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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大众法治观念的树立/余茂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58:05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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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大众法治观念的树立

余 茂 玉
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自由、公平、正义这些曾为我国法律人所奢望的理念,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已不再成为西方社会的专利。作为非法律人的普通大众已不再满足于法律人的所谓“悲悯”,他们自觉抑或自发地寻求着自己所认为的正义。笔者以为,正义就像火车站一样,火车要到达某一站,则必须要有一个安全的轨道,缺少这样的轨道,火车就会中途脱轨或无法到达目的站点。实现正义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轨道”,即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我们姑且认为,我们的执法、司法者的法治观念是相对先进的,这时我们所思考和期望提高的即为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笔者认为,大众法治观念的发展进程应该是从迷惘到相对迷惘与觉醒并存,再到树立起真正的法治观念。
大众对法律的迷惘。新中国建立后,中央大力号召和发展的法制建设并未能使得普通大众的法制观念有很大的提高。受传统的“无为”思想影响,“无讼”、“息讼”仍被看作传统美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广泛存在,加上普通大众受文化水平所限和各地普法力度不够,普通大众对法律依然处于极度迷惘的心理状态之下,老百姓极易对法律产生恐惧感,法律成了“大盖帽”、“被告席”、“牢房”和“刑场”等的代名词。这些都亟待老百姓的自我觉醒。
相对迷惘与自我觉醒并存。当老百姓对法律处于无知或迷惘之时,我们的政府应当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引导,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处于“法律秘密主义”的时代,而且政府也有责任让老百姓知晓法律规定,更有责任引导老百姓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但笔者以为,老百姓自我觉醒的作用比什么都要突出。一方面,文化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人们不再止步于“忍气吞声”,正义一定要伸张。另一方面,广泛交流使得纠纷的不断涌现成为必然,同时也促使人们寻求一种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传统的自力救济方式如斗殴与私下和解或为社会禁止的手段或非最佳方法,这时就激发了人们寻求更佳方法的欲望。积极寻求的最佳纠纷处理方式——法律手段。当老百姓意识到这一点后,就开始逐步地把纠纷送至国家的相关部门处理,但由于案件总是涉及到两方甚至多方利益,这时就不可能满足各方要求,于是乎,各地就出现了许多通过自学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例,同时成为某个方面“法律专家”的普通老百姓也增多了。多年的法治建设使得民事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新的景象:被告席不再“恐怖”;被告不再“暴跳如雷”;粗鲁的“骂街”转变为“带有港台电视剧中案件审理的法律术语”。这些都反映了法治观念的新“变化”,然而未来的法治并不要求每一位当事人都成为一名法律专家,所以大众以自身法律知识参与诉讼的形式仍然属于一种较为落后的法治观念。所有这一切预示着,树立真正的法治观念已成为必需。
所谓“与时俱进”,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在新时期也应当有更大的发展。展望未来,笔者以为,基于社会分工的客观情况,我们不应强求每一个人都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因为对于某一位当事人来说,他一生可能只离一次婚或只被撞断一次腿,亦即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一般一生只打一次官司,这时他们只需要有权利保护意识,并知道法律手段是最佳的权利保护方法,这时如果还学会了说一句——“有事请找我的律师”,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的老百姓已经树立起了真正的法治观念。

【作者简介】余茂玉(1979— ),男,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方向研究。

原文载于《大江晚报》(安徽芜湖)2004年1月1日“镜湖星月”专栏,本文有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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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2〕9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对债券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内部保卫服务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乙方聘用甲方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需要,聘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内部保卫服务。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服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使甲方掌握基本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后上岗。
三、在上岗前,甲方必须提供一名乙方认可的人为其提供担保;并向乙方缴纳岗位风险保证金1000元,甲方在合同期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岗位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
四、乙方对甲方考察试用期定为三个月,从上岗之日起计算,考察试用期间,每月报酬350元。
五、考察试用期满,甲方工作未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不再聘用甲方;工作符合乙方要求的,双方正式确立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正式开始计算。
六、从考察使用期满合格之月起,每月报酬为400元,乙方在次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无偿为甲方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份,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甲方,甲方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残和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八、合同期内,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疾病、伤害及类似费用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负担和补偿。因疾病和伤害无法继续服务的,乙方发放当月报酬后,本合同解除。
九、在试用期及合同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乙方规章制度规定,按照乙方确定的甲方的工作职责,忠于职守,保质保量完成乙方交给的内部保卫任务,确保乙方单位整体的绝对安全。
十、甲方违反乙方规定的工作纪律的,按照工作纪律的规定进行罚款或进行其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由乙方制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十一、甲方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
十二、甲方因违法违纪违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外,甲方需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三、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当月工作日少于15日的,乙方不支付当月报酬;当月工作多于15日的,乙方减半支付当月报酬。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并擅自离岗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当月报酬不再支付。
十四、除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乙方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并增发一个月的报酬作为补偿。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予以补充。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考察试用合格期满之日计算。本合同履行期满,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今后年度照此办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年八月二十七日