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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0:51:26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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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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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含)以东、仰天岗大道(含)以南、新欣大道(含)以西、袁河以北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以及天工大道以西的仙来大道和仙来隧道以东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和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在每条城市道路及时设置、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在城市道路临街单位院内合理设置有偿停车泊位。还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



第五条 除新欣大道、天工大道、仰天岗大道外的其它市区道路全天候禁止车货总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因生产、生活、建设需要进入市区的货运车辆,事先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条 车货总重量在3吨(含3吨)以上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每天21:00至次日6:00可以经劳动北路、站前路、魁星阁路、解放东路、团结西路、白竹路、五一路、青年路通行,其它时间、路段禁止通行。



禁止非法改装的柴油三轮车、动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人力板车每天6:00至21:00在仙来大道、劳动路、抱石大道、胜利路上通行。



第七条 进出新钢公司的货车一律从仰天岗大道、天工大道、团结西路、聚德路进出新钢公司西大门,禁止从渝州大桥、魁星阁路、抱石大道进出新钢公司东大门。



第八条 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严禁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九条 城市公交汽车应当按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禁止在实行单向行驶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小公共汽车必须在指定的站台停车,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校车、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车辆,必须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条 出租车停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 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不得超员载人和从事客运业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各行其道。摩托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摩托车专用车道的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靠最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侧通行。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新欣大道、仙来大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本市其他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为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时速为15公里。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三章 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严禁超限超载。因特殊情况,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货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同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潢垃圾、工程渣土必须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由专用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密闭运输。承运渣土的车辆在经市城管执法局办理渣土准运手续,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严禁沿途遗弃、撒漏建筑渣土,严禁车辆车厢外部及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运输矿石、矿渣、煤炭、石灰、砂石、水泥等易撒漏物料的车辆,禁止超过车厢护栏高度装载散装物料或违规改装设置加高护栏,在运输散装物料时必须使用完好、整洁的高密度篷布将易撒漏物料全部有效覆盖,严格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抛、撒、滴、漏物料污染路面。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十七条 在城区比较宽阔符合设置停车泊位的车辆通行道路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设置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影响道路设施的情况下,对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的,应当向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夜间必须停放在有门卫值班的单位、庭院、小区或专门设立的停车场内。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必须整齐有序停放在人行道专门设置的停车栏杆内,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未设置停车栏杆的人行道等区域内。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场、车站、影剧院、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有关城市道路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卸货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超过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虽经批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但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㈠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㈡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㈢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由市城管执法局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弃、撒漏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或者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处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由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争先创优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单位)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市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和谐渭南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即将出台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观摩活动,完善演练方式,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1.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2.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通报预警信息。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1.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政府值班系统24小时联系畅通。
  2.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值守人员,提高研判水平,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程中失职、渎职情况严格处理。
  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继续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身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作用。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出台《渭南市应急物资征用办法》。
  3.完成渭南城区及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渭南城区新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市朝阳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4.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设备和装备配备。
  五、加快建设应急平台
  1.大力推进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建成市级移动应急平台,完成现有应急指挥场所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一期建设任务。
  2.加强全市应急平台建设的指导。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应急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专业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1.拓宽培训途径。举办第二期县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决策和指挥能力。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2.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省应急管理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力度。继续推进《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进家庭活动。
  七、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县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四进五有”要求,抓好乡镇、社区(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建设12个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总结推广示范点的经验,带动基层应急管理上水平。
  八、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成立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2011年 7月前完成编制工作,确定应急重点建设项目。
  九、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演练、资源共享、联合培训、学习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应急合作与交流。与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市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初市政府印发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市应急办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出台《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