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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2:25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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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吸引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土地使用权从事转让、出租、抵押和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出售、出租、交换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并依法对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土地、房管、外经贸委、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设立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开办企业的书面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自接到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中外方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投入。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国内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中方投资的份额。中方不得以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
  第八条 鼓励开发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开发建设:
  (一)工业、科技项目的房地产开发;
  (二)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
  (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四)高档次、大体量的建筑物。
  第九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依照《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鼓励本市生产性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一般应由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按照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并达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可依照《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出租、交换房屋。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境外转让、出售、租赁、继承。如上述经营活动和法律行为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及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经营活动和法律行为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出租、交换房屋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其价格由双方协商提出,报市开发办审查,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发生增值的,应按《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费。
  房屋出售价格明显低于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买卖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成交手续。
  出售现货房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预售的房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买方应持《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分别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用作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其抵押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房地产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应附送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帐报告。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按我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按下列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
  (一)在合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在荒山、荒地、荒滩和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地区开发建设后,利用该房地产自行组织生产或经营的,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以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项目为主的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进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生产性项目对待,可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从事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市政府可根据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商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予以减免。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在济南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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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

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由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组成“双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及分组另行确定)。验收小组根据“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验收。

(二)职责分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双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传达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双改”的成果。

市交委: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下,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报市政府审批;会同主城各区政府制定《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信访办:制订稳定工作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双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对达不到“双改”规范要求的,组织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市工商联:负责对主城区民营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双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达不到“双改”规范的,牵头组织进行重组整合。

市市政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经“双改”达标后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车辆按统一标准减免过路过桥年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双改”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事项,并督促企业优先聘用原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就业。

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负责“双改”后公交客车准载人数的核定;进一步落实公交客运线路始末站和途经站点;指导、安排和督促公交站台公司为进入站点停靠的所有线路按统一标准式样制作公示站牌。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双改”验收未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制订政府收购方案。对“双改”后公交客车营运票价进行监控。


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用车辆征收地方税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车辆,是指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不分用途,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农用车辆地方税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运输收入,适用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为1%;
(三)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每吨或者每辆,拖拉机的适用税额为每吨每年30元,农用机动三轮车的适用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规定的税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未设置帐簿或者帐证资料不全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运输收入及应纳税额。
第六条 农用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按月计算,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核定征收的营业税,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车船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执行。
第七条 农用车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