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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9:52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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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第十八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快推进,抓好落实。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此项工作,为扩内需、保增长提供及时、优质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附件: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
实施方案

一、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十分重要的基础资源,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是国土资源系统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重要体现,是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一直将信息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提出要建立“测绘为基,陆海相连”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体系。近年来开展了地质资料、土地登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土地交易等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信息集成与共享平台和地质调查数据服务系统;与银监会合作建立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并开展了服务试点;建立了由国土资源科学数据主中心和地质调查、地质科学、土地调查科学分中心进行管理的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国土资源信息的获取、集成管理和服务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的主动性不强,信息共享服务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信息服务的集成度较低,信息整合程度不高,信息产品深度加工不够,产业化的机制还没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不相适应。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和产业化十分紧迫。
二、总体思路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总体思路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对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围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服务这条主线,充分利用已有基础,统筹规划、集成整合、建立制度、探索机制,构建信息服务集群化的框架体系和共享服务平台,逐步推进信息服务的产业化。
1.打破封锁,主动服务。全面梳理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摸清资料家底,明确各类用户对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按照服务内容、数据类型、涉密性对国土资源信息进行分级分类。通过制度建设,打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封锁,疏通信息汇集、管理和服务的渠道,盘活各类信息资源,主动开展服务。
2.适度集中,资源共享。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集、管理、集中发布服务信息的功能,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数据目录,把各专业领域、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通过制度、标准和技术手段进行有效整合与关联,充分发挥集群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提升信息共享技术水平。同时,鉴于国土资源数据量大、类型多,以及大量数据来自基础调查和涉密性等特点,在统一的国土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技术环境下,各专业、各级数据中心建立本地信息服务系统,相对独立提供信息服务。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设计集群化服务框架和国土资源信息产品,在总体框架下制定近期计划,分解工作内容,分级、分步实施。对于国家重大项目及社会公众需求迫切、又有资料基础的信息服务,可以先行同步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具备网络化服务条件的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或内网提供服务,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以电子数据产品或纸介质方式提供服务。对于产业化服务,以试点起步探索模式,可以按照服务外包的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引入企业参与国土资源信息的增值开发和产业化服务。
三、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内容,在统一的技术环境下构建多级、分布式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形成可持续的国土资源系列品牌信息产品,提高国土资源信息的共享服务程度,使国土资源信息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培育和带动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的形成和市场的繁荣发展。
近期首先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目录、社会急需和非涉密信息的网上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提供专题国土资源信息产品服务,探索并初步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机制。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相关政策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息采集、更新、汇交、发布管理和共享服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的义务,以及数据管理和安全保密的责任主体。
(2)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要求,在现行的国土资源信息分类基础上,对国土资源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级分类,划分信息的安全级别,以明确信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
(3)形成政府搭建基本平台、企业广泛参与的良性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社团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或按有关规定投资设立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开展信息服务产业化价格体系研究。
2.国土资源信息产品设计与开发
以能够反映国土资源管理运行的信息指标为主要内容,通过数据的汇集、整理、挖掘,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的状况和资源形势及发展趋势,设计与开发能为政府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国土资源信息产品。主要包括:
(1)地质资料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地质找矿方面的重大发现、区域地质调查及研究方面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重大成果和环境地质等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类比例尺非涉密的地质图、地球化学专题图、地球物理专题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地质工作成果信息。
(2)现状与规划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小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信息。
(3)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三峡库区以及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预警预报等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地质灾害灾情等信息。
(4)政务管理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面向各级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补充耕地、城市地价、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等信息(涉密项目除外)。
(5)资源形势信息。以储量统计快报、储量通报和矿情通报的形式向上级领导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年度统计信息和矿产资源形势信息;面向社会公布矿产勘查投入和成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展、矿产资源年度报告等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全国耕地保有量、变化量、土地利用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等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的国土资源指标信息,包括全国、省、重点城市基本农田覆盖率(区域基本农田面积/区域土地总面积)、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区域粮食产量/区域耕地面积)等。
3.推进数字化、网络化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1)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信息的数字化,加快信息积累,为数字化、网络化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2)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分级目录体系和动态更新机制,利用门户网站在互联网统一发布数据目录,向全社会公告现有国土资源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内容、获取方式等。
(3)建立由国土资源数据主中心、地质和土地专业分中心以及省级分中心构成的国土资源信息集群化网络共享服务系统,整合分布于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的不同类型非涉密电子数据,对外提供浏览、检索、下载等服务。
(4)涉密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绝密除外)通过“空间数据快速浏览系统”在国务院二邮网面向各政府部门提供服务。
(5)在借阅、查阅等传统服务方式基础上,建立电子阅览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
4.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
(1)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方案。
(2)选择部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中央、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在点上取得经验,逐步向面上扩展。
(3)与相关行业开展土地登记等信息服务产业化试点,培育中介机构。
(4)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并全面铺开。
四、近期工作部署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牵头单位。
(一)2009年工作计划
1.开展国土资源信息社会需求调查
通过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服务。信息办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2.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研究
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调研国外及国内相关行业信息分类原则及主要做法,形成调研报告。对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进行研究,按照业务领域、服务内容和涉密性进行初步分级和分类。信息办牵头,法规司、保密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司局参加。
3.国土资源数据目录服务
利用现有基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列出部和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所有馆藏地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础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等信息的目录清单,建立分级目录体系和动态更新机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通过“国土资源非空间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国土资源数据目录服务,向全社会公告现有国土资源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内容、获取方式等。由办公厅发函要求各单位填报本单位所保管的数据清单,信息办负责汇总,信息中心负责上网服务。
4.地质资料服务
——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专项研究。研究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开发模式,提出集群化、产业化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由储量司牵头组织,部油气中心负责,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储量评审中心、经研院、信息中心、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及上海、安徽、山东、青海、湖南五个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开展涉密成果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清理,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储量司牵头,地调局、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信息中心、油气中心参加。
——按照部“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质数据库体系,扩大非涉密数据的服务范围,按照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处理的新规定,整合一批数据公开发布。2009年完成1/5万、1/20万、1/50万比例尺数字地质图的公开发布。地调局牵头,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参加。
——开展“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程”立项论证。成立工作组,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吸收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资料数据服务经验,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程”立项和实施,形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抢救离散的、海量的基础地质资料,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和信息服务的方案。储量司、地调局牵头,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参加。
5.现状与规划数据分发服务
面向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光盘分发和内网服务等方式主动提供现状、规划数据,根据各项调查、规划工作的进度安排,2009年利用已经获取的数据作为重点推进。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地籍司牵头,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
——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信息。规划司牵头,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
6.土地管理信息服务
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布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耕地补充、土地市场、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
——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一宗上网一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一宗向部备案一宗,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耕地司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市、县级人民政府供应土地,供一宗,向部备案一宗,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利用司牵头,信息中心、法律中心参加。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一个经省审核后向部备案一个,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耕地司牵头,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加。
——利用覆盖105个城市的地价监测成果,根据社会需求加工成数据产品,采用离线方式提供服务。利用司牵头,信息中心、规划院、法律中心参加。
——通过互联网公布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利用司牵头,整理中心参加。
——与银监会合作,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抵押贷款验证查询服务试点。进一步完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选择部分地级市作为试点,开展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并向试点城市商业银行提供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地籍司、办公厅牵头,信息中心、规划院参加。
7.矿产资源管理信息服务
通过统一配号掌握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并适时开通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司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8.地质灾害信息服务
——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三峡库区以及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信息。环境司牵头,地调局参加。
——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地质灾害灾情等信息。环境司牵头,地调局、信息中心参加。
9.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的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数字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支撑环境。信息中心牵头,地调局、规划院参加。
(二)2010年总体工作安排
2010年主要是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总结完善,逐步扩展。
1.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信息服务
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元数据目录检索服务。挖掘二次调查成果数据需求,设计和开发数据产品,采用离线方式提供数据产品服务。
2.开展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流程和国土资源财政保障体系,制定可行方案,努力使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在短期内取得突破,全面提高我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初步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
设计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主中心、地质和土地两个专业分中心,以及32个省级节点构成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数据采用适度集中的方式,通过主中心、分中心和各节点统一数据访问发现机制,实现国土资源信息数据汇交、发布、浏览、检索、下载等服务。
4.完善相关制度
在2009年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完善,初步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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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三年第2号

公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的规定,我委制订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我委开始受理审核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将纳入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向全社会公布。在此之前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评标专家仍按原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分为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五条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经批准,其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自愿担任专家的相关人员应向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第七条 经国家经贸委审核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经贸委将授予《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列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专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聘请,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标专家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确需临时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将专家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负担受聘专家参加评标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参加评标工作;
  (三)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四)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由专家本人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经贸委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 获得证书的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中,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泄露与招标有关秘密的;
  (二)收受与招标活动有关方面贿赂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招标工作的;
  (四)聘用期内,在三次评标工作中被聘用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五)参加评标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与投标人的利益关系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自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担任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二: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专家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在省市
所在学校
名 称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日期
工作地区 
工作单位
职 务
从事行业
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是否享受国家津贴
专业特长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 呼 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身体状况
工作简历
工作业绩
主要论文 
推荐单位
推荐时间
聘用单位
聘用范围 
聘用日期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按收付实现原则,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剔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企业的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称号,并颁发奖金5万元及奖杯。
  (二)当选企业的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三)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衢州市评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委、财政(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审核后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经营者事迹材料。会计年报须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确定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
  六、其它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参评资格外,并视情节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衢政办发〔200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