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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5:24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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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停车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包月收费(元/月)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地铁(公交)换乘 商用业主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道路停车泊位 一级 小型车 2.5 3 0.5
大型车 3.5 4 1
二级 小型车 12 6 1 1.5 0.5
大型车 16 10 2 2.5 1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大型车 12 10 1.5 1
停车场 一级 小型车 12 6 1.5 0.5 600-800
大型车 16 10 2.5 1
二级 小型车 10 6 1 0.5 400-600
大型车 14 10 2 1 500-700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150 200-400
大型车 12 10 1.5 1 400-600
存车处 摩托车 1.00
助力车 0.50
自行车 0.20
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机场、火车站、5A级旅游景点和其它特殊停车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6、首小时指0-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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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军区司令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军区司令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切实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加快推进部队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省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筹划实施。

  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州(地、市)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县(市、区)兵役机关与同级教育部门和院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协调教育部门成立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预征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职责,制定措施。

  第三条 各高校成立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一律由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宣传部、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积极配合,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应征各项工作。

  高校将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就业指导课;适时召开院系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宣讲会,把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个毕业生,激发参军热情。

  院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设立预征宣传点和报名点,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随时做好报名人员情况登记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扎实搞好调查普查,全面摸清当年毕业生数量、专业、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制定预征工作方案。

  第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地方宣传、教育部门和院校合力搞好宣传发动,宣传面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 (市、区)兵役机关、地方卫生部门和院校,负责搞好目测、病史调查,抓好外科、视力、肝功等项目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七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公安、教育部门和院校严格按照政审条件,认真搞好政治初审和走访调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审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八条 初检初审合格人员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县(市、区)兵役机关和院校认真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历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情况。预征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 省、州(地、市)、县(市、区)兵役机关9月20日前将预征对象人员名单逐级通知到各单位,层层建立外出登记、情况互通、定期汇报等制度,每月向派出所、用人单位、村(牧、居)委会了解预征对象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预征对象准确通信方式的收集工作,学校武装部或学生处每月保持1次联系,并于10月31日前提醒预征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十一条 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数量分配征集任务,并结合审批定兵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征集指标,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毕业生征集需要。

  第十二条 征兵报名前10日,县(市、区)兵役机关逐一通知预征对象参加报名,预告参加体检相关问题 。

  第十三条 征兵体检前5日,县(市、区)兵役机关逐一通知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业人员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兵役机关优先受理。

  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

  体检结果及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全程;审批定兵时,将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往届毕业生、高中(职高、中专)应届毕业生、高中(职高、中专)往届毕业生、初中文化程度青年五类区分,高学历青年没定完不能定低学历青年,应届毕业生没定完不能定往届毕业生。

  定兵名单逐级上报,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院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分配到专业性较强的部队服役,调整确有困难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协调地方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农业户口高校毕业生义务兵军属优待金;退出现役后,按现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按时给所属高校拨付资金;各高校及时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配合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收回被部队退回高校毕业生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经费列入年底征兵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按照应届毕业生条件办理退役后的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役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高校预征工作实施具体检查指导,并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州(地、市)、县(市、区)兵役机关预征工作检查指导。对预征、初检初审合格人员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征兵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未定兵的,且无特殊情况者进行查实处理;对预征对象人数较多、入伍比例较大的单位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贸厅(局):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援朝 电话:66095445、66095676)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以下简称电子网)是由全国重点食品、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食品类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成,以信息及电子商务服务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三条 组建电子网,旨在依照市场信息既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服务,又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原则,促进食品生产和经营向现代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电子网受国内贸易部领导,由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组织和承办。
电子计算机网络总站设在商业信息中心。
第五条 电子网的主要功能是:
(一)为用户及时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减少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二)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产销见面,互通信息以及直接交易,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为政府监控市场、稳定食品、副食品供应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食品电子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电子网络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电子网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各部委有关食品、副食品生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介绍;
(二)全国各地粮油、肉、蛋、菜及加工食品、副食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
(三)全国100多家重点批发、零售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的销售统计月报和市场分析;
(四)全国各省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肉、蛋、糖副食品价格月报表及价格分析;
(五)全国大中城市主要牌号名酒、名烟价格月报及分析。
第八条 电子网为网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网员可每日上网登录本单位商品供求信息和商情;
(二)为每个网员建立电子信箱,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三)建立网员企业和产品的电子档案,为网员和客户提供查询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代理购销、代理结算等电子商务服务。

第三章 网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遵守本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电子网络总站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十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网员的权利是:
(一)参加电子网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电子网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电子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电子网提供的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 网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电子网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电子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入网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市场指导部承担电子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电子网的运行方式和内容并负责实施和运行;
(二)负责网员入网及退网的具体事宜;
(三)起草电子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四)出版发行网刊《食品经营导刊》;
(五)收集有关食品市场的国家法规和市场行情,加工处理有关食品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员工作会议,研讨电子网的工作内容,评比网员工作业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在网上通报表扬;对工作有问题的,提出改正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及有损电子网行为的网员,在网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第一批成员名单
1、北京市清真公司
2、北京市东城区糖业烟酒公司
3、北京市宣武区糖业烟酒公司
4、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
5、北京市西郊食品冷冻厂
6、北京西单购物中心
7、北京西单菜市场
8、北京地安门副食商场
9、北京北太平庄副食商场
10、北京鑫帝大厦
11、北京银地大厦
12、天津市食品公司
13、天津市糖业食品公司
14、天津市贵阳路副食商场
15、天津河西区佟楼副食综合商场
16、天津市宏海商贸总公司三号路菜市场
17、天津大天津食品商厦
18、天津市宝林祥食品公司
19、天津市东海食品商厦
20、天津市官银号副食商
21、山西省糖酒副食公司
22、山西太原市副食市场
23、内蒙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
24、内蒙包头食品世界
25、辽宁大连糖酒副食品集团公司
26、辽宁沈阳皇姑副食商场
27、吉林长春市糖酒集团公司
28、吉林白山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29、吉林长春市副食品集团公司桂林商场
30、吉林长春市永昌副食品公司永昌商场
31、吉林吉林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龙华副食品市场
32、吉林通化市新华副食品商场
33、吉林白山市副食品商场
34、吉林延吉市解放路副食品商场
35、黑龙江哈尔滨市第一食品商场
36、黑龙江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37、黑龙江哈尔滨奋斗副食品商场
38、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副食品中市场
39、黑龙江佳木斯市茶菜公司佳西商店
40、黑龙江大庆市龙凤购物中心
41、上海龙华食品公司
42、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沪东蛋品公司
43、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连锁公司
44、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45、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46、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绿苑配销公司
47、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
49、上海市第三食品商店
50、上海市第六食品商店
51、上海市第八食品商店
52、上海大祥食品(集团)公司大祥分公司
53、上海市老西门冠生园食品公司
54、上海星火日夜实业公司
55、上海长春(集团)燎原食品公司
56、上海愚园食品经营公司
57、上海市虹口区三角地菜场
58、上海绿鹿实业公司
59、上海市八仙桥副食品商场
60、上海崂山副食品商场
61、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菜场陕北超市
62、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
63、上海家乐超市连锁公司
64、上海宁东食品分公司
65、上海四季情商厦
66、上海北斗星商苑
67、江苏南京市糖烟酒公司
68、江苏常州市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69、江苏南京市鼓楼食品商场
70、江苏徐州市副食品大楼
71、浙江宁波市糖业烟酒批发公司
72、浙江杭州市采之斋食品有限公司
73、浙江杭州市永安商厦(原食品商店)
74、安徽马鞍山市糖业烟酒公司
75、安徽安庆市糖业烟酒采购供应站
76、安徽宿县地区食品公司
77、安徽宿县地区糖酒公司
78、安徽六安地区糖酒采购供应站
79、福建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0、福建厦门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1、福建漳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82、福建福州市台江副食品公司
83、江西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4、江西新余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5、山东烟台糖酒茶副食品总公司
86、山东淄博糖酒茶副食吕公司
87、山东莒南县食品总公司
88、河南安阳市糖业烟酒公司
89、河南南阳市副食品公司
90、河南郑州市花园春有限公司
91、河南郑州市刘胡兰有限公司
92、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93、湖北荆门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94、湖北武汉市毓华商厦(原建新公司)
95、湖南长沙市食品公司
96、湖南株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97、湖南湘潭市南北特产食品总公司
98、湖南岳阳市副食品公司批发公司
99、湖南郴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0、湖南益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1、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国风商场
102、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怡丰商
103、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沙星食品店
104、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
105、广东佛山市食品企业集团
106、广东湛江市糖烟酒总公司
107、广东东莞市食品公司
108、广东广州市副食品公司十甫商店
109、广西柳州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110、广西柳州市柳州自选商场
111、海南省食品公司
112、海南省糖烟酒公司
113、四川宜宾县糖酒公司
114、四川成都市红旗商场
115、贵州省糖业烟酒总公司
116、贵州贵阳市食品商场
117、云南省食品公司
118、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
119、云南玉溪地区糖业烟酒副食品公司
120、云南昆明副食品大楼
121、陕西咸阳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122、陕西延安地区副食品公司
123、陕西商洛地区糖酒副食品公司
124、陕西西安市食品店
125、甘肃省食品公司
126、甘肃兰州市食品公司
127、甘肃兰州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8、甘肃天水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9、甘肃省食品购物中心
130、甘肃省糖酒副食公司商场
131、甘肃兰州市蔬菜公司酒泉路副食商场
132、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
133、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4、青海西宁市解放副食品商场
135、宁夏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6、宁夏银川丽华商场
137、新疆区食品总公司
138、新疆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9、新疆乌鲁木齐市食品公司
140、新疆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
141、新疆阿克苏地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42、新疆石河子市糖业烟酒公司
143、新疆乌鲁木齐市大十字糖酒商厦
144、新疆兵团糖酒副食品公司
145、新疆兵团农四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146、新疆兵团农七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