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2:08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委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省科委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实验动物合格证的颁发,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省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实验动物饲育、应用条件标准化的检定监督。
第六条 按照微生物学控制标准,实验动物分为四级: 一级,普通动物(CCV);二级,清洁动物(CV);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F);四级,无菌动物(GF)。各级动物应按相应标准分级管理。
第七条 实验动物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种类实验动物饲育能力和应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标准便于工作和管理的专用房舍、活动场地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上下水、保温、降温和照明设备。
(三)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内壁及天花板光洁,易于清洁、消毒。
(四)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五)进行感染、染毒、放射性实验的动物房舍设施,必须按照安全性防护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实验动物笼具必须规格化,安全可靠,符合卫生标准。
第九条 实验动物必须喂合格的全价饲料,确保卫生和营养的要求。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应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影响实验效果的药物。
第十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还应经灭菌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保种、繁育方法必须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遗传学标准,并有微生物学检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严格隔离,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引入和输出,除必须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和技术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证明和记录。经检疫健康的,方可饲养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为控制病源扩散,实验动物的尸体、垫料、粪便、污水及其他排泄物,必须按卫生标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丢弃。
对可能被感染的动物应全面检查,分别进行隔离治疗或销毁,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要彻底消毒。
第十七条 供应的实验动物必须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品系名称;
(二)遗传背景资料;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号;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十八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对其研究项目停止拨款,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或药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有专人负责。装运工具应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供应单位应有适当的高、中、初级科技人员和经过培训的饲养人员,各类人员都应遵守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福利津贴、劳动保护待遇。
从事实验动物研究的科研人员,应和本系统科研人员一样,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者,特别是人兽共患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者,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疫情不报或供应和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造成疫病扩散、人员中毒、致伤、致死等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的通知

(信计资[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方案,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样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封皮中,“信息产业部”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封皮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改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08年4月26日起启用,2008年4月26日前颁发的旧版资质证书不进行换发,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同时可登录部资质办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查询资质的有效性。



附件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样式

附件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样式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 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