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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0:36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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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 根据本市外来务工总量控制规划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条 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地劳动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外地劳动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者市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
(二)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
(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局申请;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请。
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到本市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招收外地劳动力。
有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
第十条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务工期限不超过两年;需延长期限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 被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统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外地劳动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以及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前款第(三)项中提及的《暂往证》,还需由外地劳动力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第十四条 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对外地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保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按期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擅自设置外地劳动力市场,或者擅自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单位不服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市和区、县劳动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由市劳动局和市建设委员会按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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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3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全市上下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着促进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职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工责任,把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职责,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重点任务、政策落实和项目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主要行业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下达指标任务。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按部门职能分解本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3月底前下发执行。
  (二)组织考评。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采取内部自查评估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份,各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6月份,由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市统计局及时提供指标测算核定方面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凡是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六、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附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
  1.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同期GDP增长速度,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高于上年;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2.提出培育全市重点服务业载体的实施意见,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业载体建设;
  3.编制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督导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县(市、区)服务业或服务业分行业发展规划;
  4.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监督检查;
  5.管好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筛选并争取上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工作;
  6.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务院、省有关服务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
  8、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贸委
  1.全市批零餐饮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2.编制完成商业网点和现代流通业专项规划;
  3.实施“抓二带一促三”战略,促进全市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4.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
  5.抓好重点物流、流通企业建设,使重点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
  6.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地完成标准化农家店建设改造任务;
  7.培育会展经济经营载体,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组织商品对接会、交易会、博览会的参展工作。
  三、市旅游局
  1.全市旅游业总收入增速高于上年,采取综合措施把旅游产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和形象,力争聊城旅游在全省的位次前移,在省内外知名度明显增强;
  2.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3.做大做强一批旅游企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4.指导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休闲旅游、文化旅游、度假旅游和会展旅游设施;
  5.突出重点,实现入境旅游新突破;加大聊城旅游对外宣传力度和推介力度;
  6.提升聊城旅游项目、线路、品牌的策划水平与质量,在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提高聊城旅游的市场竞争力。
  四、市房管局
  1.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在发展质量和速度方面逐步缩小与先进市差距。
  五、市交通局
  1.全市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运输体系;
  3.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企业;
  4.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关于交通方面的事项;
  5.会同有关方面搞好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六、市科技局
  1.全市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科技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引导创新要素向服务业企业集中,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3.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体系;
  4.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5.科技经费安排向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倾斜,用于服务业的科技经费增速高于科技总经费增速。
  七、市信息办
  1.全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组织信息服务企业认定,及时落实信息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3.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制造业信息服务体系;
  4.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鼓励软件产业和系统集成发展的政策,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提出支持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
  八、市文化局
  1.全市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搞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文化馆、博物馆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3.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丰富繁荣文化市场,打造文化艺术精品;
  4.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适宜领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九、市建委
  1.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研究提出并落实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中心商务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积极发展楼宇经济;
  5.积极推进与建筑业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
  十、市教育局
  1.全市教育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提高巩固基础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消除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
  3.组织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工学校)调整和增设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与学科,加大多层次、多方位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工作力度;
  4.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与培训,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
  5.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后勤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6.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
  十一、市卫生局
  1.全市卫生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预期目标;
  3.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完成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工作,稳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
  4.积极推进并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5.积极培育创新医疗服务品牌,大力推动民营医疗企业发展,促进医疗企业(集团)加快发展。
  十二、市体育局
  1.全市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积极推动城乡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紧推进聊城市体育馆等重点项目建设;
  3.大力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
  4.引导和推动体育事业、产业加快发展;发展和规范各类体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彩票、运动装备等体育组织。
  十三、市民政局
  1.全市社会福利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完善城乡救助体系,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3.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4.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宽社区服务渠道和领域,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5.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积极发展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等;
  6.加大各类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力度,大力构建社会团体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水平。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市社会保障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比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
  2.统筹规划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认真组织好社保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
  4.进一步提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劳动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
  5.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逐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五、市广电局
  1.全市广电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加快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进一步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规范、系统、科学的宣传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广电事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5.加快发展广电产业,积极发展广告、网络、广播电视数字新媒体等产业。
  十六、市新闻出版局
  1.全市新闻出版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抓好列入上级和我市“十一五”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的出版发行,出版发行一批高质量的出版物;
  3.实施精品战略,重点培育我市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牌,提升聊城出版物的层次和水平。
  十七、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1.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金融方面的有关事项;
  3.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形式;
  4.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6.吸引全国性、区域性金融保险机构入驻我市。
  十八、市财政局
  1.足额安排和落实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确保引导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监管工作;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财税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年度表彰奖励工作。
  十九、市统计局
  1.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
  2.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3.深入分析全市服务业及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及对策建议,为服务业的决策与管理优质统计信息服务;
  4.协助市有关部门搞好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十、市工商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工商方面的有关事项;
  2.积极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从严查处无照经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阻碍服务业发展的行为;切实保护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处向服务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
  3.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及相关协会在沟通信息、监督自律方面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为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十一、市人事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人事工作方面的有关事项;
  2.组织引导和强化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更多地进入服务业发展领域;努力搞好人才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服务业引智工作力度;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与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土地方面的有关事项,确保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2.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二十三、市外经贸局
  1.全市进出口总值增速高于上年,贸易总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服务外包企业;
  3.积极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
  4.完善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服务业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引导外商向服务业领域投资。
  二十四、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税收方面的有关事项;
  2.监督检查全市地税、国税系统落实服务业优惠税收政策情况。搞好税收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3.优化服务,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十五、市招商局
  1.服务业招商引资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将服务业项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大盘子,对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并适时组织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
  3.研究出台更优惠的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如降低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门槛、增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计算权数等;
  4.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力度。
  二十六、市物价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物价方面的有关事项;
  2.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措施及时到位;
  3.进一步强化医疗等服务产品价格监管工作。
  二十七、市质监局
  1.做好服务业标准化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
  2.继续实施服务业名牌战略,完善服务业名牌培育、评审、考核、保护制度,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产业的品牌培育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3.加大对服务行业产品的质量检查力度,维护聊城服务业的良好信誉。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加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的综合监管,确保监管物品的供应质量和流通安全;
  2.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培育一批现代药品物流企业;
  3.加快推进药品物流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减少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二十九、市供销社
  1.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为“三农”服务为中心,搞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功能;
  2.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3.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4.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1.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2.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组织;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服务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印发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9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改办反映。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黑市政字[1999]7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黑河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河市区内(不含爱辉区及所属单位,下同)下列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中方退休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中、省直各单位;
5、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人员;
6、乡镇企业。
第四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首先在市区内原公费医疗人员范围内实行。乡镇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暂不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对象。其他适用对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先行试点后稳步推开。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从欠费之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后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医。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 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由市财政每月初统一缴纳;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单位缴费,每月初由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缴费由各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职工个人月工资高于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低于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第十条 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业主本人按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从业人员的单位缴费由业主缴纳,个人缴费由从业人员缴纳。
第十一条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企业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不低于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依法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市财政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条 市劳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监控;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的30 %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根据参保职工年龄不同分别确定为: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8 %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9%计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3.1%计入;
3、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和其它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尽后,再发生医疗费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时,须持有关调动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职工在统筹区内调动工作,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变更手续,将原个人帐户余额并入新的个人帐户,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职工死亡时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明(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当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帐户资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使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黑河市内退休人员住院规定报销。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缴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余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紧急抢救费用和门诊癌症化疗、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尿毒症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管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起付标准制度。最低起付标准按黑河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暂定为500元。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最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表:
医疗费 起付标准金额(元) 501元-5000元 5001元-10000元 100001元-20000元
年龄段
45岁以下 500 33 31 25
46岁以上 500 31 29 23
退休 500 29 27 20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按12个月计算)多次住院, 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降至200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最高支付限额按黑河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 倍确定,暂定为2万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部分个人先自付30%,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九条 转诊、转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 实行凭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工门诊治疗及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结算;超出个人帐户资金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实行预付和后付结合的方式。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病种结算、总量控制、超额分担"的办法结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等)的合理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病救助统筹人员的大、重病医疗费用,从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结算。

第七章 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 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市财政供养范围的资金按标准单独安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审核报销。不在财政供养范围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医疗费。具体管理法由市财政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定。
第三十五条 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原规定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九条 黑河市政府驻外各办事机构(黑河市政府驻哈办、驻京办、驻大连办、驻上海办)可参加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初须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使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在年终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黑河市区内参保职工人均住院费用报销。

第八章 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市劳动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备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第四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并向参保人员发放《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须持以上证件方可到任何一所指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号、就诊、划价、结算、取药及住院全程管理和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遇定点医院没有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情况,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批准,可凭定点医院复写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四十四条 参保职工需住院或办理家庭病床时,持医疗保险诊室出具的入院通知单,经医疗保险科主任审核登记,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参保职工就诊实行定点医院首诊负责制。定点医院一经收诊,必须对患者医疗全程负责。对推诿患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生和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对于确需转外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的按《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加强管理。
定点医院年度转院率控制在10% 以内, 超出部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60%。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门诊用药量急诊不超过3日,慢性病不超过7日,出院病人带药量不超过7日。就诊职工在所开药品使用期内,不得重复就诊或开药(急诊除外)。一经发现重复就诊开药,费用由第二次就诊医院负担。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院必须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职工得到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权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点医院应积极配合,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
第五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要主动接受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监督,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1、弄虚作假, 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人为分解处方;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4、处方未经审核, 被收款处记帐收费或药局直接投药;
5、办理假出院手续, 造成同一病人同一病种15日之内重复住院;
6、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将不属于参保范围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3、弄虚作假多报医疗费。
第五十三条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追回不合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将本人《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 《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
2、用他人《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 《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医疗保险金。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费用控制成效显著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处理。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黑河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