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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48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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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肇府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

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文化名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粤


府〔20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每年按财政收入的1%投入文化事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多方筹资建设重点文化工程。市重点文化工程主要有: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群众艺术馆改造建设等。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化名市重点工程建设。捐赠款物累计超500万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同时,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条 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原有的支持政策保持不变;转企改制完成后,如要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及开展相关活动的,由同级政府专项补助;以文化产业为主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原由财政核拨和核补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施过程中,在人员分流安置补偿上确有困难的,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文改办审核后,可在同级国企改革专户中预付一定数额的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同时,对改制单位处置资产所得资金用于改制成本后的结余部分,要全部统筹用于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并优先用于对涉改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补偿。

第五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为安置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和现有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税部门根据转制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第八条 从2010年起,一定三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吸纳海内外各界的捐助。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艺团体或文化产业开发项目等相关方面的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大力支持报业、广播电视业、印刷和电子出版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其影响力,对增资扩产或二次创业形成产业带动、投资当年发挥效益的民营文化企业,由本级受益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发展贴息优惠政策(市级贴息、补助等政府扶持资金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下同)。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收国内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二条 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三条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十七条 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基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入基地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创意设计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文化产品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企业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引进经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第二十条 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第二十二条 本配套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由肇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名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06〕36号)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配套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配套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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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 3 号


现公布《巴中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辖区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土地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联营联建)、租赁和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成立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交易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固定的土地交易场所进行。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土地交易中心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规范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巴中市城市规划区(50平方公里,下同)以内的土地交易活动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巴州区辖区内的土地交易活动在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监督、指导、管理。市、县(区)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建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服务性工作;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租赁、登记发证申请等服务性工作;
(四)为土地交易、洽谈、展销、招商等交易活动和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和服务;
(五)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有关土地交易中的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合等;
(四)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或破产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因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人民法院判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律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土地使用者应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送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送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县(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再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原土地使用者应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地价款证明等资料送交易中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四)、(五)、(六)、(七)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巴中市城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收购储备,进入土地储备系统后,委托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告,公告应说明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20天。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交易办理程序等服务事项在交易大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属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而未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时,必须实行亮证收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中的有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6日对其予以关闭,并指定中国银行和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为有利于中国银行和广发公司对广国投公司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对未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包括该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基金部,下同)的经济纠纷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待本院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