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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6:52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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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7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有利于吸引外资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第三条 中方投资者的利润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家资金(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二)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分配。其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自有资金(包括税后留利中的企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从第6年起分得的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在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列举并经过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条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投资,按投资比例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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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4号令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

一、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建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二、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三、在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得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的停工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六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
六、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是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