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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宣读笔录材料见证人制度/朱小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9:05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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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笔者认为,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应当建立见证人在场制度。

首先,向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宣读笔录,有见证人在场,可以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当办案人员宣读笔录时,如果没有第三方见证人参加,犯罪嫌疑人只有“无奈”地信任记录人实事求是、忠诚、忠实的职业品格。而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为了达到收集证据的目的,采取一些违法行为,故意利用犯罪嫌疑人、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缺陷,歪曲篡改当事人的口述内容,故意曲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对有利定罪方面的言词予以记录,而对不利定罪方面的言词故意不予记录。

如果规定宣读笔录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实际上可以充当替犯罪嫌疑人、证人阅读的角色,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证人如实供述、陈述的权利,起到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防止办案人员违法办案。

其次,向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笔录,有见证人在场,有利于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实践中,办案人员据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口述,原原本本地宣读笔录材料后,一些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误签字确认。但后续环节,嫌疑人又以宣读人宣读的内容和笔录材料上记载不一致,其签字是被办案人、宣读人蒙骗为由,进行翻供。

对此,司法机关必须花费一定时力进行调查、辨析、确认,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如果建立宣读笔录材料见证人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见证人将证明办案人员办案行为的合法性,在心理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嫌疑人、证人无正当理由翻供,便于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向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笔录,有见证人在场,可以丰富完善刑事诉讼见证制度。刑事诉讼见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需要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见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需要见证的事项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没有第三方证明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证人核对笔录,如果仅凭办案人员独自宣读,犯罪嫌疑人、证人有理由认为办案人员所宣读的内容可能不是所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或者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和自己的口述不一致。如果有见证人见证宣读过程,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因此,从完善刑事诉讼见证制度方面来看,也有必要建立向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宣读笔录的见证制度,即规定向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宣读笔录,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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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健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辖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单位应当将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督。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照料。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将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停止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侵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努力实现今年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估计2004年粮食生产形势

  (一)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2004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实现9390亿斤,比上年增产776 亿斤,单产达到308 公斤/亩,比上年提高19.2公斤/亩,总产增量和单产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粮食播种面积扭转了连续5 年下降的局面,比上年恢复增加3300 万亩。粮食生产的大幅度增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粮食生产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最大亮点。

  (二)粮食持续增产的基础不稳固。2004 年的粮食增产是在政策好、市场旺、人努力、天帮忙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具有明显的恢复性质。必须清醒地看到,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粮食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脆弱、抗灾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粮食科技水平仍然偏低, 粮食生产的增长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善; 粮食总量仍然产不足需、重要粮食品种缺口仍然较大,产需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同时,今年的粮食生产还面临气候条件不确定、病虫害偏重发生、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和市场粮价稳中趋降的压力。

  二、明确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今年的中央1 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和强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目标是: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努力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加、种粮效益明显提高。

  (四)突出抓好四大粮食作物生产。水稻以发展优质稻为重点,扩大杂交稻和超级稻种植,长江中下游和华南适宜区应继续恢复“双季稻”生产,东北地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水源条件好的地方可增加优质粳稻生产。小麦以挖掘区域潜力为重点,继续发挥黄淮海和西南地区增产优势,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玉米要优化品质,加快发展青贮玉米,搞好深加工和流通。大豆要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质量。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升级。深化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继续推进粮食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扎实搞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力提高粮食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努力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粮食附加值、增强粮食产业竞争力。

  三、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加大了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在提高政策落实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努力做到良种补贴政策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订单生产和种子基地相挂钩,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带动科技推广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效应。二要在完善补贴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完善良种补贴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资金发放、供种企业招投标等工作做法。重申没有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公司,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中标企业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并具有配套做好统一供种和良种良法推广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搞好项目信息档案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三要在强化监管措施上下功夫。要确保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扶持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农业税减免、粮食直接补贴、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等政策措施都与粮食生产密切相关。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对粮食生产的推动作用。

  四、做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工作

  (八)严格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巩固和扩大全国基本农田大检查的成果, 把最严格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 写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抓紧制定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质量验收办法和建设标准,并对整理、复垦和补充的耕地及补划的基本农田开展质量验收确认。做好耕地地力的分等定级工作,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九)实施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是一个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参与部门多的综合性项目。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统筹安排。不断创新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法人责任制,完善招投标及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按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发挥项目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十)推进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的总体目标是,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增加土壤有机质投入,培肥基础地力,提高耕地、肥料和水的利用率,改良土壤、改造中低产田,防治农田污染、防止水土退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加强标准粮田建设,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加强旱作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

  五、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十一)组织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的原则,充分调动农业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进村入户,“面对面”、“手把手”传授技术。根据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的选聘工作,以及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工作,认真实施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着力提高科技示范户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十二)加强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新品种展示。良种展示是一项功效显著的科技入户模式,深受广大农民、种子企业和用户的欢迎,因此要继续扩大展示范围,加强展示基地建设。今年初步计划安排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国家级展示点300 个,展示国家公布和各地推荐的主导品种。各地根据展示品种的特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与主推技术配套,建好良种良法示范点,组织好新品种现场观摩活动,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的大面积应用,提高良种良法的推广普及率。

  (十三)着力推进“四个一千”技术示范推广行动。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面加快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入户工作的同时,着力组织实施好“四个一千”推进行动。即1000 万亩超级稻标准化生产示范,以此带动6000 万亩超级稻生产水平的提高;1000 万农户耕地的免费测土配方施肥,以此带动配方施肥技术快速推广;1000 万亩高毒农药替代和统一灭鼠技术示范,保护生产、生态安全,减少粮食损失; 1000 万亩节水技术示范,提高抗旱播种保苗质量,节本增效。

  (十四)强化主体培训工作。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主体培训。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依托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工程的作用。按照“一本技术手册、一张明白纸、一张培训卡、一张教学光盘”的“四个一”培训模式和“定培训单位、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资金使用”的培训要求,责任到人,培训到户,有效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

  (十五)创新农技服务机制。抓住国家公共财政补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和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机遇,巩固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补贴试点,调动农民学科学、用技术的积极性。紧紧依靠各级农技推广体系实施好科技入户工程,通过工程实施稳定一支精干高效、懂业务、善推广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六、抓好防灾减灾工作

  (十六)树立抗灾夺丰收意识。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对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减少粮食和农民投入损失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必须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及早制订和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重视分析灾害形势,搞好监测、预测和预报,提前做好抗灾物资、资金和技术准备。特别要加强抗灾救灾种子储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业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十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切实抓好重大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积极推行重大病虫害发生的电视预报制度,建立抗灾救灾快速反应机制,对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螟虫、稻飞虱和稻纵卷叶螟等迁徙、跨区暴发的病虫害进行统防统治,对病源传播源头严加防控,对突发植物疫情及时实施封控扑灭,认真做好干旱、风雹、北方低温冷害及南方高温热害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方案,及时、准确掌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七、抓好春耕备耕和田间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越冬粮食作物田间管理。针对部分地方冬小麦旺长和病虫害发生提早等特殊情况,积极组织广大农技人员深入田间查苗情、查病情、查墒情,制订好田间管理方案,指导农民因地、因时做好肥水管理,控旺促弱保壮(苗),努力形成合理的群体结构。同时,密切监测冻害特别是“倒春寒”和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及时组织应对和做好防治,打好夏粮丰收基础。

  (十九)及早筹划春耕备耕工作。今年春来早,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将今年中央继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宣传入户,引导农民继续多种、种好粮食作物,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通过农情调度、信息发布,加大生产指导力度。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储备、调运和调剂。抓好粮食增产技术的春季培训,开展农机的冬修、冬检和机手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确保春耕备耕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春耕备耕期间是农资购销旺季和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的高峰季节,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重点农业机械的试验选型和质量跟踪调查,并公布结果。今年继续组织种子、肥料、农药专项整治,重点是发现和查办重点案件,强化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服务指导和信用建设,坚持以我为主、联合行动,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选择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八、加强信息引导和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信息引导。各地加大农情调度的工作力度,搞好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进一步通过信息引导,增强生产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果。加大对粮食订单生产和粮食现货、期货等市场信息的搜集,搞好粮食产销、供求及价格走势分析。组织好种子、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技术、信息交流活动;及早发布各地小麦、水稻机收作业时间、面积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参加跨区机收的农业机械有序流动;继续办好大米、小麦等农产品产销交易会,扩大订单生产,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二)搞好生产指导。我部在继续发挥水稻、小麦专家指导组作用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成立玉米、大豆等专家指导组。各地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咨询作用,在生产的关键环节,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巡回指导,落实科技措施,提高科技的推动效应。

  (二十三)强化工作督导。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制定“2005 年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月历”。各省也要采取不同形式,把发展粮食生产的主要工作措施、重大农事活动具体化,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联系点制度。通过联系不同,地区、多种类型的发展粮食生产典型,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指导全国的粮食生产。继续落实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粮食督导工作规范化。加强农业项目检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效应。积极转变工作指导方式,努力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政策、科技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