标准中的Ⅱ、Ⅲ类水域规定的标准值。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