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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调解制度/林芳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51:42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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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颁布,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私人家庭纠纷且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且在设立伊始即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目前共有家事法院28个,大法官48名。《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95],《2004年家事法规则》[Family Law Rules 2004]以及《2006年家庭法修正(共同承担抚养责任)法》[Family Law Amendment (Shared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ct 2006](以下简称《2006年修正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奠定了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础,也完善了其家事调解制度。

如《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9A条规定,任何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人都有权直接向家事法院申请委任家庭及儿童调解员;第19B条规定,家事法院经双方同意有权将相关法律程序转交调解员处理。如法院认为家庭及儿童调解员有助于解决纠纷,则有责任建议其寻求调解员的协助。法院将押后法律程序,以便双方接受调解。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将调解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升级为主要的解纷方式(即PDR),并在《2006年修正法》中增加了家庭纠纷解决机制(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囊括了家事调解、家庭咨询及仲裁服务等方式。


一、家事法院调解的主体

(一)角色功能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由法官、司法登记官、登记官以及法院调解员等组成。家事法官可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指南,但不能主持调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事调解的有关事宜由具有法律或社会科学背景的登记官和调解员主持。登记官是法院的专职律师,有权从事离婚、赡养等家事纠纷的调解;调解员是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擅长调解有关未成年子女的纠纷案件。此外,调解员往往与家事法官组成调解委员会,共同实施调解事务。为了提高调解实效,法院还设立了家事顾问作为特别辅助机构(非调解主持者),负责调查事宜,以便调解委员会“介入法律问题背后的人际关系”,更好地了解家事纷争的来龙去脉。

(二)资质要求

《1984年家事法条例》[Family Law Regulations 1984]明确规定了调解员的任职资格:(1)须已获得法律或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学位(或曾修读一年以上的调解或纠纷解决全日制课程);(2)须不断地接受相关训练,维持相应的专业水平。2008年1月,澳大利亚开始推行全国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即NMAS),细化了各类调解员的任职资格。《2008年家事法(家事纠纷解决从业者)条例》[Family Law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s) Regulation 2008]第5条、第6条在此基础上部分修正了家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规定调解员应:(1)持有家事纠纷调解全日制本科文凭;(2)持有硕士学位;(3)持有适当资质,或曾接受任命从事调解并被评定为合格,或修满硕士课程学分;(4)2009年6月30日前,注册于家事纠纷解决登记处,参加三门特定课程学习并被注册机构评定为合格,或完成硕士学位课程。此外,调解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未被州或地方法律禁止从事儿童工作;在各州或地区依法雇佣儿童工作者,能提供家事纠纷解决服务;有适当的投诉机制;适合承担家事纠纷调解的功能和责任;未被剥夺任命资格。


二、家事法院调解的实施过程

首先,由当事人提交申请。经双方同意,法官可将案件转介调解。其次,召开庭前信息会议。由登记官或调解员初步了解案件争点,介绍相关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可利用的调解服务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性。该会议为调解的必经阶段。第三,举行案件评估会议。由调解员、登记官分别或共同主持,答复申请人关于调解程序的疑问,评估个人意愿以及影响双方自愿磋商的因素,如:是否出现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儿童是否存在受虐待的风险,双方在交涉时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经济或语言能力方面的差距)等。如果评估结果表明该案不适合调解,则转介其他服务。第四,进行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视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程序:(1)对于仅涉财产问题的争议,由登记官主持;(2)涉及子女问题的争议,由调解员主持;(3)对于同时涉及上述两类争议的案件,则委派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担任登记官和调解员,共同主持联合调解会议,以兼顾性别平衡。

据此,可归纳出实施过程的几个特点:(1)调解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提交至家事法院的案件在经双方申请或同意后还需经过调解员的仔细评估,认为适合调解才能将案件转介调解。(2)任何一方在调解中,均有权征询法律意见。(3)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虽然不论调解与否,当事人都必须出席庭前信息会议,且当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当事人结婚未满两年要求离婚的案件时,需强行启动调解程序,但整个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仍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践证明,相较冰冷生硬的判决书,灵活温和的家事调解更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澳大利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颁布了《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确立了家事裁判、家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该法第68F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认定子女最大利益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愿望,以及法院认为与子女愿望相关的其他因素(如子女的年龄和理解能力);(2)子女与父母、其他人员的关系;(3)生活环境变化对子女产生的影响,包括与父母、其他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分开所带来的影响;(4)子女与父母接触的现实困难或费用,是否影响其感情维系;(5)父母各自的能力或其他抚养人的能力,能否满足子女感情和智力发展的需要;(6)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背景及法院认为的其他相关因素;(7)保护子女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如虐待、变态对待、暴力等行为;(8)对待子女的态度、责任心;(9)针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10)适用于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禁止家庭暴力的命令;(11)尽可能地减少子女将来提起诉讼的可能性;(12)法院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2006年修正法》也以该原则为立法宗旨,新增父母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抚养令、抚养计划、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当夫妻因离婚问题诉至法院时,调解员及法官不仅要考虑其意愿,也要考虑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在2012年的奇弗诉巴里(Cheever v. Barrie)一案中,调解员鼓励双方以一种“更合作、更尊重的方式进行沟通与决策”。鉴于“他们之间的‘战争’导致了孩子们持续的焦虑和对家庭环境的不满”,调解员以对孩子们的心理治疗为切入点,充分运用其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背景,向父母阐明其行为对孩子人格塑造、生活环境的重大影响,并建议父母及孩子参加家事调解中心设立的分离咨询项目。该项目不仅有利于疏导孩子的心理郁结,同时为父母提供个别辅助,引导其日后更加注重孩子的需求。

在父母已离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恣意改变子女的居住地,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已有的生活方式、已接纳的文化。调解员和法官都要考虑,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地方能否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与父母一方生活在原居住地是否更有利于其成长;或子女是否排斥这种改变。无论是2012年的科伯恩诉樱(Coburn v. Sakura),利特诉凯勒特(Kellett v. Kellet)还是2013年的帕斯卡诉奥克斯利(Pascarl v. Oxley),都体现了调解员对此类因素的重视。特别是在科伯恩诉樱一案中,家事顾问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调查结果显示,自从父亲擅自带孩子移居澳大利亚,孩子变得郁郁寡欢,非常思念在日本的母亲和亲戚,同时由于不熟悉英语及当地文化,孩子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这显然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相悖。最终,法庭判决将孩子送回日本与母亲共同生活,同时,父亲享有探视权。虽然该案以判决形式落下帷幕,但是家事调解亦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判决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在实质上解决了情感纠葛。

无论当事人系已婚、同居未婚、未婚抑或离异,只要育有子女就应当重视对子女的抚养。如2012年的帕尔诉塔布(Parer v. Taub)一案所彰显的,一方面,应“确保父母实质性地参与子女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最佳利益”,“确保父母履行义务,负有责任心”,“保护子女远离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确保子女获得充分且适当的抚养,帮助他们发挥全部潜能”;另一方面,除非违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否则,“子女享有知情权及受父母照料的权利,无论父母结婚、分居、未结婚甚至未共同居住”,子女均“有权定期与父母交流、沟通并与其他人保持联系”,“有权享受他们的文化,并与他人分享”。

由此可见,家事调解在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有利于实现双赢。一方面,父母通过调解员的疏导学会如何更好地尊重对方,尽可能地减少离婚等纠纷给子女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子女有权表达意愿,获得帮助。固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非抚养案件中的唯一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父母的利益与孩子的利益相冲突,调解仍应以子女的幸福和权利为先。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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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60号

1994-10-11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经贸仓储企业是对外贸易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仓储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创“五优”和企业管理的突破口来抓,以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和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现代化管理步伐的加快。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经贸部“杭州会议”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仓储的生产现场是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仓储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仓储现场管理要求做到:
一、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以达到安全、方便、高效的目的。库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二)通道畅通。库内各种道路及仓间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库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三)标志明显。仓库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库区、库房、场地标志;仓间货位标志;服务指示标志;交通管理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要合理,标牌要规范醒目。
(四)库容整洁。整个库区、仓间、货场及办公室、休息室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厕所卫生,符合文明要求;卫生、绿化责任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环境舒适文明。
(五)环境优美。因地制宜,统筹规则,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固定就位,能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做到既有宣传气氛,又与整体协调统一。
(六)精神振奋。仓库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接待宾客、主动热情、礼貌服务、谦虚谨慎,职工精神面貌振奋。
二、生产井然。
(一)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货主,有利协调的计划调度组织机构,生产调度指挥中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二)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分工清楚,标准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按规定实行考核。
(四)现场定额合理。仓储企业各项业务,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会同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仓间、班组、个人,组织生产、定期考核,能按时完成。
(五)业务流程科学。从计划编制到商品进出库等作业环节,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一切业务活动按规定实行程序管理。
三、物流有序。
(一)定置管理:
1.仓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制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仓库、部门、仓间等各类定置图,并安置在有关部位。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
3.实行按图定置,严格考核制度,仓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装卸文明:
有健全的装卸作业规程或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作业准备充分,装卸方式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爱护商品、文明装卸、轻搬轻放、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三)堆垛规范:
商品堆码安全、整齐、稳固,无倾斜和危险桩,符合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达到最佳“五优”标准。
(四)进出把关:
有严格的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做到商品进出库准确、及时、完好。
(五)帐货卡相符:
1.桩脚卡和桩脚袋的格式、内容、挂法、填制符合统一规范要求,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与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商品作好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六)养护科学:
有健全的商养工作管理网络,严格执行商品养护和食品卫生制度,仓间养护器材、设施完善,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温湿度,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和对异状的防治。并对贵重、精养、一般商品推行ABC分类管理和重点养护商品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物耗降低:
加强苫垫物料等管理,有严格的检查考核、专人管理、手续齐全、加强核算、节约使用、修旧利废、降低物耗。
四、设备完好。
(一)文明生产。各类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凡规定应有证操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机械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检”和作业结束交接班制度。操作时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发生事故。
(二)维修保养。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齐全,有具体的考核细则,执行有效,并与奖惩挂钩。设备保养的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适时维修,各类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
(三)运营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使用各种设备。实行分级运营管理,开展设备的单独核算或单机(车)核算,充分发挥设备的经济效能,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具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分类摆放,清洁保养,保证生产、库存合理,加强保管。
(五)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良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一)劳动纪律严明,仓库有严格的库规、库纪和考核规定,职工劳动态度端正,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生产、工作秩序良好。
(二)操作纪律严明。各项操作制度齐全、完善,并在职工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安全纪律严明。遵守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各个岗位坚持安全生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服务纪律严明。全面落实《仓储服务规范》,建立有效的优质服务监督保障机制,并在现场设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措施。对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纠正和处理,服务质量能使货主满意。
六、信息正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有明确的信息流程图,对仓储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项信息分流上报,初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现场反馈及时。建立了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现场各种信息资料能及时反馈、处理和控制。
(三)基础工作扎实。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统计齐全,制度严密。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