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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2:40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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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交通部 财政部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认真做好航道养护费征收入使用工作,使航道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

  三、所有专区和县管理的内河航道,以及不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内河航道,其养护经费均以征收航道养护费的办法解决。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航道,则不征收航道养护费。

  四、凡在征收航道养护费的航道内航行的下列各种船舶和浮运排筏,均须缴纳航道养护费:
  1、国营(包括地方国营)运输部门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2、集体所有制的专业运输企业和人民公社专业运输队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3、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浮运排筏;
  4、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担负运输或经营副业生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5、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五、凡属下列的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1、交通部门的各种非营运船舶(如工程船舶等);
  2、军事、公安、农业、卫生、铁路、地质、科研等部门招待国防、治安、消防、救护、测量、防洪、抽水、钻探、检疫、医疗、科研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等任务的船舶;
  3、其他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非经营运输的专用船只;
  4、轮渡和城乡渡船;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核准免征收的船舶。

  六、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费率,根据运输情况,航道条件和实际需要,在下列范围决定:
  1、各专业运输企业和水运合作社和船舶,按运费收入计征,一般不得超过5%,个别省区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需要提高费率的,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8%。
  2、竹木排、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吨(立方米)公里计征,其费率不大于对专业运输船舶所征收的相应费率。
  3、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经营运输或进行本单位副业生产的船舶、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船舶以及免征船舶参加经营运输的,可根据船舶的登记吨,比照专业运输船舶的费率按月或按次计征。

  七、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对象,原则上由船舶和竹木排、筏所有者负担缴纳,国营企业和生产单位列入成本开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列入经费开支。如果有的集体所有制专业运输部门目前交纳航道养护费确有困难时,如何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根据具体决定。
  八、运输船舶(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的船舶)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的航道上航行并起运客货时,应按通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里程和当地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当地交费;至于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身收费时,应将以上款额扣除,不能重复征收,如果双方跨越的船舶数量、通过的航段里程、航道养护工作量以及上下货源相差悬殊时,也可由双方协商,根据不平衡的情况按期由一方拨给对方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之用。
  对于过境船舶,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收费。如过境船舶很多,所经过的航道养护工作量较大而又是收费的航道,也可由通过协调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期拨给过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费。

  九、对于经常航行于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征收养护费的航道并承担起运客货运输时,应按通过当地的里程和规定的费率以吨公里计算征收。对于经常航行于征收养护费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时,事业费的航段不征费。

  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领导,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作。负责征收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察。

  十一、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收统支、继往开来平衡、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省级特种资金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并根据各级主管航道部门的年度计划,进行全面安排平衡,在分配上要干、支兼顾,统筹安排,先满足维护正常航道的需要,后考虑改善航道的通航条件,在使用上,必须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管理,不许移作他用;并须加强管理监督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十二、航道养护费的使用范围:
  航道养护费的收入,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于航道养护工作,包括:航道养护的测量、疏浚、导治和炸礁工作,清除障碍、航标等助航设备的设置和维护,航道导治建筑物的养护管理,一般的水毁修理,航道工程船舶和机具设备的保养修理,技术革新和技术试验;教育培训和奖励,以及航道基层管理机构的经费等。在保证航道养护需要的前提下,征收的航道养护费确有余裕时,也可以适当用于购置航道养护所需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建筑少量段站房屋等。但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后列入计划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工作的需要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和相应的材料供应等计划,报省计委审核批准,下达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编制航道养护费的年度收支预算,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后,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使用航道养护费的单位,应按期编报决算送交通(航运)厅(局)审查汇送同级财政厅(局)批核销。年度决算在汇送财政厅的同时,并抄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拟订或修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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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换(发)证工作和设立审查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压力锅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四、企业申请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执【2008】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违法查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总局有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要全面完成对本地区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清查建档工作,查清查实企业数量、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健全动态监管信息库。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以前主要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一查企业是否全面、彻底地停止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二查企业是否具备保证塑料购物袋符合标准的必备生产条件,三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三是要坚持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质量抽查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严格后处理制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要加大曝光力度,严格召回制度,确保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依照标准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二、切实加大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的执法查处力度,切实落实禁产限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令行不止、继续违规生产的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切实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对目前仍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屡禁不止、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从重严肃处理。二是加大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塑料袋产品的无证查处力度,规范和维护塑料袋产品的正常生产秩序。三是要研究推广先进执法打假技术,加强对《塑料购物袋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等先进方法和标准的培训宣贯,实现对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有效识假打假。

三、切实做好禁产限产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技术机构,围绕新修订的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积极研究使用快速简易检测方法,主动帮助生产企业采标贯标,有效服务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对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国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