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8:59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


为提高公务员素质,不断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参加相关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学习的课程。
二、培训对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建设。
(二)依法行政。
(三)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
(四)职业道德建设。
四、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只适用于本系统内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规定和设置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
(三)公务员所在机关是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培训主体。所在机关应当对本意见所列的主要内容,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公务员已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当年度举办的脱产培训班学习,且学习了本意见所列培训课程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参加本机关当年度组织的相关培训。
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由与制发规章的机关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市级机关按照其上一级的省级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下列培训班,应当安排相应的强制性培训课程:
1、公务员初任培训,应当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职业道德建设列为必修课,分别不得少于4个课时;
2、公务员任职培训,应当将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列为必修课,分别不得少于8个课时。
五、实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考核、登记管理制度。机关和施教机构应当对公务员参加强制性培训课程学习进行登记、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记人公务员培训证书,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实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机构按职能分工。对本辖区内公务员强制性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内设的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机构对本单位公务员强制性培训工作负责。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由同级或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培训任务。限期内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有关责任人员当年定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经组织安排,公务员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强制性课程培训的,按旷工论处,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公务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强制性课程培训的,其当年定期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
(四)施教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对强制性课程教育研究,改革教学方法,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有效地向公务员传授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最新信息,提高培训效果。
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生[2003]20号

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公司(处),各省级工业公司烟叶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1999年以来,国家局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烟草新型农药大田药效对比试验,筛选经济、安全、有效的农药品种,为规范烟草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控制烟叶农药残留量,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 改进烟叶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9月,国家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烟草农药使用推荐专家评审组,对具备“三证”(即许可在烟草上使用的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过两年14地(一年7地)规范试验的农药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评价,确定了48个农药品种在烟草上推荐使用。现将2004年度推荐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和禁止或限制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及化合物予以公布,请各产区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产区要充分重视加强烟草植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农药的管理力度;要逐步实行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召开烟草农药订货会,农药统一进货、公开招标、比价采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烟农的培训,安全合理用药,避免出现药害;要在农业防治的基础上,综合地、协调地运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各种防治措施和手段,构建烟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体系,降低烟叶中农药残留量,提高烟叶品质和安全性。






二ОО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 件:

  烟草上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0
  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
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遂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需补充耕地,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内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出具储备库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证明,并在已往建设用地报批时上报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可在补充耕地方案备注栏中对已上报过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图幅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指标划转后剩余耕地的数量作出具体说明,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再上报该补充耕地位置图。


20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